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肇事逃逸肇事逃逸的構成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那麼你對肇事逃逸瞭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編整理關於什麼是肇事逃逸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肇事逃逸的刑法概念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明知自己發生了交通事故,為逃避事故責任,故意逃離事故現場,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一種違法行為。有兩種情況: 1、人和車都在事故發生後逃離事故現場;2、棄車逃逸,即當事人將車留在現場,人逃離事故現場。

  交通肇事後逃逸是一種性質十分惡劣、情節非常嚴重的違法行為,為此當事人要承擔對自己不利的嚴重後果。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終生禁駕。因逃逸緻使受害人死亡的,依據刑法規定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新法加大了對交通肇事逃逸的處罰力度。在此,我也提醒廣大司機朋友在發生交通事故後,要立即停車、搶救傷員、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千萬不要選擇逃逸,逃過一時,是不能逃過一世的,最終逃不了法律的制裁。

  肇事逃逸的構成

  一主觀方面:主觀方面即行為人的主觀動機,交通肇事後逃逸的動機一般是逃避搶救義務以及逃避責任追究。這種動機是積極的心理活動。雖然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但僅就逃逸行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為故意。因此只有行為人對肇事行為明知,同時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構成交通肇事後逃逸。因為從主觀方面來看,在犯罪惡意上是很小的,是對現場後果的害怕所致。但毫無疑問,其逃逸行為還是直接故意所致。所以無論何種情形,行為人在逃逸時都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發生,並對逃逸行為有直接的故意,這是行為人的主觀方面。

  二客觀方面: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從刑法理論來看,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對行為的客觀方面予以認定。對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行為,是最高院的《解釋》中規定了在五種情形的基礎上而逃跑的行為。這就可以明確交通肇事後逃逸是作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節來規定的。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的先前行為沒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或者雖有交通違規行為但該違規行為與結果沒有因果關係,或者行為人在交通事故中僅負同等責任或者次要責任,或者交通行為在所造成的結果尚未達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標準的,或者在負事故全部責任或主責的情況下僅致1人重傷,但又不具備酒後駕駛、無執照駕車、無牌照駕車《解釋》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為人事後有逃逸行為,也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三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的空間要素,即該行為是否僅限於“逃離事故現場”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雖然沒有逃離現場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將傷者送到醫院後或在等待交警部門處理時畏罪逃跑,雖然無論從主觀方面還是客觀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的構成的,也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而在學界部分學者認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並不深。因此,對其處理不宜過重,具體把握尺度也宜寬不宜嚴,所以要對逃逸行為的時間和空間作必要的限定。

  肇事逃逸的性質

  關於逃逸行為的法律性質,刑法理論上認識不一,主要有三種觀點:

  一是“罪後表現說”,認為交通肇事後又逃跑和受重傷的被害人後來又死亡,這二者之間是互相依存的,逃逸是交通肇事行為的繼續,死亡是重傷後在特殊情況下的必然結果,行為人對被害人可能進一步引起的後果可能有希望或放任之心,但這一心態沒有與進一步的行為相聯絡,也就沒有獨立意義,或者說,逃逸的實質是行為人在趨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肇事結果進一步加重的條件;

  二是“獨立行為說”,認為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行為是獨立的犯罪行為,因此應實行數罪併罰或者按吸收犯處理;

  其三是“分別情況說”,認為交通肇事犯罪的行為人在犯罪後逃逸並因而致被害人死亡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對待,如果是在過失支配下進行的,就不是一個獨立的犯罪行為。如果是在新的放任的故意支配下進行的,就是一個獨立的犯罪行為。

肇事逃逸的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