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福建勞動法對產假的規定

  產假是每個媽媽最關心的事情。那你知道2017福建勞動法對產假的相關規定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到的,供大家參考!

  2017福建勞動法對產假的相關規定

  現在我國正式實施的產假標準依據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此外,福建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第四十一條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條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產假延長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顧假為十五日。婚假、產假、照顧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晉升。

  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並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因此:

  福建省產假:158-180天計生條例尚未細化規定,什麼情況適用158天,什麼情況適用180,故具體應當諮詢當地衛計委

  福建陪產假:15天。

 

  福建勞動法對產假的規定延伸閱讀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後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下面我們就瞭解一下產假的最新規定,希望大家多多關注。

  今年元旦起,“全面二孩”政策正式實施,這也成為此次兩會省人大代表關注的熱點。昨日,記者獲悉,我省已有五位代表提交了關於“二胎”的建議,涉及延長二胎產假時間、加強“兩孩”高齡孕產婦再生育服務等方面。

  路平、徐燕和等省人大代表建議推動完善“二孩”相關公共政策,提高公共服務能力。

  在單獨二胎政策放開後,國家對二胎是否可以沿用原計劃生育政策下晚育福利尚無明確規定。為此,代表建議省人大會在修訂《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同時,及時修訂《福建省企業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等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的法律法規;政府職能部門及時制定出臺“二孩”生育待遇實施細則,延長生育二胎的產假時間。

  《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晚婚的,婚假為十五日;晚育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方產假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顧假為七日至十日。為此,多位省人大代表建議女方產假、男性照顧假的待遇應該適用於二孩生育。

  同時,省人大代表歐陽麗娟還提出要加強“兩孩”高齡孕產婦再生育服務的建議,包括加大對產科兒科建設的投入,提高兩孩生育高峰的應對能力。

  針對高齡孕產婦的特殊需求,歐陽麗娟提出,要在孕前指導、圍產保健和產後護理等方面,提供相應的服務,並在費用上予以減免。

  受“獨生子女”政策的影響,使得眾多想生育“兩孩”的育婦成為高齡孕婦,為此,更要通過廣泛的宣傳,引導科學生育,瞭解高齡孕婦生育潛在的問題和危險,在心理上和物質上做好相應的準備。為了避免造成新的嬰兒潮和人口高峰,還要合理安排生育,減輕個人和社會的負擔。

  此外,政府還要通過法律加大處罰力度,堅決打擊非法進行胎兒性別鑑定的機構和個人。要及時完善生殖輔助技術規範,特別對可能出現的“代孕”亂象及早在法律層面上做出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