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城鎮房屋登記辦法

  房屋登記,是指房屋登記機構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下文是,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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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房屋的管理,保護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鎮和工礦區***以下統稱城鎮***的所有房屋,但外交領事館、軍隊營房除外。

  第三條 辦理房屋登記,發放《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保持證》、《房屋他項權證》的工作,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房地產管理機關***以下簡稱房管機關***負責。

  第四條 房屋所有人應辦理所有權登記,經核實後,領取全國統一制定的《房屋所有權證》,其房屋所有權即為確認;因房屋所有權或其他事項發生變更時,應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共有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由共有代表人收執,他共有人發給《房屋共有權保持證》。

  設定他項權利的房屋,發給《房屋他項權證》。

  第五條 房屋所有人應新自向房管機關申請登記***屬全民所有的房屋,所有權歸國家,由使用單位代表人申請登記,集體所有的房屋由單位代表人申請登記***。不能親自申請者,應用書面形式委託代理人申請登記。房屋所有人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國外的,其委託書須按《中

  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公證。

  申請者應以真實姓名申請登記。

  第六條 未經房管機關登記確認所有權的房屋,所有人應取得所有權之日起三十天內,持申請書、本人身份證,並按下列規定提交證明檔案,申請辦理確認所有權登記:

  ***一***新建的房屋,提交房屋所在地有關部門批准的土地使用證、建設許可證和建築圖紙。

  ***二***解放初期按系統接管,後經主管部門複查符合政策規定的房屋,提交接管的檔案或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

  ***三***落實政策退回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和市、縣落實房屋政策部門出具的證明。

  ***四***拆遷後補償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和拆遷補償協議書或拆遷單位出具的證明。

  第七條 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時,當事人應在所有權轉移之日起三十天內,持申請書、本人身份證明,並按下列規定提我證明檔案,辦理轉移所有權登記:

  ***一***繼承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和遺產繼承證書。

  ***二***購買的房屋,提交出售單位出具的證明或原《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交易所認證的買賣合同。

  ***三***受贈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和贈與書,由受贈人、贈與人共同申請。

  ***四***交換的房屋,提交雙方原《房屋所有權證》和交換房屋協議書,並由雙方共同申請。

  ***五***分家析產或分割、合併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和分家析產協議書或分割、合併財產協議書,並由各方共同申請。

  ***六***機關事業單位通用房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應提交其所屬省、市***地***、縣***區***領導機關的證明檔案和原《房屋所有權證》。國營企業的房產發生轉移,應提交其主管部門的證明檔案和原《房屋所有權證》。

  第八條 因債權債務關係而發生房屋典當、抵押的,雙方當事人應在典當、抵押的契約、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內,持申請書、本人身份證明、原《房屋所有權證》和有債權債務的契約、合同,申請辦理他項權利登記。

  第九條 《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內容與實際事項不符的,當事人應在得知或應當知道需要更正事項之日起三十天內,持申請書、本人身份證明,並按下列規定提交證明檔案,辦理更正登記:

  ***一***需更正所有權人姓名的,提交居住地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和原《房屋所有權證》。

  ***二***需更正房屋地址、面積等,提交有關的證明和原《房屋所有權證》。

  第十條 因擴建、翻建使房屋結構、面積發生變化的,當事人應在竣工之日起三十天內,持申請書、本人身份證明、原《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所在地有關部門批准的建設許可證、建築圖紙、土地使用證,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房屋倒塌、拆除或他項權利消滅的,當事人應在得知需登出事項之日起三十天內,持申請書、本人身份證明,並按下列規定提交證明檔案,申請辦理登出登記:

  ***一***拆除房屋者,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和有關部門批准拆房的證明。

  ***二***房屋倒塌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和證實房屋倒塌的有關證明。

  ***三***他項權利消滅的,提交原《房屋他項權證》,並由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申請。

  第十二條 按本辦法第六、七、八、九、十、十一條規定辦理有關房屋登記的期限,當事人居住在香港、澳門地區的為三個月,居住在臺灣地區或國外的為六個月。

  第十三條 遺失《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保持證》、《房屋他項權證》者,當事人應登報宣告作廢,並以書面形式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新證書,按規定交納費用。

  第十四條 房屋登記程式:

  ***一***申請人按規定提交申請書和有關證明檔案,經房管機關初審合格的,開具收件收據。

  ***二***需進行查丈的,由房管機關派員會同申請人到現場查丈。

  ***三***經複審申請事項屬實,手續完備的,給予登記。

  ***四***發給有關證書,收繳登出舊證書。

  ***五***按規定收取登記費和查丈費。對逾期登記者,每月加收百分之二十的登記費。

  第十五條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房屋暫緩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發生糾紛尚未解決完畢的;

  ***二***違章建築未經處理完畢的;

  ***三***房屋所有權不清或證件不全的;

  ***四***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又無合法代理人,由房管機關代管的;

  ***五***其他需要暫緩登記的。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房管機關經查實後得撤銷房屋登記或吊銷有關房屋所有證書,已繳費用不予退還:

  ***一***代理人申請房屋登記時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

  ***二***以假姓名申請登記的;

  ***三***塗改、冒領《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有關證明、證件的;

  ***四***用非法手段申請登記,侵佔他人房屋的;

  ***五***經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房屋登記或吊銷房屋所有權證書的;

  ***六***其他有吊銷《房屋所有權證》或撤銷登記必要的。

  對偽造房屋所有權證書者,由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申請人對第十五、十六條規定的處理不服者,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申請複議;對複議結果不服者,可在接到複議通知之日起七天內向上一級房管機關申訴。

  各級房管機關應在接到申請複議或申訴之日起三十天內作出答覆。

  第十八條 本辦法頒佈前:已領取***房屋產權證》者,須在本辦法頒佈後辦理換證登記手續,並按規定繳納換證費;未辦理確認所有權登記者,應按規定期限辦理登記,繳納登記費。具體換證、登記辦證期限由各市、縣的房管機關決定。

  逾期辦理換證者,每月加收百分之十的換證費。逾期辦理登記者,按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五款辦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原《廣東省房地產登記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房屋登記計費方式

  1、房屋登記費,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對房屋權屬依法進行各類登記時,向申請人收取的費用。

  2、房屋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比例收取。

  3、住房登記一套為一件;非住房登記的房屋權利人按規定申請並完成一次登記的為一件。

  4、房屋登記費向申請人收取。但按規定需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的,只能向登記為房屋權利人的一方收取。

  5、房屋權利人因丟失、損壞等原因申請補領證書,只收取房屋權屬證書費。

  6、農民利用宅基地建設的住房登記,不收取房屋登記費,只收取房屋權屬證書工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