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道德哲學

  康德哲學中的道德和宗教之讓的關係相互影響、相輔相成的。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的相關資料,希望對你有幫助!

  篇一

  淺談康德哲學中道德和宗教的關係

  康德哲學中的道德和宗教之讓的關係相互影響、相輔相成的。一方面,道德是宗教的前提,是宗教賴以樹立的合理性基礎。另一方面,以道德為基礎、以增進道德為目的的宗教又是道德實踐的必要前提,是道德的必然歸宿,也是有助於道德完善的。而且現實世界中的有形教會――這種歷史性的信仰,作為一種引導性的手段也可以不斷否定其自身,以便最終清除掉自身的一切經驗性因素,向純粹的宗教信仰迫近,形成道德的神聖性,扭轉社會風氣,提高人的道德素質。

  一、道德與宗教

  康德哲學中的道德和宗教的概念與我們通常意義上理解的不同,有必要首先明確一下。

  歷來對“道德”一詞的解釋有很多種,特別是在中國傳統的話語背景下,仁義禮智信、忠孝節義等都是傳統的道德概念。康德的道德與此不同,是指純粹實踐理性,“它的根基是純粹的自由意志"。純粹實踐理性的先天普遍規律是道德律,是真正能成為法則客觀的、普遍的的道德律令。純粹實踐理性的四條定理就縣實踐理性即道德的規定。前兩條是消極的,是說功利主義和幸福主義都不能成為法則。第三條“能夠提出這樣一條實踐理性的法則,就是要這樣行動,使得你的意志的準則任何時候都能同時被看成一個普遍立法的原則”,“他就只能把這些準則思考為這樣一些不是按照質料,而是按照形式包含有意志的規定根據的原則"。而這樣一種形式主義道德觀正是康德的“道德不可避免地匯入宗教”的關鍵所在,後面再詳細闡述。第四條定理是自律的原則,“意志自律是一切道德律和與之相符合的義務的惟一原則反之,任意的一切他律不僅根本不建立任何責任,而且反倒與責任的原則和意志的德性相對立。”“是說上面這樣一條道德法則不是外人強加給你的,而是你的自由意志自己立法所制定的”。

  康德哲學中的“宗教”並不是指現實生活中以有形教會和《聖經》為外化的基督教等宗教,而是一種純粹的理性信仰。“所謂純粹的理性信仰,也就是僅僅從實踐理性出發的信仰,它的神明概念只是出白對道德法則的意識,和對假定一種能夠為這些法則造成在塵世可能的、與道德上的終極目的一致的全部結果的力量的理性需求。”“上帝的立法意志是通過純粹道德土的法則頒佈命令的。每一個人都能夠從自身出發,憑藉他自己的理性來認識作為他的宗教基礎的上帝意志。"在這裡,上帝意志已經等同於道德律。而現實中,我們通常意義上的“宗教”在康德這裡叫做“歷史性的信仰”,即“一種僅僅建立在事實之上的、受時間條件和地點條件制約的信仰",是在一定時間中,在有形教會中侍奉上帝。同時,康德“宗教"概念與信仰也不能等同。“只有一種真正的宗教,但卻可能有多種多樣的信仰。”“在由於其信仰方式不同而彼此分離的各種各樣的教會中,卻只能找出同一真正的宗教。”

  二、道德是宗教的前提基礎

  康德在《純粹理性批判》中並沒有否定上帝的存在,只是“否定了上帝存在的可知性,否定了舊形而上學以理性的方式對上帝存在所做的種種證明”這就為康德的宗教哲學留了一條可通之路。

  那麼道德如何必然導致宗教呢?對這一問題的回答也就是康德在道德目的論上,對上帝存在的證明。

  《實踐理性批判》就是從道德論上思考宗教的。道德是宗教的前提,是宗教賴以樹立的合理性基礎,道德對信仰有優先性。康德認為,在主觀經驗上,無法產生普遍有效的道德法則,從而道德行為的規定只與主體的行為動機有關,而與行為的效果無關,道德行為的原則只能是形式的,只有從純粹的動機即義務感出發,行為才‘能是道德的,道德意念才是判斷人善惡的根據,進而構築了一個形式主義的道德觀。黑格爾就曾對此進行批判:“但什麼是這個道德的內容呢?這裡我們所見的又是空無內容。因為所謂道德律除了只是同一性、自我一致性、普遍性之外,不是任何別的東西。形式的立法原則在這種孤立的境地裡不能獲得任何內容、任何規定。”這樣的批評不無道理,康德在道德方面確實是個動機論者,但他也不是完全地拋棄了“內容”,他也意識到人所有的希望都指向幸福,欲求會對人的實踐道德法則造成影響和干擾。“倘若不與任何目的發生關係,人就不能做出任何意志規定,因為意志規定不可能沒有任何效果,”“人的道德行為畢竟是經驗世界裡的行為,除了應該遵循道德法則之外,它還必須要產生某種經驗的結果。”“道德法則在決定人的道德行為的時候,必然要與某種經驗結果發生關係。”

  所以,當“道德律導致了一個沒有任何感性動機的加入而只通過蓴粹理性來頒佈的實踐任務”之後,康德又不得不與經驗主義的幸福原則做出妥協,引入“至善"的概念,把幸福和德性結合在了一起,使二者相配。

  那麼幸福和德性又要如何才能相配呢?康德用排除法論證出了至善的條件。首先,經驗的綜合不可能,因為知識並不能斷定德性與幸福之問有某種必然性,現實中的反例有很多。人的能力並不足以使幸福與德性在配享上達到一致。“意志與道德律的完全的適合就是神聖的,是任何在感官世界中的有理性的存在者在其存有的任何時刻都不能做到的某種完善性。”其次,至善“是無法以自然的方式來設想和實現的”,所以不能按自然的法則,必有超自然的原因。再次,“二者不是邏輯上的同一關係,不能從一個分析出另一個”,無論是“道德是幸福的"還是“幸福的就是道德的”,都是不能成立的。

  剩下的唯一可能就是先天綜合了,即“存在於理性之中的至善概念,必然是以一種超越於經驗的方式被實踐理性所確信。”康德認為“德福一致"是一個先天綜合判斷,要得以可能,就必須有更高的條件,“必須假定一個更高的、道德的、最聖潔的和全能的存在者,惟有它才能把至善的兩種因素結合起來……因此,道德不可避免地要導致宗教。”靈魂不死和上帝存在這兩個懸設繼而被假定,“因為在自由意志的基礎上,只有假定靈魂不朽才給人建立起追求道德上的完善和聖潔的目標,以及來世配享天福的希望;也只有假定上帝存在,才能保證德福果報的絕對公正。”

  至此,康德已經指出,道德藉助於純粹的實踐理性,是自給自足的,是獨立於宗教而存在的,能夠而且應該不考慮任何目的,是宗教的前提和基礎。雖然道德必然導致宗教,但宗教不能超出理性的需要。這就構成了康德哲學中道德和宗教的第一層關係。

  三、宗教是道德實踐的必要前提

  道德本身與道德實踐是不同的,道德是純粹實踐理性,而道德實踐則必須和感性世界、和經驗相結合,是道德的外化。宗教以道德為前提基礎,而道德實踐卻要以宗教為必要前提。康德雖然極力推崇理性,但也認識到理性自身的不足,認為宗教自身存在也是有其合理性的。他在《實踐理性批判》中就指出,缺少了宗教,“道德律就會完全不配有它的神聖性”。

  在論證宗教是道德實踐的必要前提這個問題上,康德是從人性的善惡角度來考察的,善惡是宗教的合理性根源。

  在《論惡的原則與善的原則的共居或論人性中的根本惡》這篇論文中,康德對人的本性中的向善的原初稟賦和人的本性中趨惡的傾向做了詳細的分析闡述,得出“人天生是惡的”惡不等同於惡意這一結論。那就存在一個問題,在根本上已經墮落了的人,怎麼可能憑藉自己的力量實現向善的轉變,“自動地成為一個善人呢?對於神學來說,這並不構成問題。基督教神學本來就否認人有自救的能力,它把人得救的希望寄託在上帝的恩典上面。”康德當然不會這麼做,因為恩典與道德自律是難以共處的。但離開了恩典,他又難以解釋這種從惡向善的轉變,於是,康德說“我們的義務是促進至善,因而不僅有權、而且也有與這個作為需要的義務結合著的必要,來把這個至善的可能性預設為前提,至善由於只有在上帝存有的條件下才會發生,它就把它的這個預設與義務不可分割地結合起來,即在道德上有必要假定上帝的存有。”這裡,康德實際上已經承認了宗教是道德實踐的必要前提。

  李秋零在《單純理性限度內的宗教》這本書的中譯本導言中說道:“為了追求道德法則的普遍有效性和絕對性,康德強調實踐理性的自律,以自由為道德的存在根據。但自由不僅包含著遵循道德法則的可能,也同樣包含著不遵循和違背道德法則的可能。由於人作為有限的理性存在不可能不考慮道德行為的後果,從而使僅注重動機的道德法則在現實中的可執行性成了問題。在時代的處境下,康德不得不在保留道德自律的前提下,與經驗主義的幸福原則做出某種妥協,這種妥協的保障就是上帝。”康德成年以後從未進過教堂,他從骨子裡是不相信上帝的,他期待人們有一天能夠完全處於道德的自律而向善。可見,把宗教作為道德實踐的前提只是康德的一種對當時和可預見範圍內的現實狀況的無奈之舉。

  因此,“即使道德學真正說來也不是我們如何使得自己幸福的學說,而是我們應當如何配得幸福的學說。只有當宗教達到這一步時,也才會出現有朝一日按照我們曾考慮過的不至於不配享幸福的程度來分享幸福的希望。”“對幸福的希望只是從宗教才開始的”要把道德學“當做某種分享幸福的指南”。

  儘管宗教並不等同於現實社會中的“教會”,但作為宗教理念的階段性落實,康德還是肯定了其在抑惡揚善方面的積極作用的,這也在現實層面證明了宗教是道德實踐的必要前提。康德在《善的原則對惡的原則的勝利與上帝的國在地上的建立》和《論善的原則統治下的事奉和偽事奉或論宗教與教權制》兩篇論文中都提及教會形式化祈禱、禮拜、聖餐、彌撒等,只要是以道德為基礎、以增進道德為目的都是可取的。但注意要純正儀式的道德動機,而不應該是獲得上帝仁慈和賜福的手段,不要顛倒道德相對於宗教的優先性。

  四、總結

  回顧康德在闡述道德和宗教的關係時,一方面,他極力推崇理性的最高權威,堅持用純粹實踐理性及其需要來衡量宗教。認為道德是宗教的前提和基礎,是構成宗教的基本框架,應該是宗教的本質,宗教的體系實際上是宗教的純粹理性體系,是純粹道德的東西。另一方面,他又意識到理性自身的不足,不得不承認宗教是道德實踐的必要前提。儘管“道德為了自己本身起見,並不需要必須先行於意志規定的目的觀念”,但人本性上對幸福的追求,並要使得由惡向善成為可能,都不得不借助於宗教來完成。這就構成了康德哲學中道德和宗教相輔相成的關係。最終,崇拜上帝和服從道德律達到了一致。

  當然,這種道德和宗教的關係也有其本身不可解決矛盾,即自律和神助的矛盾。“信仰上帝成為道德實踐的必要前提,道德法則以上帝的誡命的面目出現。但這樣一來,人們不免要對道德法則絕對命令的絕對性和自律性提出質疑。”

  但康德哲學中上帝的作用已經僅限於實現德性與幸福在超驗世界的結合,這直接刺激了現代對上帝觀的反思,有其不可估量的價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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