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火災保險相關論文

  火災保險與消防互動的管理模式是我國火災風險管理的發展方向,可充分發揮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範文一: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價值體系研究

  摘 要 本文通過對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及其參與各方的特徵分析,按照消防與保險的發展規律,探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構建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服務機構、投保人、行政監管機構之間的良性互動機制,以期充分發揮保險在火災防範和火災風險管理方面的作用,推動責任保險的良性發展。

  關鍵詞 火災 責任保險 體系研究

  一、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的發展現狀分析

  火災公眾責任保險作為責任保險的一種主要形式,它既是法律制度走向完善的結果,又是保險業直接介入社會管理的具體表現。與國外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火災責任保險起步較晚,2009年新修訂的《消防法》對火災公眾責任保險首次作出規定:“國家鼓勵、引導公眾聚集場所和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企業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鼓勵保險公司承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就目前的發展來看,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在法律保障、保險條款、保險費率、風險評估等方面尚不完善。

  一運用保險管理風險和轉移風險的意識尚未形成。雖然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但因其針對的物件是第三者的補償,導致社會單位投保火災公眾責任險始終處於被動狀態,主動投保火災公眾責任險的意願不強。同時,社會公眾對政府職責認識不清,一旦發生重大災害事故,便自然地希望政府承擔其全部或大部分的損失補償,自助自救的意識不強,過度依賴政府的救濟補償,影響了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的發展。

  二火災風險評估體系尚未建立。火災風險評估是根據特定評估物件,綜合其消防安全管理狀況,評估其火災風險概率和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確定其承受火災風險的能力,制定消減和優化火災風險的對策。在保險合同中,當保戶向保險公司交付了保險費,就意味著同時將可能發生的火災風險轉嫁給了保險公司,而火災的發生受可燃物、環境、防滅火裝置等諸多因素的影響,故而利用完善的火災風險評估標準對投保標的進行準確評估,成為火災公眾責任保險順利推廣的先決條件。與國外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火災風險評估起步較晚,尚無統一的評估標準,制約了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的推廣。

  三保險公司重“投保”輕“售後”的情況還較為嚴重。近年來,隨著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的不斷擴大,個別保險公司之間為了拓展業務,爭奪市場,惡意壓低保費,隨意削減承保期間的各項防災服務,過度追求利益最大化,保險公司參與防災防損工作,督促被保險企業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降低火災風險的社會監督輔助功能日益減弱,沒有防災工作計劃,沒有具體的防災措施,防災從業人員專業素質不高,又缺乏必要的技術知識,導致防災工作在保險各項業務中成為最薄弱的一個工作環節。

  二、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特有屬性

  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因火災造成的對第三者的傷害所依法應付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其目的是發揮責任保險的經濟補償和輔助社會管理功能,用市場機制和商業手段解決火災責任賠償。

  一承保方式的特性。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的承保方式具有多樣化的特徵。在獨立承保方式下,保險人簽發專門的責任保險單,它與特定的物沒有保險意義上的直接聯絡,而是完全獨立操作的保險業務。在附加承保方式下,保險人簽發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單的前提是被保險人必須參加了一般的財產保險,即一般財產保險是主險,責任保險則是沒有獨立地位的附加險。

  二承保標的的特性。保險人在承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時,通常要規定若干等級的賠償限額,由被保險人自己選擇,被保險人選定的賠償限額便是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超過限額的經濟賠償責任只能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

  三保險費率的特性。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的費率與保險標的火災風險高低成正比。通過對不同火災場景發生的概率和其造成的不期望後果的乘積組合,並以此量化評估其火災風險,使投保方、承保方都能清晰掌握保險標的消防安全狀況。如果企業降低了火災風險,則相應地降低保險費率;相反,企業若未能按要求降低風險,則保險公司有權提高保險費率或中止合同。通過運用保險費率這一槓杆,促進企業加強自我防範。

  四災後賠償的特性。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的賠案,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方的損害並依法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為前提條件,必然要涉及到受害的第三者,而一般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賠案只是保險雙方的事情。火災公眾責任保險賠款最後並非歸被保險人所有,而是實質上付給了受害方,這種賠款實質上是對被保險人之外的受害方即第三者的補償,從而是直接保障被保險人利益、間接保障受害人利益的一種雙重保障機制。

  三、保險中介機構介入火災風險評估的利益基礎

  保險中介公司是商業保險制度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也是現代社會分工發展的必然結果,其在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搭建了一個相互溝通的橋樑,作為第三方,公正評價投保標的火災風險,開展防災服務,有助於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的良性發展。其產生和發展是保險市場供需雙方的客觀需要。

  一提供全面的風險評估服務。對於規模巨大的公共建築或者對消防安全要求較高的生產行業,保險公司本身往往不具備豐富的專業技術和行業經驗。從事風險管理的專業保險中介機構能夠依據自身對規範、標準和技術的瞭解,為保險公司提供客觀準確的風險分析依據,協助保險公司更準確的隨時掌握保險標的火災風險的變化。

  二協助投保人追求利益最大化。保險中介公司可以提供保險精算、損失控制和理賠管理等服務,這些與企業風險管理服務聯絡在一起,能夠達到降低風險、購買保險保障和自留風險之間的最佳平衡。

  三客觀監控投保標火災風險。將技術監管工作交給具有資質的獨立中介評估機構完成,有利於客觀評價保險標的的火災風險,防止保險公司之間的惡意競爭和保險費率的不當浮動。同時,採用保險公司、中介服務公司、投保人三方合作的保險模式,進一步減少行政干預色彩,使其迴歸市場運作。

  四、火災公眾責任保險良性發展的基本路徑

  一轉變政府職能,樹立公共服務社會化觀念。在當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按照建立公共服務型政府的發展方向,應貫徹“自助先於公助”的原則,將政府公共服務作為一種自助之外的補助形式,增強社會公眾的消防意識和保險意識,充分發揮經濟調控的職能作用,協調政府各部門,採取行業自律、部分行政強制等形式引導行業、團體、企業參加火災責任險。

  二培育中介市場,完善火災風險評估體系。基於各方利益基礎的火災風險評估是火災公眾責任保險良性發展的重要環節,要進一步推動和支援從事風險管理和保險策劃的保險公估公司、保險經紀人等保險中介機構,培育保險業中專門從事消防安全相關業務的中介機構,加強人才儲備,加強對保險從業人員的培訓,建立火災風險評估體系,完善防災防損檢查等保險服務制度,促進保險行業的快速健康發展。

  三實現資源共享,謀求長遠發展。保險公司、中介公司、消防部門應構築資訊交流平臺,實現消防監督與保險風險評估資訊互通,利用費率槓桿促進承保單位隱患整改,從而預防和減少火災的發生。一方面,中介公司應為保險公司和投保人提供諸如風險評估服務、防災防損檢查和培訓、聯合火災事故調查等服務,定期向消防部門提供承保標的的消防安全狀況檢測報告,確保各方動態掌握標的火災風險變化情況。另一方面,各方聯合建立消防基金,主動參與防災防損研究工作,將利潤部分轉向消防部門改善條件,提高技術、增加裝備,促進消防事業的發展,從而實現消防工作社會化和保險持續發展的良性結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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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範文二:火災保險溯源

  日本、韓國、俄羅斯、瑞士、法國、英國、美國等國家都由法律規定,公共場所實施包括火災責任的公眾責任強制保險制度。這些場所一旦發生火災等意外事故,就會有相應的保險公司來迅速妥善地解決善後問題,避免了政府的財政浪費,合理地利用了社會資源。

  現實中,消防和保險是整個社會防災減災體系中的兩個重要組成部分,雖然兩者之間性質不同、手段不同,但它們都以危險的存在為前提,都將危險的預防和處理作為自己的任務,都是以減少危險損害和加強社會預防的綜合能力為主要目的。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是被保險人因為火災造成的第三者的傷害,依法應付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轉移經營者風險的保險。公眾聚集場所火災事故發生後,利用公眾場所火災公眾責任保險作為其火災事故的補償機制,可以保證補償資金的及時性和充分性,是一種較好的補償形式。

  火災保險起源於歐洲

  火災保險起源於1118年冰島設立的Hrepps社,該社對火災及家畜死亡損失負賠償責任。

  16世紀初期的德國,頻繁發生的火災導致德國城市中出現了救火的會員制互助組織,當其會員遭到火災損失時,可申請互助組織的援助。1591年,德國的工業和航運中心漢堡市發生了一起重大火災,特別是釀造行業的損失尤為慘重。災後,各釀酒廠為了籌集鉅額重建資金,維護不動產的信用而設立了火災合作社。1676年,漢堡的46家火災合作社聯合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個政府火災保險組織――市營公眾火災合作社。此後,德國皇帝頒佈法令,在全國推廣這一做法,規定各城市都要聯合起來,成立市營火災合作社。不久,又在全國實行了強制火災保險的特別條例,開創了世界公營強制火災保險的先河。

  真正意義上的火災保險產生於英國,是在倫敦大火之後發展起來的。1666年9月2日,倫敦城被大火整整燒了5天,市內448畝的地域中373畝成為瓦礫,佔倫敦面積的83.26%,13200戶住宅被毀,財產損失達1200多萬英鎊。19世紀後期,火災保險如燎原之火,開始在全球蔓延開來。

  強制是為了合理利用資源

  目前,經濟發達國家和地區普遍運用市場化風險轉移機制處理突發公共事件,其中傷亡人員的賠付主要由保險公司承擔。如日本、韓國、俄羅斯、瑞士、法國、英國、美國等國家都由法律規定,公共場所實施包括火災責任的公眾責任強制保險制度。這些場所一旦發生火災等意外事故,就會有相應的保險公司來迅速妥善地解決善後問題,避免了政府的財政浪費,合理地利用了社會資源。

  據統計,全球每年由火災造成的損失大約為100億美元,這還不包括間接損失。因而,火災保險對全社會起到極其重要的分散風險、分攤損失的作用。

  因為有了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國外許多成熟的保險公司都非常重視防災防損服務,建立火災保險科研機構,開展預防火災的技術研究,有的還設有防損工程部,為客戶和準客戶提供防災防損方面的工程諮詢服務,包括實地勘察,以對火災風險進行綜合性評估,並對存在的安全隱患問題提交書面整改建議。美國的損失管理服務公司的主要業務就是提供包括火災在內的危險管理諮詢,依據自身在危險控制方面的專業優勢,對企業做出深入的調查,估測潛在危險,提出評價和改進意見,或者設計新的方案。美國還有一家名為FMFactoryMutual的防災科研諮詢機構,擁有全球最大的火災試驗館和裝置齊全的檢測中心,用來為美國三大工業保險公司和投保企業提供諮詢服務。只有通過FM的標準,才可在三大保險公司投保,享受低費率、高賠付的好處。出於自己的利益,保險公司還要對重點客戶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包括如何制定消防應急程式及動火許可制度等。許多國家對火災保險費率的制定,是按行業、建築結構、周圍環境以及消防措施予以區分,規定有很明細的費率表,在承保每筆火險業務之前,必須派人員對保險標的進行查勘,根據其建築的結構、用途、環境情況、防災設施以及標的物本身的危險程度來確定費率。企業也願意花很少的費用來加強防災措施,以取得較低的保險費率或優惠條件,減少保險費的支出。一旦承保發生火災,保險公司就必須按合同理賠。

  日本有好幾家專營的火災保險公司。當投保人因火災造成財產損失需要保險公司賠償時,先向管區內消防署遞交申請,然後持消防署出具的受災證明書及火災原因、損壞程度證明檔案等向保險公司索取賠償。火災保險公司也主動參與受保單位的火災預防工作,如東京海上保險公司每年要檢查兩次受保單位的火災隱患。在日本,房屋所有者一般都是貸款建房、購房,銀行內部規定,如果房屋所有者不參加火災保險,銀行會有借貸風險,可以不發放貸款。日本出租房屋的租金往往明確寫明含火災保險費對於不動產,出租者一般要求承租者對其使用的東西購買火災保險對於動產。

  韓國在《火災保險及賠付法》中不但規定了實行強制火災保險的特定建築的範圍及其賠償責任、保險責任等,而且授權由非人壽保險公司發起成立的韓國消防協會按照財政監察委員會的許可,從事防火設施和消防裝備的安全檢查,開展消防科研和推廣新技術等活動。同時,該法規還規定,四層及四層以上的政府建築、教育設施、商市場、醫療設施、娛樂場所、旅館與住宅建築、工廠、公寓以及《韓國總統令》中明確的其他人員密集的建築為特定建築,要求強制實施火災人身傷害特定保險。此外,韓國在建築法律中規定,具有一定規模的商場必須辦理火災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