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法律論證的合理性

   摘要:法律論證是一種過程的論證,對這種過程的論證合理性評價是多層次的系統工程。邏輯層、論辯層、程式層的多層次構造為全面的、行之有效的對法律論證的合理性評價提供了支援。
關鍵詞:法律論證的合理性;邏輯層;論辯層;程式層;
        在法學研究中,現實主義法學將法律時常表現出來的蒼白無力推到了極致,法律的嚴謹之於鮮活的司法實踐,從條文到判決的過程不具有邏輯真值的屬性。為使人們信服這個並不唯一真的過程和結論,而非恣意擅斷:法律論證理論應運而生。
        法律論證具有合理性。它是人們在對法律認識理性化的過程中,引發的關於法律的確定性、正當性和可預期性的問題。法律活動從法律規範出發來商談和論辯各自行為的理由,有著共同的前提和基礎,使得論辯各方更容易理解和接納對方的主張;論證中法律主體依據邏輯規則和法律規則進行的說理及證明,具有邏輯上的說服力和法律上的正當性;法律論證的基本形式推理,排除了主觀臆斷及猜測的成份,使法律論證的結果具有較高的預期性。
        法律論證是一種作為過程的論證,對這種過程的論證合理性評價是多層次的。根據普拉肯等法律論證學者的觀點,這種多層次構造可以分為:邏輯層、論辯層、程式層。
        一、邏輯層
        葛洪義認為法律論證主要涉及的是如何通過合乎邏輯、事實或理性的方式來證明立法意見、司法決定、法律陳述等有關法律主張的正確性和正當性。【1】一個法律論證總是以邏輯論證為基礎的,合乎邏輯是法律論證的基礎,也就是說,基於論證的論述可以被重構為一個邏輯有效的論述。“只有通過有效論述,裁決結論 才能從法律規則和事實前提 中匯出。因而邏輯有效性是法律論證可接受性或合理性的必要條件。”【2】這可使論證立足於一個堅實的基石。
        “我們在對案件的探討中離不開三段論,但不能把它絕對化。其他方法在解釋法律的時候發揮重要的作用,但不能代替三段論的基礎作用。這是我們對法律邏輯的基本態度。”【3】很多學者也都認識到了法律推理的過程並不是那種純粹形式邏輯意義上的嚴格證明,而是內含價值判斷的過程。比如麥考密克就認為,像司法三段論這種“演繹證明並不做詳細闡釋,它只是一個由各種價值構成的框架中的作用,正是這些價值,使得演繹證明作為終局性方式有了堅實根據"。【4】  
        二、論辯層
        法律論證在司法判斷的過程中尤為重要。適用法律的過程,就是各種法律關係的主體的互動對話和商談的過程。對法官來說,法律論證使其所做的司法裁判不僅具有了法律上的根據,而且也獲得了正當性和合法性的保障,從而能夠為當事人雙方和社會大眾所普遍接受;對訴訟當事人而言,在相互論辯的過程中,他們得以通過法律論證這一過程為自己的主張、為自己的訴訟請求提供足夠充分的證明,以說服法官或者反駁對方當事人,即使沒能達到最初目的,因為法律論證過程已經給雙方提供了平等的機會,當事人一般也會服從法官最終的裁判。 
         麥考密克在分析合理性的限度時曾論及:“一項合理的法律程式要求旨在支配一群人的行為的規範,從給這種行為提供嚴格的評價標準的意義上是規範。為了保證把這些規範經常和持久的適用於個別的情況,就必須在有關的社會內任命一些人擔任司法職務。”【5】同質性較高的法律職業群體,特別是法官群體,在司法過程中日漸形成了一套自己職業群體的思維方式和行為模式,並趨於統一。“在這個共同體內,存在著一些公認的、約定俗成的標準雖然這些標準是隨時間和社會變遷而移動的,這些標準告訴共同體的成員,哪種法律論據是有說服力的,哪種論據處理的方式是可以接受的,哪種思維方法是可以在同僚中取得共鳴的。而律師和法官便在這些專業性、社會性的規範中進行他們的工作——一種修辭學的、以在這個解釋性共同體內發揮說服力和贏取支援為目標的論辯性、對話性的實踐。"【6】       
        三、程式層
        在法律論證中,適用法律者闡述自己的觀點、主張或者關於法律同題的判斷,都必須從現行有效法規範為出發點,而不能運用法律以外的任何理由。阿列克西所說,“法律論證的合理性在其為制定法所確定這個程度上,總是與立法的合理性相關聯。司法判決的絕對合理性似乎也將以立法的合理性為前提條件。”【7】
        司法過程中的法律論證自始至終是根據法律進行的論證,都是在現行的有效法秩序內進行的,現行有效的法為司法過程中的法律論證提供了一個大致的場域。在法律論證中,論證者論述自己觀點、主張或者關於法律問題的判斷時,不能運用法律以外的任何理由,政治的或者道德的根據在法律的論辯當中對於法律規範正當性的說明不符合法治基本精神,只能以現行法律為根據,尋找恰當的法律規範作為論證的出發點。既要求能對客觀事實的審查要滿足法律事實的構成要件,也要求法律的適用符合現行法律的規範主張。
        在司法過程中,法律論證是對法律解釋、漏洞補充所確認的作為法律推理大前提的法律的正當性、合理性所作的說明。“由於歷史因素、文化因素、個體因素和法律自身的因素等的存在,法律論證只能實現相對的合理性而不能實現絕對的合理性。”【8】法律論證的相對合理性最終得到的結果是許多人所共識的看法,即在法律問題上沒有正確答案,更沒有唯一正確的答案,有的是一個可以為法律職業群體所接受的答案,而且這種答案必須經得起法律職業群體的反覆追問。所以法律論證的合理性是司法裁判正確性形成的理性緣由。
參考文獻:
[1] 葛洪義.試論法律論證的源流與旨趣[J].法律科學,2004 5 .
[2]  [荷]菲特麗絲.法律論證原理——司法裁決之證立理論概覽[M].張其山,焦寶乾等譯. 北京:商務印書館,2005 :25.
[3] 陳金釗:探究法治實現的理論——法律方法論的學科群建構.河南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10年第4期總第121期.
[4]  [英]麥考密克:《法律推理與法律理論》,姜峰譯,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36頁.
[5]  [英]麥考密克、魏因貝格爾《制度法論》,周葉謙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42--243頁.
[6] 陳弘毅:《當代西方法律解釋學初探》,載於樑治平編:《法律解釋問題》,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5-26頁.
[7] [德]羅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論證理論[M].舒國瀅譯,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第352頁.
[8] 魏勝強:法律論證相對合理性的原因分析.政法學刊,第22卷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