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社會責任有關論文範文參考

  公司的社會責任是指在公司追求最大限度的自身利益和股東利益的同時,還應當承擔起不斷增進不特定社會利益的責任。下文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試論公司自治與社會責任的平衡

  [摘要]自由是公司的天性,可以說,無自由則無公司。公司作為私法主體,其在法定範圍內的自治是其應有的權利。西方公司幾百年的發展史證明了公司自由的來之不易,也體現了自由乃公司的特性。我國公司的歷史雖然短暫,但隨著市場經濟的完善,給公司更大的自由空間是大勢所趨,新修訂的公司法就體現了這一點。但自治不等於放任,公司自治並非於社會秩序無關,在社會化大生產的條件下,應注重公司的社會責任的承擔。

  [關鍵詞]公司自治 權利 新公司法 社會責任

  一、公司自治的闡述

  1.公司自治的理論根源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法律規範,其調整主體包括公民,法人以及其他主體。在民商合一的體制之下,私法領域通行的原則,自應適用於公司。這其中,最根本的當屬私法自治原則。所謂私法自治,就是指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主要由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經濟組織在法律規範的範圍內以自由的意志自主決定,其它任何機關和私人不得非法干預。公司作為私法上的主體,必然也要奉行私法自治原則,公司自治是私法自治在公司法領域的延伸,是公司作為市場主體理應享有的權利。

  另一個角度講,自治原則是對人的意志自由本質的尊重,自由意志是適格之民事主體的本質。自由意味著責任,即一個具有自由意志者應能認識並承擔自己行為的後果。自由與責任的這種聯絡隱含著行為能力的概念,而行為能力的概念又隱含著理性人的假設。公司就其基本特點而言,是不同的智力主體與財產主體相互融合為一體的組織形式,是其成員意思的昇華結晶和內在統一,因此,公司有能力為自身謀益,且有能力承擔風險,換言之,公司能承擔責任,故理應享有自由。

  2.公司自治的內涵

  有學者認為,公司自治主要指公司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享有自主構建公司制度,自主管理和自主經營,不受他人非法干預的自由。我國法學泰斗江平先生認為,公司的自治包含著三層意思,第一層意思是他必須是獨立法人,包括公司法中的公司和股份合作制的公司,能夠做到真正的經營自主,自負盈虧,第二層意思是現代企業是章程企業,它靠章程來維繫,第三層意思是自治企業要獨立於政府。

  筆者認為,公司自治是指公司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依其自身制定的章程所享有的獨立自主處理公司內外部事務並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權利。

  3.公司自治的要件

  江平先生的論述見上文表明瞭他認為公司的自治須滿足三項要件,即獨立的法人,章程企業和獨立於政府,還有學者認為,公司自治包含兩項要件,即公司的人格獨立和法制保障。

  筆者認為,公司自治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條件:

  1.法律條件。

  法以公正、穩定的態度,依據規律性的安排和制度設計,憑正當、理性的手段來調整社會關係的各方面。具體到公司自治,需要法首先對公司的自治權利進行規定,作為公司的權利賦予公司;其次,法要努力排除其他社會力量對公司施加的不當影響和非法干預,同時法還要克服自身對公司進行過多幹預的傾向。

  2.人格條件。

  公司人格獨立是公司自治的基本前提,近代私法的特色首先在於承認所有的人的完全平等的法律人格。無論是在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也無論持何種法人本質論,或作何種表述,在對公司法人人格制度法律特徵的認識是基本一致的。

  公司法人格是指公司一經合法成立,其本身就是法律所認可的“人”。作為社會團體,是一種兼具人合性和資合性的組織。人合性方面,表現為公司人格與組成公司的成員的人格相互獨立;資合性方面,表現為公司獨立擁有和支配財產,其所擁有的財產是其人格獨立的物質基礎。

  3.章程條件。

  從西方國家的經驗看,治理企業外部靠法律,內部依靠章程來制約。公司章程就其性質而言,是公司的自治規章,是公司成員達成的必須遵守的一項和議。

  關於章程的地位和作用應當有以下幾點認識:

  第一,有限公司的章程必須全體股東簽字方能生效,股份公司的章程由發起人制定並在創立大會上通過。

  第二,章程是公司的憲章,是公司組織和行為的最高準則。章程不應當是格式的。公司的登記機關不能要求公司登記時都必須使用格式章程,標準章程。

  第三,章程應該是公開的,任何人都可以查閱。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會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尤其是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因此,章程必須允許任何人查閱。

  二、公司法對公司自治的表達

  一西方國家公司立法對公司自治的表達

  1807年,法國頒佈資本主義世界規範公司的第一部商法典,德國最早的公司立法出現在1861年的舊商法中,1807年紐約州頒佈了第一個公司的立法,允許私人組織公司,這是美國最早的公司立法。

  公司出現早期階段,需要國王特許才能成立,此後,經歷了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的開放,壟斷時期的再嚴格,晚近一段時期,又出現了再開放的趨勢。從這一趨勢中,不難看出,這一過程不是簡單的重複,而是螺旋形的上升,公司自治的本性也逐步得到了確認。

  二我國新舊公司法對公司自治的表達

  1.舊公司法對公司自治的限制

  公司是大規模的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催生物,在中國缺乏與之相適應的經濟基礎。另外,由於中國特定的歷史背景和立法者在認識上的侷限,舊公司法諸多弊端也在所難免:

  1企業法人財產權性質不明確。舊公司法對企業法人財產權是什麼性質的權利並沒有界定,使得公司自治的前提人格獨立難以真正實現。

  2舊公司法重強制性規範,輕任意性規範;重實體性規範,輕程式性規範。在我國舊公司法中,存在大量的強制性規範。強制性規範越多,則行為的條框越多,結果使得行為失去了原本的追求。

  2.新公司法則鼓勵公司自治

  現代公司法的定位不是管制公司,而是幫助提高經營績效。公司法不僅應著眼於除弊,更要立足於興利。除弊的立法使命很重要,但應該為興利服務,而不應該凌駕於興利之上。

  新公司法進一步擴張了公司與股東的自治空間,尊重公司與股東的自治,大幅減少了行政權和國家一直對公司生活的不必要干預。從規範形式上看,提高了民事規範、任意規範、促成規範、賦權規範和保護規範的比重,審慎擬定了強制規範,適度減少了禁止性規範。

  三、公司自治與社會責任

  公司自治,是公司作為私法主體的應有權利,它的確認和實質化必然會引發個體逐富的觀念和行為,個人創造力活躍,也促進公司利益的增長。但是公司自治並不等於放任,還需對其進行合理的規制,強調公司的社會責任的承擔和社會利益的保護。原因在於:

  一公司是社會化大生產的產物。

  經濟的 發展,將整個世界的經濟聯為一體,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難以分開,誇張點說,公司的興衰關係到整個世界的經濟神經。在此種情況下,必須對公司的行為進行規制,避免因個體的行為導致整個社會的不安定。

  二公司是市場經濟的微觀主體,是經濟的細胞,公司利益的來源在社會,公司的衰落也會影響到人民的生活,公司關係到國家的實力,關係到個體的經濟利益,所以,應該強調公司的社會責任。

  綜上,強調公司的社會責任是必要的。新公司法也強調了公司的社會責任,這是值得稱讚的。本文作者認為,可以在以下幾個方面增加社會責任的力度:

  第一, 法律的層面,應該完善公司立法,積極吸取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同時注意本國的學術成果,從法律上保證公司的自治地位,同時對公司違反法律的行為給予適當的懲罰。

  第二,具體制度上:

  1.建立股東派生訴訟制度。

  通過這個制度,保護小股東的利益,對公司進行間接的制約。這一條已經在新公司法中確立,關鍵的問題是如何保證這個制度實施,完善相關制度,保證司法的正當執行。

  2.引入揭開面紗原則。

  這個制度,有助於制裁公司或其員工利用有限責任原則損害社會利益,當出現違法行為時,可以直接要求違法責任人承擔責任。需要注意的事,應該確定合理的條件,防止濫用,對公司造成不當的影響。

  3.建立公益訴訟制度。

  即當公司的行為有損於社會利益時,並且沒有合法事由時,可以由相關人員提起對公司的公益之訴,要求公司對違法的行為承擔責任,對社會損失進行補償。但是,訴訟主體,起訴事由等條件要規定合理。

  參考 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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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沈宗靈.法 理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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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張新民,楊連專.公司法學.重慶大學出版社,2003.

  [12]劉俊海.新公司法的制度創新.中國民商法律網.

  篇2

  淺論跨國公司在華社會責任弱化問題

  【摘要】跨國公司的到來不僅為我國帶來了大量的資本、先進的技術和管理經驗,也推動了我國的改革和 經濟 發展。但是,近年來在華投資的跨國公司 企業出現了社會責任弱化的傾向。這既與我國相關的 法律制度和監管體系的建設不完善以及過於追求經濟發展的制度安排有關,也與跨國公司摒棄職業操守過度逐利的功力心態有關。為實現跨國公司與我國的互利發展,我國需要採取相應的手段和措施予以調整。

  【關鍵詞】公司社會責任;相關利益者

  一、跨國公司社會責任的含義

  “公司社會責任”概念是美國人謝爾頓於1924年最早提出的。隨著相關國際貿易理論的發展,近年來,企業社會責任價值觀更是受到人們的廣泛關注。實際上,關於如何界定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界並沒有一致的定義和普遍認可的範疇。按照世界可持續發展委員會的解釋,企業社會責任概念是“在特定的法律框架、社會規範和經營環境下,企業在履行其基本經濟職能的同時需要從企業長期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出發,自覺、主動地採取符合社會目標和公眾利益、適應社會預期變化的各種社會行動方案,為社會發展做出積極貢獻。”這種觀點更容易被人們所理解,因為其將“可持續發展”與“利益相關者理論”很好地結合起來。

  一般來說,跨國公司的社會責任主要涉及三方面的內容,即對股東的經濟責任、對非股東利益相關者的社會責任、對環境的責任。對東道國來說,跨國公司的社會責任主要在於跨國公司對非股東利益相關者的社會責任及對環境的責任。

  二、跨國公司在華社會責任弱化的表現

  1.少數跨國公司及其人員在我國行賄,違背良好的公司操守

  中國的商業賄賂現象時有發生,破壞了公平競爭和正常交易秩序,影響企業的生產、技術進步和產品質量的提高,妨礙了經濟健康發展;同時商業賄賂破壞了市場資源的合理配置,為假冒偽劣產品大開方便之門,最終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另外商業賄賂也成為滋生貪汙、受賄等經濟犯罪的溫床。

  2.一些跨國公司在我國濫用市場和智慧財產權優勢地位限制競爭並涉嫌壟斷

  跨國公司在華投資最密集的行業主要集中在國家政策重點鼓勵的產業市場前景廣闊的基礎 工業或壟斷性較強的行業,如微 電子、汽車製造、家用電器、通訊裝置、辦公用品、儀器儀表、製藥、化工等行業。較高的市場集中度與進入壁壘通常是壟斷行為發生的結構性前提。從近幾年的統計資料來看,跨國公司在華子公司的工業總產值佔行業產值的比重有不斷上升的趨勢,這足以說明跨國公司的總體市場地位在不斷上升。

  在輕工、化工、醫藥、機械、電子等行業,跨國公司子公司所生產的產品已佔據國內1/3以上的市場份額。跨國公司正是憑藉其技術優勢、品牌優勢和規模經濟優勢,構築起較高的行業進入壁壘,可以長期地把價格提高到完全競爭水平以上以獲得鉅額壟斷利潤。跨國公司壟斷行為的發生已經具備了一定的結構性前提。在已經存在跨國公司結構性壟斷的條件下,一些跨國公司利用價格優勢進行低價傾銷以實現壟斷,一些跨國公司對併購或合資的中國企業的品牌實行打壓,一些跨國公司利用資金和技術實力進行排他性經營,還有一些跨國公司採取價格同盟、價格歧視、拒絕交易等方式實施壟斷行為。

  3.某些跨國公司在我國侵犯勞工權利以及工資標準偏低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跨國公司直接或間接地侵犯勞工權益的情況已變得越來越嚴重。一些跨國公司在中國的海外子公司的生產經營中,存在侵犯勞工權利的現象也並不少見。具體表現在:延長工作時間,壓低工資;強制勞動,限制人身自由;無視勞動安全,缺乏基本的勞動條件保障。此外,侵犯勞工權利的做法還表現在侵佔工休日、虐待、工傷、醫療救治不足等方面。

  4.違反中國法律,奉行雙重市場標準,不能給予我國消費者知情權與選擇權

  2006年3月,國際環保組織綠色和平對卡夫公司提出批評,指責其奉行雙重市場標準,在歐洲市場不使用轉基因原料,而在中國市場大量銷售含轉基因成分的食品,這種行為侵犯了中國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又如雀巢金牌成長奶粉碘含量超標事件曝光後,浙江省工商局就將檢查結果通報給雀巢公司,並給了該公司15天的時間,讓其對情況進行說明,或者申辯。但雀巢公司在此期間既不說明情況,也不申辯,更談不上整改。

  也就是說,雀巢公司對自己產品碘超標的情況“隱瞞”了15天,而且沒采取任何對消費者負責的補救措施。這個事件暴露了一家擁有百年 歷史的跨國公司,對於中國消費者健康的漠視。此外寶潔公司SK-Ⅱ、強生公司嬰兒油、聯合利華“立頓”速溶茶、東芝膝上型電腦、三菱帕傑羅汽車等事件,都讓我國的政府、公眾和媒體對這些知名品牌在遇到危機事件的時候非常拙劣的行為表現感到氣憤。

  更有甚者,有些公司還試圖掩蓋事實真相,甚至還對中國和國外消費者採取了不同的做法,這些跨國公司辜負了中國消費者的信任。同時正是對不同市場所採用的不同態度,使中國的消費者看到了一些進入中國的跨國公司利益驅動下的真實面目。

  三、我國應對跨國公司社會責任弱化的對策

  改革開放以來,出於引進外資、帶動地方 經濟增長的需要,我國一些地方政府對待外資 企業,特別是對待跨國公司的態度實在過於寬容,不僅在審批、徵地、稅收方面給予一系列“超國民待遇”,而且對於外資企業的一些違規行為、侵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也一再忍讓縱容;對外資企業的產品質量、服務水準的要求,往往比對國內企業的要求還要低。

  縱容外資企業的結果,就是讓外資企業覺得 中國市場是一個不規範的市場。長此以往,必然是我國的利益受到損害,所以解決這些問題是迫在眉睫的事情,我們認為應該採取下列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這些危害:

  1.政府既要通過理念的引導並通過 法律的強制來約束跨國公司承擔社會責任

  1政府應積極倡導企業社會責任的理念,引導跨國公司主動承擔社會責任

  目前我國很多方面對於企業責任的主流認識,是強調實現資本所有者利益的,認為企業的責任就是追求利潤最大化,而忽略了企業對利益相關者尤其是勞動者所應承擔的責任。這就需要從根本上轉變觀念,但是,理念的變革並不是容易的事情,在這個過程中,政府的作用極為重要,因為在中國,理念變革往往是自上而下,而不是自下而上。

  2政府應通過完善立法、嚴格執法來強制跨國公司主動承擔社會責任

  國家要重視企業社會責任法律法規的建設,特別要加強勞動保護、社會保障、安全生產、消防、職業衛生、工****利、以及工會等方面的法律法規。

  對於中國來說,當前推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主要目標既然是促使企業遵紀守法,那麼,政府無疑在其中居於主導地位,因為促使企業遵紀守法是政府的職責。政府“完善法規、嚴格執法”是推進企業履行法律責任最基本、最重要的手段,政府有能力也有義務來按照法律程式實行強制措施。

  2.以中國傳統的道德規範來約束跨國公司主動承擔社會責任

  現在西方社會對其企業的社會責任要求,主要體現在道義責任層面。例如,社會公眾要求跨國公司不購買“血汗工廠”的產品,就是一種道義要求,因為法律並無此規定。從企業自身角度來講,一個企業需要可持續的 發展,因此必須兼顧到方方面面的利益才能夠得到長遠發展。

  尤其是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對環境、社會問題日益重視,不注意環保和違反社會、道德底線的企業即使沒有被政府或監管部門懲罰,也會因為投資者和消費者的不滿而在市場上受挫,喪失競爭力。更有甚者,公司在社會責任方面的過失常常會使它們被訴之公堂,沉重的訴訟負累不僅對企業本身造成經濟上的創傷,亦嚴重影響了企業的公眾形象。所以在中國要加強中國傳統的道德規範的宣傳來約束跨國公司主動承擔社會責任。

  3.建立跨國公司社會責任評價體系

  履行公司社會責任作為實現公司好公民形象的條件,需要將公司社會責任作為一個制度化、規範化的管理體系,有明確的計劃、有專門負責部門、有一定的經費保障、有可操作的規範化的管理程式。

  從目前對跨國公司社會責任的分級模型中可以看出,單純從基本社會責任評價跨國公司在華的經營行為有失偏頗,我們需要從基本社會責任標準、中級社會責任標準和高階社會責任標準三個方面來評價跨國公司的在華社會責任履行情況,從而全面瞭解跨國公司在中國的社會責任履行狀況,這不僅是提升跨國公司國際競爭力的要求,也是實現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需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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