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僑民的黑板報版面設計圖

  各地方政府圍繞“凝聚僑心維護僑益”的活動主題,形成了《2017年僑法宣傳月活動方案》,以確保此次宣傳月活動始終圍繞核心主題,安排有序,開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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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僑民的黑板報相關資料

  僑眷是指華僑、歸僑在國內的眷屬。

  本法所稱僑眷包括:華僑、歸僑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同華僑、歸僑有長期扶養關係的其他親屬。

  第三條 歸僑、僑眷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的權利,並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的義務,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歧視。

  國家根據實際情況和歸僑、僑眷的特點,給予適當照顧,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僑務工作的機構,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保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的工作。

  第五條 國家對回國定居的華僑給予安置。

  第六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歸僑人數較多地區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應當有適當名額的歸僑代表。

  第七條 歸僑、僑眷有權依法申請成立社會團體,進行適合歸僑、僑眷需要的合法的社會活動。

  歸僑、僑眷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的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八條 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和地方歸國華僑聯合會代表歸僑、僑眷的利益,依法維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國家對安置歸僑的農場、林場等企業給予扶持,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其合法使用的土地,不得侵犯其合法權益。

  在安置歸僑的農場、林場等企業所在的地方,可以根據需要合理設定學校和醫療保健機構,國家在人員、裝置、經費等方面給予扶助。

  第十條 國家依法維護歸僑、僑眷職工的社會保障權益。用人單位及歸僑、僑眷職工應當依法參加當地的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對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或者生活確有困難的歸僑、僑眷,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救濟。

  第十一條 國家鼓勵和引導歸僑、僑眷依法投資興辦產業,特別是興辦高新技術企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援,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二條 歸僑、僑眷在國內興辦公益事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援,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歸僑、僑眷***親友捐贈的物資用於國內公益事業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減徵或者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

  第十三條 國家依法保護歸僑、僑眷在國內私有房屋的所有權。

  依法徵收、徵用、拆遷歸僑、僑眷私有房屋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歸僑、僑眷就業給予照顧,提供必要的指導和服務。

  歸僑學生、歸僑子女和華僑在國內的子女升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照顧。

  第十五條 國家保護歸僑、僑眷的僑匯收入。

  第十六條 歸僑、僑眷有權接受***親友的遺贈或者贈與。

  歸僑、僑眷繼承***遺產的權益受法律保護。歸僑、僑眷有權處分其在***的財產。

  第十七條 歸僑、僑眷與***親友的往來和通訊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