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獎懲規定最新修訂

  《安全生產獎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是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既體現激勵和引導,也代表著事故追責的紅線和高壓線。本次修訂主要調整和強化了以下內容。

  《安全生產獎懲規定》修訂版

  一、明確懲處範圍,體現事故必究

  一是界定“追什麼責”。《規定》明確予以追責的安全事故分為三類: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493號令***確定的生產安全事故,包括人身事故和裝置事故;《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599號令***確定的電力安全事故,包括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執行或電力、熱力正常供應的事故;《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501號令***確定的鐵路交通事故。事故按傷亡人數和經濟損失分為四個等級: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鑑於環境汙染事故、核設施事故的特殊性和專業性,《規定》明確集團公司對這兩類事故的懲處將另行提出要求。

  二是界定“追多大的責”。本次修訂拓寬了事故懲處範圍,由“負主要責任和重要責任的事故”調整為“負有責任的事故”,即無論是本企業事故還是承包商事故,無論是負主要責任的事故還是負次要責任的事故,只要對事故負有責任,一律進行追責,實現事故懲處的“全覆蓋”。

  三是界定“追誰的責”。《規定》明確三級單位是安全生產管理的主體,對事故承擔主體責任;二級單位對事故承擔監督管理責任。按照各負其責、失職追責的原則,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對主要負責人、分管副職、領導班子相關成員、有關管理人員追究領導責任。

  二、加大處罰力度,強調重典治安

  一是加大行政處分力度。根據國家對事故責任人處理的有關要求,結合安全生產實際情況,《規定》對事故行政懲處部分進行了較大調整,核心就是“嚴懲”。將重大事故與特別重大事故等同處理,一票否決,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三級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副職給予撤職處分,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副職給予降級、撤職處分。發生較大事故,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三級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副職給予降級、撤職處分,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副職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發生一般事故,對三級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處理由上一版制度的“誡勉談話至記過”提高到“警告至記大過”。《規定》明確員工在受處分期間不得參加各類評優評先,不得列為後備幹部,不得晉升工資、級別和職務。

  《規定》將“不發生人身死亡事故”作為安全生產工作的底線和不可逾越的紅線,以零容忍的態度對人身死亡事故和性質嚴重的事故予以從重懲處:

  1.發生較大人身死亡事故和性質嚴重的其它較大事故,對三級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副職給予降級、撤職處分;

  2.發生較大人身死亡事故,對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副職給予記大過處分;

  3.發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和性質嚴重的其它一般事故,對三級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副職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4.發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對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副職給予警告、記過處分。

  今後,發生性質嚴重的事故,集團公司黨組、集團公司將對二級單位進行通報批評,並責成二級單位向集團公司黨組、集團公司做出深刻檢查。

  二是強化經濟懲處。《規定》增加了經濟懲處內容,核心就是“重罰”。對三級單位,按照《安全生產法》確定的標準,視事故嚴重程度扣減事故責任人的年度收入,最高為80%。對二級單位,視事故嚴重程度扣減年度綜合績效得分,最高一票否決,不得分;同時按照事故三級單位上一年度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扣除二級單位當年工資總額,最高為5%。

  三是設定禁業條款。《規定》明確:發生重大、特別重大事故,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三級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副職終結從業資格,不得再擔任集團公司同行業企業的行政正職、副職。發生較大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三級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副職5年內不得擔任集團公司同行業企業的行政正職、副職。

  四是對性質嚴重的事故加重處罰。《規定》明確了10類性質嚴重必須從重處理的情形:

  1.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傷;

  2.故意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制度、標準和規程;

  3.對集團公司三令五申的要求仍不執行,三令五申是指集團公司在正式會議、檔案中提出2次以上明確要求的;

  4.對集團公司其他單位已經發生的事故不認真吸取教訓,導致出現同類事故;

  5.發生鍋爐爐膛爆炸、汽輪機***燃氣輪機***軸系斷裂、汽輪機大軸彎曲、汽輪機***燃氣輪機***斷油燒瓦等典型電力事故;

  6.發生礦山瓦斯煤塵爆炸、煤與瓦斯突出和透水事故;

  7.發生危險化學品爆炸、火災事故;

  8.發生水電廠***水庫***大壩垮壩、尾礦庫***赤泥庫***及燃煤發電廠貯灰場垮壩;

  9.發生熔融金屬爆炸事故;

  10.集團公司認定為“性質嚴重”的其他情形。

  五是連續發生事故加重處罰。三級單位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一般事故,按較大事故對領導班子成員進行懲處。二級單位一年內發生3次以上一般事故或2次以上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按較大事故對領導班子成員進行懲處;二級單位一年內連續發生較大事故,按重大事故進行懲處。

  六是隱瞞事故加重處罰。存在遲報、漏報事故行為,對三級單位和負有責任的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按同一事故等級規定上限進行懲處。存在謊報、瞞報事故行為或事故發生後阻礙調查、擅離職守,對三級單位和負有責任的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按上一事故等級規定上限進行懲處,同時,二、三級單位年度綜合業績考核不得分。

  七是強化連帶責任考核。《規定》強調團隊安全意識,即每一名員工不只對自身安全負責,還要關注他人安全。發生事故,對直接責任人員所在工作組、班組和部門的全體人員都要給予相應懲處。

  八是將隱患當成事故來處理。《規定》將隱患排查不到位、整改未落實列入安全生產違法違紀行為懲處範圍。隱患排查不到位是指未按《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規定》開展隱患排查工作或現場存在未被排查出來的事故隱患;整改未落實是指隱患整改未做到目標、資金、人員、時限、措施“五落實”。明確發現上述情形,對三級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副職進行約談、誡勉談話或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如果存在的隱患危及員工生命安全,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副職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責令立即整改。危及員工生命安全是指按照《危害辨識與風險評估標準》,存在的隱患達到高風險等級,隨時可能導致人身傷亡事故或性質嚴重的事故。對超過規定時限仍未整改或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三級單位,等同於發生性質嚴重的事故予以處理,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副職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超過規定時限是指超過限期整改明確的時間節點,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是指隱患整未徹底消除或風險未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

  ***三***突出獎勵作用,做到獎懲分明

  《規定》強調在開展懲處的同時,充分發揮激勵機制的作用,使各個層面既有事故追責的壓力,又有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動力。明確集團公司每年開展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先進個人評選表彰;對安全生產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個人在提拔使用上優先考慮。同時“設立安全特別獎勵,對當年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特殊貢獻的二、三級單位領導班子,在其領導人員年度薪酬之外給予特殊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