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株潭低碳城市群建設的問題與對策論文

  長株潭城市群產業中,第二產業佔據主要地位,第二產業中又以鋼鐵、工程機械、化工、食品、冶金、建材等高耗能產業為主。因此,近期應該引進先進技術,更新和改造這些行業落後的生產工具,降低能源消耗,實施清潔生產,發展迴圈經濟,避免高碳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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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自2003年英國提出發展低碳經濟以來,低碳經濟成為一種重要的經濟形態受到全世界廣泛的關注。隨後,世界各地提出了建設以低碳經濟為核心的低碳城市。本文在思考總結前人相關研究的基礎上,結合低碳經濟、低碳城市的內涵及對城市群的理解,提出了低碳城市群的概念。在此基礎上,文章總結了長株潭低碳城市群建設實踐,並分析了長株潭低碳城市群建設中存在的問題,最後,文章提出了長株潭低碳城市群建設對策。

  關鍵詞:低碳城市群;長株潭;問題;對策

      論文正文:

長株潭低碳城市群建設的問題與對策

  0引言

  自2003年英國提出發展低碳經濟以來,低碳經濟成為一種重要的經濟形態受到全世界廣泛的關注。隨後,世界各地提出了建設以低碳經濟為核心的低碳城市。低碳城市是指城市經濟以低碳產業為主導模式,市民以低碳生活為理念和行為特徵,政府以低碳社會為建設藍圖的城市。其目標,一方面是通過自身低碳經濟發展和低碳社會建設,保持能源的低消耗和二氧化碳的低排放;另一方面是通過大力推進以新能源裝置製造為主導的“降碳產業”的發展,為全球二氧化碳的減排作出貢獻。

  對於低碳城市群,目前尚無明確定義,在思考總結前人相關研究的基礎上,結合低碳經濟、低碳城市的內涵及對城市群的理解,本文認為:低碳城市群,就是在城市群發展過程中,通過技術創新、制度創新、政策保障、分工合作等手段,改變傳統的發展模式,實現能源低碳、經濟低碳、社會低碳、管理低碳的新型城市群。低碳城市群的核心是通過統一的制度創新、政策制定和技術開發與合作,實現整個城市群發展的低碳化。

 

  1長株潭低碳城市群建設實踐

  新能源利用方面。2009年,長株潭三市入選全國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試點城市,以財政補助方式,鼓勵公交、出租、公務、環衛和郵政等公共服務領域率先推廣使用節能與新能源汽車。另外,湘潭市在全省範圍內率先使用風光一體化太陽能路燈,與傳統路燈相比,這種新型路燈每盞每年可以節電約1500度,造價和執行費用更為節省。株洲通過開展生物能源新技術,進行酒精秸稈發酵生產技術、酒精連續生產新工藝、生物柴油與烴類的生物轉化等節能技術的開發,優化調整能源結構。

  清潔生產方面。長株潭地區積極引進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用高新技術提升傳統產業,發展迴圈經濟。如引進鉛冶煉的基夫賽特法、QSL法、AUSME噸法、ISA法、SKS法、KALDO法,鋅冶煉的氧壓浸出工藝和富氧直接浸出工藝,揮發窯渣綜合利用技術,低濃度二氧化硫治理技術,生物法處理廢水技術等。

  節能建築開發方面。2004年11月,湖南省建設廳頒佈《湖南省居住建築節能設計標準》。2005年7月,湖南省建設廳發文,要求長沙禁止新建樓盤使用整面玻璃幕牆,並強制新建公共建築使用相關節能材料。2005年,長沙首批節能生態型樓盤亮相房交會。在湖南省出臺的樓市新政中,首次購買節能省地型住宅將免交契稅。

  節能消費方面。長沙市在2009年開展了節能宣傳週活動,具體包括節能產品推廣展示會、節能創意大賽、節能降耗社群行、節能產品導向目錄暨高效節能燈推廣發布,通過節能產品評審、推廣等活動來引導消費者節能。另外,長沙市還制定了《長沙市深入開展全民節能行動實施方案》,引導全民參與節能。
 

  2長株潭低碳城市群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2.1政府管理不到位

  到目前為止,湖南省政府和長株潭三市政府尚未編制長株潭低碳城市群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沒有制定完善的、促進低碳城市群建設的政策和措施。法律法規沒有得到有效地實施。覆蓋各縣市區的節能監察體系至今尚未建立,節能執法主體不明確,節能監察隊伍能力建設滯後。現有環境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弱,環保部門缺乏強制執行權。

  2.2單位GDP能耗、單位規模工業增加值能耗、單位GDP電耗依然偏高

  如圖1和圖2所示[2],2008年長株潭三市,除長沙外,其餘兩市的單位GDP能耗、單位規模工業增加值能耗、單位GDP電耗依然偏高,株洲和湘潭兩市的單位GDP能耗、單位GDP電耗均高於湖南省平均水平。

  2.3經濟增長方式粗放,主要工業產品綜合能耗較高

  從主要工業產品綜合能耗來看,長株潭城市群與發達國家及國內先進水平也存在明顯差距,火電煤耗比國際先進水平高出22.5%,大中型鋼鐵企業噸鋼可比能耗高出21%,水泥綜合能耗高出45%。

  2.4節能減排的激勵機制尚未建立

  目前,長株潭地區鼓勵企業生產節能產品的機制尚未建立,只是在消費者中以適當減免稅負的方式來鼓勵消費者購買節能產品。但由於節能產品在設計、造價方面均高於普通產品。因此,在價格上面不具備優勢,眾多廠商生產節能環保產品的動力不足,消費者購買節能產品也存在動力不足的現象。

  2.5市民消費觀念落後,公眾節約意識不強

  目前,長株潭地區市民對綠色消費的認識不夠,對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認識不到位,沒有形成崇尚節約、合理消費、適度消費、綠色消費的共同理念和規則。資源憂患意識、節約意識較為淡薄,在建設和消費中盛行奢侈之風,浪費現象嚴重。
 

  3長株潭低碳城市群建設對策

  3.1改善能源結構,加快低碳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

  編制長株潭城市群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規劃,提出能源結構調整的目標。加快建設長株潭天然氣儲配站,提高天然氣在能源消耗中的比重,減小煤炭的比重;加快湖南省桃江核電站的建設步伐,為長株潭提供電力保障;重點抓好長沙光伏產業園、株洲和湘潭風電產業園建設,開發太陽能和風能等低碳可再生能源。

  3.2用科學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優化產業結構,建立以“兩型產業”為主的產業叢集

  長株潭城市群產業中,第二產業佔據主要地位,第二產業中又以鋼鐵、工程機械、化工、食品、冶金、建材等高耗能產業為主。因此,近期應該引進先進技術,更新和改造這些行業落後的生產工具,降低能源消耗,實施清潔生產,發展迴圈經濟,避免高碳生產。

  長株潭城市群在建設低碳城市群的中高階階段,應該以第三產業為主,逐步淘汰掉傳統的高耗能產業。近期重點發展包括工程機械、軌道交通、汽車、新能源裝置製造、文化產業、創意產業和旅遊業為主的戰略性產業。遠期則重點發展包括高新技術服務業、電子資訊、生物醫藥、新材料、環保節能、航空航天等高新技術產業和物流、金融服務、商務服務、總部經濟等生產性服務業,形成以“兩型產業”為主的產業叢集。

  3.3建立健全低碳消費的激勵機制,倡導低碳消費

  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的生產是以消費者的需求為導向。因此,長株潭地區政府應該建立健全低碳消費的激勵機制,制定一系列的優惠政策,引導消費者低碳消費。如對購買低碳產品給予一定的補貼,減免消費過程中的部分稅費,讓消費者感受到使用低碳產品的實惠,從而引導企業生產實現低碳化。另外,通過加強教育,從正反兩個方面進行宣傳。一方面,宣傳使用低碳產品的益處,引導消費者建立低碳消費觀;另一方面,通過舉辦缺電、缺水等具體的體驗活動,讓群眾親身體驗缺少這些資源和能源所帶來的不便,從而引起群眾重視資源和能源的節約。

  3.4加強科技創新,提高技術支撐低碳城市群建設的能力

  設立長株潭低碳技術研發中心,積極鼓勵其與國際國內開展低碳技術的交流與合作,實現低碳技術的原始創新和整合創新。加大在低碳技術研發方面的投入,確保地方財政在低碳技術研究中的投入增長速度不低於地區GDP的增長速度。建立碳基金,激勵低碳技術的研究與開發。充分利用《京都議定書》的相關機制,促進具有技術轉讓效果的CDM專案的開發,在這個過程中注重技術的吸收和消化。重點加強電力、鋼鐵、水泥、冶金等四個領域的低碳技術引進。

  3.5積極植樹造林,提高森林覆蓋率,發揮碳匯潛力

  所謂碳匯就是從大氣中清除二氧化碳的過程、活動或機制。碳匯能力的發揮可以減少空氣中的溫室氣體。大陸上植被可以通過光合作用每年從大氣中淨吸收億噸碳。以森林為例,長株潭城市群森林生態系統在目前經營狀況下,每年的碳儲量為394萬噸,森林生態系統在長株潭城市群的碳平衡中起著巨大的碳匯功能的作用。因此,發揮森林植被的環保減排功能對於長株潭建設低碳城市群具有重大的意義。一方面,長株潭三市應該強化植樹造林的責任,成立長株潭綠化監察執法隊伍,加強對城市綠化委員會植樹造林的監督管理。另一方面,加強對山區植被森林的管理,防止亂砍亂伐,嚴格禁止只伐而不植,充分發揮植被的生態碳匯潛力。最後,加強對長株潭城市群綠心的保護。

  3.6政府對低碳城市群建設進行制度和政策保障

  發展低碳經濟,建設低碳城市群,應該加快相應的立法工作。湖南省人大會應該加快完善《迴圈經濟促進法》配套性檔案的制定,制定包括《可再生能源法》在內的各種法律法規的實施細則。完善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與低碳發展的法律體系。在全國範圍內率先制定地方低碳城市建設標準,明確能源效率標準和標識制度,採取配套的財稅激勵制度,促進可再生能源的發展。

  政府加強對新能源產業的引導和扶持,發揮市場對資源的基礎性配置作用,加快建立有利於新能源產業發展的市場環境。湖南省及長株潭三市政府應該從產業政策、財稅政策和科技政策等全方位支援長株潭低碳城市群建設,用立法保障市場機制。綜合運用價格、稅收、財政、信貸等經濟手段對長株潭城市群範圍內的市場主體進行調節,建立有利於低碳城市群建設的市場機制,鼓勵企業走低碳發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