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律師辦案四步法

  在法律實踐中,律師的訴辯攻防技能和法官的裁判技能是最基礎、最核心的部分。因其專業性,也常常與醫生的醫術相提並論。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關於,歡迎借鑑參考。

  一問

  問就是問明訴辯雙方的訴辯內容及所依據的理由。即明確雙方的訴訟請求和答辯觀點。在這個環節,無論是法官還是律師,都應當以問而不是以聽為主。

  問可以有效地切入爭議要點而不會受訴辯雙方或者當事人思路的誤導。

  例如,當事人的賠償請求屬於實際利益損失賠償、預期利益損失賠償還是懲罰性賠償?這些賠償請求如何計算得出?對方的抗辯觀點是麼?這些內容需要首先明確。居中裁判的法官、仲裁員應儘可能地通過提示性詢問、主動追問等庭審行為,設法釐清訴辯內容中的模糊與矛盾之處,促使當事人充分而全面地作出陳述,以固定與明確案件爭議的核心內容與構成,避免因訴辯不明所引起的無效、低效訴訟行為。

  律師在接待當事人的時候,也應當有意識地通過發問迅速切入案件正題。

  二辨

  辯就是辨析各方觀點的法律要求。處理法律爭議要求“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其邏輯順序正好相反,即應先“以法律為準繩”,後“以事實為根據”。

  具體可分為三個步驟:一是假定,二是翻譯,三是歸納。假定是假定當事人主張的事實成立,然後據此分析案件所屬的法律關係;翻譯則是將訴辯雙方用日常生活用語所表述的訴求和理由翻譯成相應的法律術語,便於裁判者和律師從中概括出對應的法律關係。歸納即找出案件涉及的法律關係和法律條文所要求的“事實要件”和“程式要件”。

  裁判者和律師在對訴辯雙方和當事人的法律要求進行明確辨析的基礎上,需要固定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所對應的法律關係,理清案件思路,避免因規範不明、法律關係不清影響對案件管轄權、審理範圍、爭議焦點以及舉證責任等方面的初步判斷,進而影響案件審限乃至糾紛的實體處理。

  司法實踐中,部分辦案法官在案件審理一段時間後才發現當事人的訴辯內容在法律上根本行不通,以致前期調查事實、審查證據的行為構成浪費。例如,依據法律要求,合夥財產收益分配必須經過內部清算。如果未經內部清算,則不能直接分配合夥受益。如果當事人不能證明經過了內部清算程式而直接起訴到法院,則應直接駁回其起訴而無需做實體上的審理。

  上例表明,如果當事人權利救濟的請求在法律上本不可能,則調查具體的事實、準備相關的訴訟證據是對法律人有限資源的巨大浪費。

  三聽

  聽就是在問明、辨清的基礎上,進一步傾聽訴辯雙方和當事人的補充意見,防止有所遺漏。

  裁判者和律師應藉此進一步發現當事人訴辯內容與所主張的事實與理由間的模糊與矛盾之處,審查當事人是否遺漏要件,主張是否與要件相符,促使當事人主動更正錯誤訴訟主張,補齊不完備的訴訟主張。經由該補充性過程,裁判者和律師得以充分審查當事人提出的訴辯主張與法律條文構成要件是否相符,避免在訴訟中出現因初期不能及時固定訴訟主張,致使當事人在庭審結束後仍不斷予以變化或補充的問題,影響訴訟效率。

  四查

  查就是審查證據資格及證明力。筆者在實踐中改變了傳統的“一事、一證、一質”的審查方法,而改為“整體審查證據資格”“具體審查證明力”的新的審查方法。

  具體而言,審查證據首先應審查證據資格,如果訴辯雙方提供的證據材料根本不具備法定的證據資格,如無原件可供核對的書面材料影印件、未經法庭許可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證人的書面證言,對於此類證據材料,則沒有必要繼續審查其證明力。對於經審查,具備證據資格的證據材料,再根據“證據規則”對舉證責任的分配、證據採納標準等,審查認定各方當事人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大小,形成對高度蓋然性案件事實的判斷,並據此確認相關案件事實。

  簡言之,訴裁實務技能可以也應當遵循上述四個操作步驟,即先問、再聽、再辨、再查。同時,可以根據案件審理的具體需要,將上述四個步驟穿插、反覆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