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休假時間國家是怎麼規定

  大家都知道,單位職工結婚國家是規定其享受婚假的,但很多人都不知道二婚有沒有的休假,休假時間是怎麼規定?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國家規定的二婚休假時間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國家規定的二婚休假時間

  1、員工再婚,可以享受帶薪婚假

  再婚的勞動者,只要他們之間結成的是合法婚姻,同樣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其與初婚勞動者的法律地位並無不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對再婚職工婚假問題的覆函》勞社廳函[2000]84號明確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國家有關職工婚喪假的規定精神,再婚者與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單位對再婚職工應當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同初婚職工一樣的婚假待遇。”

  根據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最多可以享受3天的婚假。

  因此,員工再婚,也可享受帶薪婚假。

  2、再婚年齡達到晚婚的標準,不能享受晚婚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指示》提出:“按法定年齡推遲三年以上結婚為晚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的為晚育”。《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鼓勵公民晚婚、晚育。男女雙方按法定婚齡推遲三年以上依法登記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護理假,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

  根據上述規定,只有在同時符合“女年滿二十三週歲、男年滿二十五週歲”和“雙方均為初婚”這兩個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認定為《婚姻法》規定的“晚婚”,並有權享受增加12天的晚婚獎勵假;當然,晚婚年齡應當是結婚證書上批准結婚之日的雙方週歲年齡。

  因此,再婚年齡達到晚婚標準的,不能享受晚婚待遇。

  國家對結婚休假的規定

  、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不再享受晚婚假獎勵,只有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婚假和路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也就是說,帶薪休假。

  結婚休假期間的待遇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但可以制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但是各個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符合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如果單位的“土政策”違反現有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這個規章制度就是違法的無效的,對職工並沒有約束作用。如果單位硬要按“土政策”辦事,由此侵犯了職工的合法權益,職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並要求單位賠償損失。

  在婚假的問題上,雖然國家對職工的休息、休假有規定,《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確定了:職工本人結婚……,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假期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在批准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但並未明確規定工資計發的標準。因此在婚假的工資發放標準上,目前還沒有適用於全國的統一規定。但是上海市從去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 》對這個問題有一定的規定。

  比如26歲的王小姐是上海市職工,根據上海市有關規定,職工可享受的婚假為三天,如男職工年滿二十五週歲、女職工年滿二十三週歲的初婚為晚婚,符合晚婚年齡的夫妻應當增加婚假一週。所以她可享受婚假三天和晚婚假七天,一共是十天,婚假期間的工資、獎金照發。

  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的規定,婚假期間的工資應當按這樣的原則確定:

  “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按以上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因此,王小姐的婚假工資應該這樣算:合同中約定工資標準的,就按照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比如她的工資800元或1000元如果是經合同確定的,這就可以作為計發標準。如果既有勞動合同又有集體合同,兩個合同標準不一致的,按高的標準也就是對她有利的標準來確定;合同未約定的,可以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的辦法確定;什麼標準也沒有約定的,可以按職工正常出勤月總收入的70%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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