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制手抄報資料

  法治意味著,政府除非實施眾所周知的規則,否則不得對個人實施強制小編為大家彙總了一些 ,大家可作為參考,希望大家能夠獲得幫助:

  :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是指為使已經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能夠按照意思表示的內容而發生法律效果應當具備的法律條件。由於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就其形式而言,主要是關於意思表示品質的要求,因而在傳統民法理論上又稱為“意思表示的有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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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始不能與嗣後不能

  自始不能始指行為的內容從行為開始時即可認定是無法實現的,如房屋買賣合同成立之前該房屋已將焚燬;嗣後不能是指行為的內容在行為成立時實現尚屬可能,只是在行為成立以後由於事實尚或法律上的原因致使不能。如上述房屋買賣合同在簽訂後房屋被焚燬。嗣後不能只能導致行為的解除,並不影響行為的生效;自始不能的,行為無效。

  :部分不能與全部不能

  全部不能是指行為的內容全部不具備實現的可能性;部分不能指的是行為的部分內容不具備實現的可能性。全部不能的,該行為應為無效;部分不能的,部分無效,其餘可能部分應有效,但一部分不能使行為目的不能實現者,應全部無效。

  :永久不能與一時不能

  永久不能是指行為的內容永久不可能實現;一時不能是指行為的內容暫時不可能實現,嗣後可能實現。永久不能,行為無效;一時不能,並不影響行為的生效。

  :客觀不能與主觀不能

  客觀不能是指不能的原因與當事人無關,如房屋因地震被損毀;主觀不能是指不能的原因存在於當事人,客觀不能使民事行為無效或解除,主觀不能只有在相對人知其不能時,才是民事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