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代建合同書

  委託代建,就房地產行業而言,只是指定製開發,即根據委託方需求,承建方開發商從土地獲取、產品設計、開發管理和工程施工全過程服務,最終將委託方所需產品提供交付委託方的全過程。又是怎樣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歡迎參考閱讀。

  範文一

  委託人全稱: 某某 賓館

  代建人全稱: 某某建設專案管理有限公司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有關建設專案管理辦法,經委託人研究,同意將南山甲所、梅嶺1號、2號、3號建設專案委託給代建人實施代建管理,按照平等、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就代建管理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專案概況:

  工程名稱: 1號、2號、3號改造工程

  工程地點: 東湖路146號

  工程內容: 前期工作代理和建設實施代建

  總 投 資估算投資: 壹億 元人民幣財政投資9000萬元,東湖賓館1000萬元 工程立項批准文號:

  二、工程總建設期

  工程總建設期自合同簽訂日起: XX.7.1-XX.1.20,

  三、質量標準: 優良

  四、合同價款

  甲方以專案總概算的 2% 作為乙方的代建管理費工程概算為9000萬元,開班費等其他費用1000萬元。工程竣工後,根據審計結果據實調整代建管理費。

  五、合同組成的檔案

  組成本合同的檔案包括:

  1、雙方認可的有關工程的變更、洽商等書面檔案或協議修正檔案

  2、

  3、本合同專用條款

  4、本合同通用條款

  5、描述代建專案的技術性檔案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檔案

  構成本合同的檔案若存在歧義或不一致時,則按上述排列次序進行解釋。

  六、本協議書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代建人向委託人承諾,按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款中議定範圍內的工程委託代建工作。

  八、委託人向代建人承諾,按本合同專用條款中議定的期限、方式和幣種,向代建人支付代建管理費。

  九、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武漢東湖賓館

  本合同約定 雙方簽字蓋章 後生效。

  委託人: 公章 代建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範文二

  第一部分 建設專案委託代建合同 委託人甲方:

  代建人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武漢市政府投資專案管理辦法試行》武政[2005]6號及《武漢市非經營性政府投資專案實行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武政[2005]7號,為保證金港新區農民拆遷還建小區“金港一號”專案順利實施,經委託人研究,同意將 建設專案委託給代建人實施代建管理,按照平等、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甲乙雙方就代建管理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專案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專案佔地約200畝,該專案用地由甲方取得土地使用證並辦理相關行政審批手續。建築總面積約379283.61平方米,同步配套小區內道路、景觀、供水、排水、供電、燃氣、人防、安防等。

  總 投 資估算投資: 萬元

  資金來源:甲方自籌

  工程立項批准文號:夏發改投資【2012】31號

  二、工程總建設期

  工程總建設期批准日期: 2012年9月至2013年11月30日

  三、質量標準: 合格

  四、合同價款

  暫定為柒億玖仟陸佰肆拾玖萬伍仟伍佰捌拾壹元整¥796495581.00元。 最終工程造價按審計決算的建築面積乘以甲乙雙方共同確認的單位造價為準。 暫定包乾價2100元/㎡

  五、合同組成的檔案

  組成本合同的檔案包括:

  1、雙方認可的有關工程的變更、洽商等書面檔案或協議修正檔案

  2、

  3、本合同專用條款

  4、本合同通用條款

  5、描述代建專案的技術性檔案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檔案

  構成本合同的檔案若存在歧義或不一致時,則按上述排列次序進行解釋。

  六、本協議書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代建人向委託人承諾,按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款中議定範圍內的工程委託代建工作。

  八、委託人向代建人承諾,按本合同專用條款中議定的期限、方式和幣種,向代建人支付代建管理費。

  九、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2013年 6月 6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約定 雙方簽字蓋章 後生效。

  委託人: 公章 代建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

  詞語定義、適用範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詞語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工程”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建設工程專案管理的工程。

  2“委託人”是指承擔投資責任並委託工程專案管理工作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代建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專案管理業務及其責任的一方及其合法繼承人。

  4“專案管理機構”是指代建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工程專案管理業務的組織。

  5“專案經理”是指經委託人同意,代建人派到專案管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工程專案管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工作範圍和內容。

  7“工程專案管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託人委託專案管理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於委託人原因,使專案管理工作受到妨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8“工程專案管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於委託人原因而暫停或終止代建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代建業務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