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業如何降低產品質量法律風險

    產品質量糾紛是國際貿易中常見的糾紛之一,美國鄧白氏公司中國代表對大陸被拖欠問題曾作過統計分析,從國際貿易拖欠案直接起因看:1有意欺詐的拖欠款佔60%;2產品質量/貨期有爭議佔25%;3嚴重管理失誤佔10%;4其他佔5%。
作為賣家的出口企業,處理好產品質量糾紛,直接關係到收匯,很多外商在收到貨之後,會提出產品有質量瑕疵,然後據此拒絕付款,甚至提出反索賠,直接扣減貨款,而此時通常貨物已在外商手裡,出口企業往往只能自認損失。本文就降低產品質量的法律風險的一些措施做了一些分析,供出口企業參考。
一、簽約階段的注意事項
我們認為,降低法律風險要以預防為主。事前採取防範措施,投入小,並且比較主動,也可以較好的規避糾紛的發生,並且在糾紛發生時可以佔據有利地位。要做到預防法律風險,在簽約階段就應該注意進行資信調查,並在出口合同中注意相關條款的設計。
(一)簽約前的外商資信調查。
我國的出口企業普遍看重訂單,而不重視對外商進行資信調查,也不重視合同詳細條款的約定。外商利用企業急於下訂單的心態,常提出以D/A、 後T/T等方式付款,有些不良外商在收到貨物後即惡意以質量問題為由拖欠付款。因此,對於資信度尚不佳的外商,企業應採取相對保守一些的付款方式,而D/A、 後T/T這類付款方式,必須僅限於與資信良好的外商之間的貿易。即使是合作多年的老客戶,資信情況也不是一成不變,當其出現一些異常時,也應進行資信調查,及時掌握客戶資訊。從實際經驗看,堅持對新客戶先資信調查後成交,對老客戶定期進行調查或發現疑點及時調查,可使境外拖欠案件下降50%。
(二)合同條款設計的注意事項。
1、約定質量標準的注意事項。
國際貿易中質量糾紛的發生,往往緣於買賣雙方對質量標準的看法不一致,因此最直接的解決辦法就是在出口合同中明確約定產品質量的標準。約定質量標準的方式有多種多樣。 
對於按樣品生產的,最好對樣品進行封樣,由雙方予以確認,在將來發生爭議時,可以作為確定質量標準的依據。但是以樣品表示品質要慎重,因為出口貨物難以做到與樣品一模一樣,因此,一般可以用樣品表示產品中的一部分要求,而其它部分儘量採用指標、文字方式。
以文字說明表示商品的品質,是國際貿易中最常用的表示商品品質的方法,一般有憑規格、等級、標準、說明書及圖樣、產地、品牌、商標等方式加以表示。此種方式下,要注意以下幾點:避免出現遺漏約定某些方面的指標;在按照企業自行訂立的標準生產時,要注意訂立的標準的科學性,從我國的對外貿易實踐中,商品的標準首先以國際上普遍採用的標準為主,國際上未有的,參照國家標準,國家標準未有的,參照行業標準,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一般有其科學性,企業一般不宜隨意制訂自己的標準;約定的標準不宜太苛刻,而應有一定的品質浮動幅度,否則履行合同會有一定的困難;約定一定要明確、具體,不能太模糊,避免出現“大約”、“左右”、“合理誤差”等含糊的詞語,否則質量標準不好把握,檢驗檢疫工作也難操作,容易發生爭議;考慮長時間運輸對品質是否有影響,如果有影響,那麼要約定此種情況。
2、應約定質量檢測方法。
對於質量檢測方法的不同看法,也往往會造成產品質量異議,因此有必要約定產品質量檢測辦法,具體包括:A、質量檢測機構;B、該檢測機構的質量檢測報告的在確定質量問題時的地位、作用;C、檢測樣品的挑選比例、挑選辦法及儲存辦法;D、檢測報告中合格樣品與不合格樣品比例對確定整批產品質量狀況的影響,例如達到或者超過多少比例可以拒絕接收貨物,甚至解除合同。
3、應約定質量檢驗期。
如果在出口合同中約定了質量檢驗期間的,作為買方的外商如果在約定的質量檢驗期內沒有向作為賣方的出口企業提出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異議的,就應該認定產品質量是符合合同約定的。
4、可以約定質量保證期。
質量保證期即我們經常所說的質保期間,超過此質量保證期間的,則外商不應以貨物質量問題為由提出拒收、拒付或反索賠要求,而只能歸入售後服務階段或由買方自行承擔相關損失。在可以選擇約定質量保證期的情況下,可以在沒有約定質量檢驗期的情況下約定質量證期,並一般應選擇約定二年以下的質量保證期。
5、應約定質量問題的處理條款。
通過約定質量問題的處理條款,根據不同的情況提供相應的解決方案,以避免外商隨意以質量問題為由直接扣款。比如約定如何確定存在質量問題,如何確定導致質量問題發生的來源,約定不同階段下法律風險的分擔,約定哪些情況下可以調換產品或者退運,哪些情況下應該僅更換零部件,哪些情況下由外商自己承擔法律風險。
6、應對賠償責任進行限制。
我們經常會從新聞媒體或者行業內瞭解到,國外買方尤其是歐美的買方經常向中國出口企業提起鉅額反索賠請求,反索賠金額可能遠遠超過了合同貨值。因此,我們建議出口企業與外商在約定違約金時,應約定賠償的責任限制,並儘量避免買方可將其下家的反索賠金額向出口企業追償的約定。
7、約定付款條件條款的注意事項。
付款條件的條款本身不是處理質量問題的條款,但是在實務操作中,付款的條件與質量問題的處理息息相關。比如,如果全部後T/T的情況下,由於貨物已經在外商手中時才付款,如果此時外商有心不付款,就會挑貨物質量的次,並以此拒貨,作為出口企業十分被動,常常是任其宰割,被迫接受降價的要求。因此,出口企業在商談付款條件的時候,也要考慮對產品質量符合合同約定是否有把握。
二、合同的履行階段。
首先,企業應重視合同,嚴格按照約定的質量標準或者樣品進行生產,加強生產管理、監控生產流程,及時發現產品問題、解決問題,杜絕有質量問題的產品出廠。
其次,在貨物檢驗時讓各方經辦人員對檢驗結果予以簽字或蓋章確認,以避免事後提出質量異議。
三、在整個流程中相關材料或證據的保留、收集工作,以備不時之需。
在很多質量糾紛中,合同一方處於不利的地位,就是由於缺乏相應的反映真實的情況的證據,導致被對方鑽了空子。這需要在交易談判開始,到整個交易完成以後的整個過程中,都要有意的注意收集日常工作中處理交易過程中發生的所有有用的材料,並做好保管,這就需要企業制訂相關的檔案管理制度,並對員工進行一定的法律培訓。證據的種類多種多樣,在外貿業務流程中,主要有以下一些材料:合同(包括形式發票、訂單等能夠證明雙方約定的書面材料),MASTER B/L,HOUSE B/L, 航空運單,海運單,鐵路承運貨物收據,郵包收據,專遞收據,提單確認件,報關單,增值稅發票、貨代發票等各類發票,匯款單,裝箱單,出口貨物明細單,訂艙單等。從形式上看,除了書面的材料(包括傳真),也可以是電子郵件、錄音、證人、QQ記錄、ICQ記錄、MSN記錄等,當然還有一些證據材料不保留在自己手裡,而是為交易過程中其他主體(包括海關、稅務局、貨代、船公司等)所保管、登記。
四、及時運用法律手段維護權利。
在外商惡意以質量問題為由拖欠貨款時,出口企業應及時以法律手段維護權利。貨款逾期3個月,就是壞賬的警示訊號,一定要有追索行動,如果自己追收不回,應積極尋求包括仲裁、訴訟在內的法律途徑。國際貿易經驗表明,在貨款逾期3個月時即進行追索,損失可以減少70%左右。
以上我們分別從簽約階段、履約階段、證據材料的保留、法律維權等幾個方面做了一些初略的分析,這幾個方面的工作是密切相關的,需要企業同樣重視,才能最大限度的降低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