會計畢業論文論壇發表

  會計是一種經濟管理活動,以貨幣作為主要計量單位,採用一系列專門的方法進以履行核算和監督的基本職能。下文是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關於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淺析加強會計監督職能的對策

  摘要:會計法中規定,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但一些單位會計監督職能弱化,導致業務內容不實,做假賬、違法違紀行為屢有發生,嚴重損害了國家、社會及企業各方面的利益,嚴重影響了國家的巨集觀經濟決策。儘管國家採取了許多整頓措施,但並未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因此,只有認真分析造成會計監督弱化的原因,制定出強化會計監督的措施,才能有效遏制會計監督弱化的趨勢。本文結合會計實踐經驗理解會計監督含義和內容,分析會計監督職能弱化的原因,提出一些強化會計監督職能的對策, 特別是在適應ERP 的新環境發揮會計的監督職能。

  關鍵詞:會計監督;內部控制;對策分析。

  監督是會計的基本職能,也是我國會計界長期討論而又一直未能解決好的問題。市場經濟是法制化的經濟,要求各單位的經濟活動必須在法律制度規定的範圍內進行。

  會計監督作為我國經濟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在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貫徹執行中發揮重要作用。會計人員作為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執行者,在參與單位經營管理維護本單位經濟利益的同時,承擔著保證單位經濟活動認真執行法律法規的重要責任。會計人員進行會計監督,不僅是對法律負責,也是對單位的經濟效益負責,對單位負責人負責。因此,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不但不能削弱會計監督,而且要加強包括單位內部監督、社會外部監督等多種形式的會計監督。

  一、會計監督內容及監督不力的主要原因。

  1.會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會計監督是指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依據各項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通過記錄、計算、分析、檢查等方法,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監督,使之能夠按既定的目標和要求進行。

  會計監督的主體是經過授權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監督是一種權力約束機制, 會計人員要在單位負責人的授權下,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會計監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會計法規條例制度的規定,會計人員進行會計監督的物件和內容是本單位的經濟活動。具體內容包括: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等會計資料進行監督,以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合法;對各種財產和資金進行監督,以保證財產、資金的安全完整與合理使用;對財務收支進行監督,以保證財務收支符合財務制度的規定;對經濟合同、經濟計劃及其他重要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督,以保證經濟管理活動的科學、合理;對成本費用進行監督,以保證用盡可能少的投入,獲得儘可能多的產出;對利潤的實現與分配進行監督,以保證按時上交稅金和進行利潤分配等。

  2.會計監督不力的原因。

  目前一些部門和單位受區域性利益或個人利益的驅動,會計工作違法亂紀、弄虛作假的現象時有發生,造成會計工作秩序混亂,會計資訊失真,嚴重影響了投資者、債權人以及社會公眾的利益,同時也阻礙了國家巨集觀調控和管理的正常進行。會計監督在理論認識上存在問題,致使會計監督工作開展不力。

  我國會計監督有其特殊性。一方面,會計人員是國家財經法規的維護者,要求會計人員必須堅持原則,認真執行會計法規制度,維護國家利益和集體利益;另一方面,會計人員又是本單位的管理人員,要維護本單位的經濟利益,會計人員往往要無條件的服從管理者的意志,會計工作根本無法獨立行使其監督職能,這些問題的產生主要體現在會計監督職能的弱化。會計人員的這種雙重身份決定了會計監督的複雜性和艱鉅性。

  從目前實際情況分析,會計監督職能發揮不盡人意的主要原因並不是會計不具有監督職能,而是我國會計監督體系不夠完善,混淆了司法監督、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等界限,會計代表著多種利益主體,顯得無所適從,同時也是企業管理當局以及企業主管當局對會計職能作用認識不夠清楚,使得企業會計忙於應付管理當局的要求,失去相對獨立性。

  二、會計監督的理論依據與必要性。

  1.會計監督的理論依據。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進行會計監督的依據是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制定的具體實施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各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制定的單位內部會計管理制度;各單位內部的預算、財務計劃、經濟計劃、業務計劃等。

  財政經濟法律、法規是進行經濟工作的規範,是經濟工作順利進行的重要保證。會計監督涉及到各種利益關係,會計人員在實行會計監督過程中,有責任也有義務以財政經濟法律、法規為依據,維護國家、社會公眾和本單位等各方面的利益。廣泛宣傳《會計法》、《審計法》、《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和《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等法律法規,在進行會計監督同時,對不認真履行會計監督職責,干擾、阻撓會計人員履行監督職責的行為,要依法予以追究,扭轉會計監督弱化的不正常現象,切實強化會計監督職能。

  2.強化會計監督的必要性。

  現代企業制度是以產權明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為特徵。在現代企業制度下,會計監督成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基本要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還是國有獨資公司、合夥企業,都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的要求進行經濟活動,規範經營行為,並且依法實施會計監督。由於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是相互聯絡、相輔相成的,所以沒有有效的會計監督,會計核算的質量就難以保證, 會計監督如果脫離了會計核算過程,也就難以取得好的效果。會計監督寓於會計核算之中,只有在會計核算過程中實行有效、及時、連續的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後監督,會計核算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由此而形成的會計資訊才能真實、準確、可靠。國家有關部門、社會公眾、企業管理當局等會計資訊使用者才能有效利用並做出合理預測和決策。

  三、加強會計監督職能的對策分析。

  1.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體制。

  制定內部控制制度要針對企業經營特點和管理需要配置權力和職責,注意責權利之間的平衡,明確決策者的權利和責任,成立輔助決策的專門機構,建立配套的決策制約和責任追究制度。對於企業法定代表人,既 要保證其經營決策的獨立性和權威性, 又要監督其經濟行為的效益性和廉潔性。建立一系列主體明確、具有可操作性的決策制約和責任追究制度,在國家法律法規的許可權內,充分發揮經營者的才智,做到責權利相結合。

  2.加強素質教育、強化監督職能。

  高素質的會計隊伍能充分發揮其會計監督職能。一是要會計隊伍建設,建立和完善會計行為、會計程式及會計方法規範;二是要建立和完善電子計算機系統,實現會計監督科學化,有效監督經濟活動及其資金運轉的全過程,提高管理效益和監管水平。三是擁有公共權利的部門應當發揮監督的主導作用, 真正做到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違法、犯罪行為、損失、浪費行為的監督制止,以滿足越來越複雜、重要的內控和外控的需要。

  3.完善會計監督理論及立法建設。

  現行會計法關於會計監督的規定比較籠統, 且不能適應變化的經濟情況。這與會計理論研究的滯後也有一定的聯絡。目前理論界從巨集觀體制改革角度考慮問題較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巨集觀經濟理論得到了快速發展。而作為只涉及微觀經濟一個方面的會計監督理論, 如何與變革中的微觀經濟體制相配合,以指導會計實踐,是一個至今都沒有完全解決的問題。理論的止步, 必將導致法律規定滯於現實, 不能規範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會計監督的法律規定也應該進一步細化。如明確從事不同會計事務的會計人員的分工,從事監督應遵守的程式,違反會計規定應承擔的責任等問題。

  4.企業會計監督要適應ERP 環境的新情況。

  以江西省農村信用社為例, 各業務條線不斷推出資訊系統的建設,突出以業務流程管理為核心的管理資訊系統,財務、業務不斷融合。資訊化時代又必然導致各單位出現了一系列全新的業務操作流程, 原有的會計控制機制面臨著重新設定和優化的迫切需要。ERP 系統各模組的複雜性和專業性對會計監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ERP 系統環境下,各部門的業務劃分為不同的模組, 甚至同一部門的不同業務也可能劃分成不同模組。我們主要應著力從以下幾個方面實現轉變:一是要實現職能管理向流程管理的轉換,拓寬監督責任鏈條。要建立完善業務流程資訊管理責任體系。對分散在各業務流程上的會計資訊相關崗位, 要進一步明細各流程步驟、具體業務處理、監督複核的職責劃分,強化不相容崗位對會計資訊的有效牽制和事前控制。二是打破部門負責的管理體制,構建適應流程管理需要的執行機制。業務流程上的會計資訊相關的崗位, 都應納入財務部門業務考核,並通過完善會計資訊責任追究機制、部門溝通機制、日常協調機制, 突出財務部門對會計資訊質量管理與監督的總管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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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2

  淺談煤炭企業內部控制的銷售與收款環節審計

  【摘 要】本文對煤炭企業內控的銷售與收款環節審計進行了論述,重點從銷售與收款業務的五個方面: 出庫手續、操作規範、煤款回收管理、價格管理、發運記錄入手分析了煤炭銷售環節存在的常見問題,並提出了加強審計的防範措施。

  【關鍵詞】煤炭; 銷售; 收款; 審計。

  內部控制在企業經營管理中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保障企業經營行為的合規合法及財務報表的真實合法性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企業內部控制包括的範圍非常廣泛,從業務迴圈來劃分,可分為銷售與收款迴圈、採購與付款迴圈,生產與存貨迴圈、工薪迴圈、固定資產迴圈、投資迴圈、籌資迴圈、貨幣資金迴圈等八個方面。而銷售是企業經營的重要環節,是實現商品價值、增加收入、獲取利潤的唯一途徑。作為煤炭企業,其煤炭產品銷售涉及資金及商品的頻繁進出,極易發生各種問題,應成為企業審計重點關注的環節。審計要結合各煤炭企業的實際情況,從煤炭銷售業務的內部控制、經營流程、操作手續等方面入手,檢查和防範企業銷售業務及收入問題。

  一、從出庫手續著手,調查有無通過賬外銷煤而私收私支行為。

  賬外銷售煤炭,主要指企業為截留資金,將收取的煤款賬外儲存,用於不合理的支出,是典型的違法違紀行為,也是滋生腐敗的溫床,必須予以揭露和遏制。隨著我國集團公司專業化重組程序的加快,各煤炭銷售由集團公司代銷和礦自銷兩部分組成,集團公司代銷部分各銷售環節都由集團公司統一負責,礦自銷部分則由礦負責銷售。在礦自銷過程中,各礦很容易發生從自身利益出發,採用銷售不入賬而私設小金庫,或者是少收款甚至不收款等“人情煤”的危害企業利益行為。

  煤常見的賬外銷售方式有:

  1、不開發票。對銷售的煤炭採取不開發票。不入賬的方式隱瞞收入,把收入所得存入賬外小金庫,用於不合理支出,在煤炭銷售時,由於對不要發票的個體使用者不開發票,並且是現金交易,這樣在財務賬簿上就沒有記錄。

  2、截留煤款。企業在收到煤款時,特別是現金時,沒有繳存企業賬戶,而是私存小金庫賬外賬,財務賬簿上則登記應收賬款的增加,掛賬數年後作為無法收回的壞賬,沖銷壞賬準備金。這些行為隱蔽特性大,一般只有少數人蔘與操作,但無論手段如何巧妙,煤炭出庫時一些必要程式不可避免,所以運用合適的方法,是可以找到舞弊痕跡的。

  賬外售煤的防範措施: 一是要健全與完善煤炭出庫管理規章制度,包括收款、發貨、提貨、出門證等單據管理制度和相關崗位責任制,以及磅房的司磅、監磅嚴格分離的制度,使之不能搞賬外收支; 二要嚴厲查處、打擊賬外銷售不入賬行為,一經查實,除經濟處罰外,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經辦人予以撤職等組織處理,以儆效尤,使其不敢搞賬外收支; 三是對於所屬單位和部門一些必要、合理的費用支出,明確開支範圍、標準和列支渠道,使其不想搞賬外收支。

  二、從操作規範著手,調查有無通過內外串通騙取個人好處的行為。

  賒銷策略是很多煤炭企業在銷售當中都會採取的手段,賒銷能夠促進煤炭的銷售,在市場疲軟的時期,擴大營銷業務。對於賒銷業務,信用管理部門應關注賒銷客戶的資格稽核和操作流程的合規合法,以及營銷人員的品質和能力,檢查和防止一些“皮包”

  公司無本經營,採用欺騙或者買通營銷人員的方法,利用虛假的資質合同,騙取企業超過付款額的煤炭或者提前發出煤炭,然後以欠款為要挾逼迫企業繼續賒銷煤炭。當企業運用法律等手段時,往往會採用重組、改制等方式逃避債務,或者以經營不善、虧損大等為由,登出原欠款單位而另立門戶,或者轉移、隱匿資金和資產,出現人去樓空的現象,最終使得企業資金無法收回。

  針對這種情況,主要的防範措施有: 一是加大賒銷業務的審批流程,確保審批的合法合規性; 二是要繼續加強對營銷人員的監督與培訓,杜絕內外串通情況的發生。當然,更為有效的措施就是少採用賒銷策略。對確需賒銷的少數直銷大戶也要有防範措施,比如施行抵押、擔保、經辦人員終身負責制等嚴格的賒銷制度。

  三、從煤款回收管理著手,調查有無因瀆職而不能按時收回款項行為。

  正常的賒銷,也會因為相關人員的操縱不慎、疏於管理或者是客戶有意拖延拒付而造成款項的無法完全收回。比如銷售業務辦理時,把關不嚴,對客戶履行合同協議缺乏有效的制約手段,加上催收不及時或措施不得力,影響企業資金週轉,造成損失; 再如由於銷售業務辦理不及時或手續不完備,與客戶賬目長期未核對相符,就會給拒付煤款提供介面和理由。

  對於瀆職可能對企業造成的損失,主要的防範措施是: 加強員工的職業道德與能力的培訓; 實行應收煤款賬齡分析制度,明確賒銷業務辦理、結算及其清欠人員職責分工。資金結算部門要動態掌握、監控賒欠煤情況,定期出具催款報告; 銷售部門按照欠款期限長短,採取適當措施催收,必要時上門核對賬目、清收貨款; 對超過規定期限仍惡意拖欠不還的,由專門清欠機構採取法律等強制手段進行款項回收。

  四、從價格管理著手,調查有無因洩露調價資訊而造成企業的損失行為。

  在瞬息萬變的市場上,客戶對煤炭價格的變化非常敏感,煤炭價格的變化也會直接對企業銷售量和銷售收入產生巨大的影響,因此煤炭產品價格的調整是企業重要的機密之一。價格調整洩露檢查主要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 一是檢視在市場全面漲價情況下,是否存在因人情關係、或接受客戶的好處,維持或推遲部分客戶價格變動,使企業蒙受損失; 二是在價格調整前,是否存在故意向親朋好友和關係戶透露訊息,使得漲價之前出現大量搶購,而降價前無人問津,影響正常的煤炭銷售,給企業造成損失的行為;三是有無規避企業有關客戶購買數量、信譽、資質等標準,擅自越權提供價格優惠等措施,減少企業收入。

  洩露調價資訊的主要防範措施有: 單位在作出煤炭調價決定時,立即對有關銷售點進行封單處理; 對參與制定、討論價格政策或知情人員,要有明確的紀律約束,對越權違規操作或有意洩露訊息者,除負責追回有關經濟損失外,還應該予以嚴厲的行政處分。

  五、從發運記錄著手,檢視有無低估收入從而隱瞞當期收入的行為。

  低估收入主要是通過跨期反映煤炭銷售收入實現。期末,經營者將已發出達到收入條件的煤炭*** 但未開票*** 反映在當期銷售收入中,只是銷售部門有登記煤炭發出的記錄,財務部門未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作銷售處理,而是通過舞弊的方式反映在下期的銷售收入中。具體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通過虛掛往來賬來達到低估收入目的,在當期收入實現時,借方反映“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增加,貸方通過“預收賬款”、“應付賬款”反映已經實現的收入; 二是通過賬外賬、收入不入賬方式隱瞞當期收入。在當期收入實現時,經營者把收到的貨款存入個人賬戶,到下期再把存款取出存入公司賬戶,收入在下期中反映,或者是在沒有收到煤款時財務不作處理,只是銷售部門作煤炭出庫記錄。

  對隱瞞銷售收入的情況,主要的防範措施是: 一是通過期初、期末的收入進行抽查複核,以判斷企業對收入確認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二是採用實地盤點的方法核查煤炭的發運情況,及時核查煤炭發出、結存的數量是否和銷售部門、財務部門記錄的數量一致。

  總之,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是企業防範各種舞弊的最有效措施,審計是檢查舞弊的重要手段之一。煤炭銷售與收款環節審計關係到煤炭資金安全和資金利用,要從上述五個環節加強審計,從煤炭銷售業務的多方面入手,採取措施,嚴格防範企業銷售業務及收入問題的發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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