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國銀行業壟斷問題及規制方法的思考論文

  行業壟斷是指政府或政府的行業主管部門為保護某特定行業的企業及其經濟利益而實施的排斥、限制或妨礙其他行業參與競爭的行為。行業壟斷是客觀存在的。然而,行業壟斷雖然與地區壟斷有相似之處,但行業壟斷畢竟有自身獨特的特點,如果將其歸入地區壟斷之列,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上均會顯得牽強。以下是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關於中國銀行業壟斷問題及規制方法的思考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關於中國銀行業壟斷問題及規制方法的思考全文如下:

  一、我國銀行業的暴利是否合理

  近年來,在我國實體經濟發展普遍緩慢的大環境下,銀行業每年交出的“耀眼年報”就格外吸引人們的注意力。其中,中國工商銀行2011年、2012年、2013年的淨利潤分別為2084.45億元、2386.91億元、2629. 65億元。如此高額的數字使得“銀行業的暴利是否合理”的辯論越來越激烈。實際上,目前各行各業並沒有“暴利”的具體標準,因此對於銀行業所取得的高利潤是否屬於“暴利”也有著不同的觀點。

  現實中也有這樣一些企業,它們在賺取高利潤的同時,不僅沒有遭到社會公眾的譴責和垢病,反而成為人們稱讚和學習的物件。這樣的現象值得我們深思,本人認為,銀行業一直飽受爭議的最重要原因在於很多人認為它的高額利潤來自壟斷,並且我國銀行在享受高利潤的同時並沒有完全發揮應有的社會作用。

  二、中國銀行業壟斷現狀

  本人發現絕大部分相關資料都直接寫“中國銀行業存在壟斷”,但缺少系統的分析過程。中國銀行業究竟存不存在壟斷?存在那種型別的壟斷?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問題,下而本人將進行詳細分析。 壟斷行為被分為四種類型: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和行政壟斷。經過分析,本人認為我國銀行業的壟斷行為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

  ***一***壟斷協議

  銀行業的壟斷協議即是在銀行業中發生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行為人以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實施的限制銀行業競爭的行為,壟斷協議會嚴重阻礙市場的競爭並且危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近幾年來,下列案例可以反映出銀行間有制定壟斷協議的行為***或嫌疑***: 2003年,上海市八家商業銀行為避免住房借貸市場競爭過於激烈導致兩敗俱傷,在沒有與客戶進行任何協商的情況下通過共謀達成了對提前還貸收取違約金的共同政策;2007年全國範圍內小額支付系統跨行通存通兌業務正式運營,佔市場份額較大的工、農、中、建、交等五大國有銀行都按每筆金額的1%收取手續費。雖然並沒有直接證據可以證明五大行存在協同行為,但如此“統一”的定價政策不能完全排除相互共謀制定壟斷協議的嫌疑。

  ***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市場支配地位的推定依據是市場份額,市場份額是指一個企業的銷售額在市場中同類企業的銷售總額中所佔的比重,具體到銀行業,可以通過總資產、存款餘額、貸款餘額這三大指標來反映銀行業的市場份額。根據我國《反壟斷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的;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的;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四分之三的,實際上我國大型國有銀行的市場份額資料並沒有這麼高,但市場份額僅僅是認定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一個因素,而且上而列出的資料均屬於全國性的資料,不能反映出個別地區的特殊情況。

  三、規制方法

  ***一***完善相關的反壟斷法律法規

  在競爭法的學習過程中,本人最深刻的感受就是:與《民法》、《刑法》等規定的十分具體、詳盡的法律相比,實在過於原則、抽象,在實際適用時不可避免地會出現很多問題。再加上銀行業本身是一個極其複雜的行業,要想完全瞭解銀行業的業務,不僅要求具備法律知識,還要有很專業的金融知識。所以在對銀行業壟斷行為進行規制的時候,並未專門規定金融反壟斷內容的《反壟斷法》常常表現的力不從心。因此,本人建議在相關法律法規中加入金融壟斷的內容,這樣可以更好地對銀行業壟斷行為進行規制。

  其次我們還需要在我國《反壟斷法》中增加有關相關市場的規定。在反壟斷法實施的過程中,“相關市場”是一個具有重要意義的概念,其含義就是企業發生競爭關係的相關領域。要判斷壟斷行為是否存在,第一步就要解決好相關市場的界定問題,如果界定的過寬,那麼可能會使相關企業逃脫應有的規制;如果界定的過窄,那麼可能會把企業的正常經營行為判定為壟斷行為,所以能否合理界定相關市場關係著壟斷行為規制的成敗。

  ***二***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

  壟斷的危害就在於它排除、限制了競爭,所以要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這樣一來就可以形成多方參與競爭的良好局而。中國銀監會發布的《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實施意見》明確指出:“民營企業可通過發起設立、認購新股、受讓股權、併購重組等多種方式投資銀行業金融機構”,雖然看起來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並沒有什麼政策障礙,但事實上這麼多年來民間資本在金融業僅僅扮演了微不足道的角色。從大型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的股權結構看,民間資本不是在首次公開募股時申購成功,就是在二級市場進行股票的買入,進而成為這些銀行的股東。絕大多數民間資本的勢力還是非常薄弱,根本不可能掌握經營決策權,也就無法形成真正的競爭。

  ***三***構建適合我國實際情況的銀行業反壟斷機構

  目前我國銀行業反壟斷可以適用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等。這些分散的法律法規對反壟斷執法機構有一些規定。總結起來,我國現有的銀行業反壟斷機構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務部。其中,商務部主管經營者集中,發改委主管價格卡特爾,濫用優勢地位的查處主要歸工商行政部門。總的說來,我國銀行業反壟斷執法機構存在職能交叉、效率低下、缺乏專業性等一系列的問題。

  目前被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採用的銀行業反壟斷主管機構的設定模式是以反壟斷執法機構為主的協作監管模式,比如英國、俄羅斯、日本等國家都是採用這種模式。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本人認為我國也應該採用這種模式,即以反壟斷執法機構為主,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協助監管。因為我國目前己經有反壟斷執法機構,同時對於銀行的監管肯定也離不開銀監會的協助,特別是考慮到銀行業本身的複雜性和專業性、銀行業對於整個社會穩定發展的巨大作用、任何一個機關都很難獨立承擔起這個艱鉅任務的現實情況,所以採用這個模式會更適合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