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企業環境成本會計問題研究

  一、企業環境成本的內涵

  一環境成本的含義

  環境成本,即環境降級成本,是指由於經濟活動造成環境汙染而使環境服務功能質量下降的代價。通俗地講,環境成本就是企業在經濟活動中,從資源開採、生產、運輸、使用、回收到處理,對於造成的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所進行修繕的全部費用,既包括為保護環境應該支付的費用,也包括因環境汙染而損失的價值。

  二環境成本的確認

  環境成本需要確認,主要是因為企業在進行各項費用的計算時,會對費用的支出給出一個性質的判斷。環境成本就是在這種情況下從正常會計的核算中“跑”出來,進入環境會計的核算範疇的。新形勢下,低碳經濟是企業一直追求的目標。一般而言,企業會從“兩個是否,一個原則”去落實環境成本的確認。“兩個是否”即導致企業環境成本發生的事項是否已經發生,環境成本的金額是否能夠合理計量或合理估計。“一個原則”即應當遵循權責發生的原則,在確認時,明確劃分本期和非本期的各項支出。

  三環境成本的計量

  計量就是要把環境成本數字化、具體化,企業一般會根據自身發展的不同階段分別計量。比較常見的計量法有公允價值法、市場調研評估法及重置成本法等。公允價值法多用於企業自願支出的諸如材料,資源的核算時,因為這一部分的東西有其市場的公開價格,不必深究。市場調研法恰恰相反,為了收集各種汙染的指數,破壞的程度,企業的支出必須通過市場調研才能進行有效的評估。而重置成本法就是在現實條件下重新購置或建造一個全新狀態的評估物件,所需的全部成本減去評估物件的實體性陳舊貶值、功能性陳舊貶值和經濟性陳舊貶值後的差額,以其作為評估物件現實價值的一種評估方法。

  二、企業環境成本會計存在的問題

  一成本標準分類過多,導致計量困難

  在企業環境成本的會計計算中,首要影響計算質量的就是環境成本的分類標準過於繁雜。有的企業按生產過程的不同階段把環境成本分為事前環境成本、事中環境成本和事後環境成本;有的企業按環境成本的形成過程將其分為直接降低排放汙染物的成本、為預防環境汙染而發生的成本、有關環保的研究開發成本;等等。成本標準分類過多,造成企業很難選擇一個合適的計量法去計算評估。而對於新經濟背景下的碳成本研究,就更加不成系統,少之又少。

  二成本資訊披露混亂,導致實用受阻

  雖然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企業意識到了環境成本的重要性,但對其的披露卻顯得畏手畏腳。不少企業雖然將環境成本納入了會計核算之中,卻並沒有對其進行單獨的處理。也就是說,企業在處理成本問題時,往往把環境成本和普通成本費用混為一談,既不設定單獨的環境成本報表,也不明確環境成本的報表專案,這就使得成本資訊的披露朦朧化、混亂化,不能嚴格地起到對環境成本的評估作用。

  三、企業環境成本會計的發展建議

  一統一分類標準

  在環境成本的標準上,我國應該在借鑑歐美和日本先進的理論研究及企業自身的實踐經驗,制定出一個統一的適合我國國情的分類標準。比如,如以行業為區分軸,服務業有服務業的統一標準,製造業有製造業的統一標準,如此類推。以行業作為區分,針對不同行業特色,確定各行業的環境成本分類,這樣,環境成本的確認、計量、分配、披露就會變得更加有針對性和目的性。

  二運用多學科知識

  環境問題的複雜性是導致環境成本會計複雜的一大因素,因此,在計量時必須捋清環境問題的脈絡,進行會計的科學計量。在這裡,要打破會計學一門獨大的陳舊觀念,看到環境問題所涉及的數量經濟學、環境經濟學以及其他自然科學的意蘊,善於將這些學科的知識聯絡起來,在多學科多元化理論的指導下,系統化地進行環境成本會計計量。與此同時,要嚴格將環境成本剝離於普通成本之外,實現環境成本的單獨管理,並制訂環境成本會計的相關資料、表格,嚴格操作,杜絕環境成本資訊披露的模糊與混亂的現象的發生。

  三完善環境法規

  完善環境法律法規的終極目的是讓企業“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就目前來看,《環境保護法》、《大氣汙染防治法》等是我國企業環境會計制度實施的法律基礎。但2011年發生的蓬萊漏油事件,僅僅20萬元的罰款處罰不禁讓人們看到了這些法律法規懲處力度的缺陷。為此,有關部門必須設立具體的行政處罰標準和具體的量刑標準給之造成一定的威懾力,從而使企業必須設立環境會計準則,強制企業進行環境成本的核算與披露。

  四、結束語

  環境成本是企業在經濟活動中對於造成的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所進行修繕的全部費用。成本標準分類過多和成本資訊披露混亂是導致環境成本會計困難的主要因素,為此統一標準分類,運用多學科知識進行會計計量,完善環境法規就顯得意義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