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測制度存在的問題與對策思考

    位加大環境監測立法和能力建設工作的力度,提高環境監測工作的法律地位,使監測T作得到普遍的承認和重視。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出臺環境監測的專門法律法規,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規定,出臺《環境監測管理條例》的配套政策,完善環境監測制度,加快環境監測技術規範的研究和編制,使環境監測的專門法律法規的法律層次和地位也高於其他如水利、氣象、海洋等部門,按只《{水法、氣象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的法律層次地位,各個部門的環境監測都根據環境監測專¨的法律實施和開展相關T作,從真正意義形成全國環境監測網路。

2.2加快環境監測體制的改革,準確定位環境監測機構的性質和工作準確定位環境監測的性質和T作,區別對待監督性監測和服務性監測。在現行的環境監測體制中,對汙染源的監測定位為監督性監測,南環保部門的環境監測站承擔,屬於服務性質的環境質量監測也由環保部門的環境監測站承擔。新的環境監測體制可以考慮將一些服務性監測轉由社會的環境監測力量承擔,由環保部門監督其提供的環境監測的服務質量。

這樣有利於環境保護部門集中精力做好環境保護監督執法T作,樹立和提高環境保護部門監督執法的權威和地位;有利於明確相關方環境保護的責任,形成環境保護的統一戰線,有效地發揮各行業部門和各級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和作用,保證環境保護法規、制度、標準的貫徹實施;有利於減少環境保護部門和各部門以及地方政府在環境保護具體管理事務上的分歧和矛盾,加強同各部門與地方的合作,提高工作效率,更快更好地促進環境保護的發展;也有利於基層環境保護部門擺脫目前不得不承擔環境保護責任的被動局面,降低因職能定位不準確帶來的風險。I5l同時,為了切實完成好全面加強汙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按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專案開展例行監測,做好土壤調查、汙染源普查、總量減排、區域補償等專項監測T作,完成應急監測任務等的政府監測職能,環境監測站理應處於一個有利的政治地位。因此,應該進行提高機構的地位和級別的嘗試。比如常熟和張家港兩市監測站就已率先進行了嘗試,先後提升為副科級單位完成監測站升級。同時,政府應加大預算,加大監測事業方面的投入,提高環境監測人員的待遇,實行全額撥款或者參照公務員管理,對事業單位的收入進行比較全面的管理和監督,使事業單位的經費得到充分的保證。

顯然,通過進一步對環境監測體制的改革,使環境監測工作的性質和地位得到了重新的定位,也使監測站的政治地位從制度上和法律上得到保障。顯然,通過進一步對環境監測體制的改革,使環境監測工作的性質和地位得到了重新的定位,從而也為監測站政治地位的提高,工作人員待遇的優化提供製度上和法律上的保障。頭管理,嚴重影響了環境監測活動的進行。環境監測部門被多頭管理的局面、不夠獨立的性質,一定程度上影響著環境監測結果的客觀性。如受地方利益的驅動,反映環境質量和環保業績考核時,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行政干預。這種缺乏行之有效的規範性法規和獨立的最高管理機構對整個監測活動加以監管,直接導致監測作為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的監測技術、方法和標準難以真正、有效地實施。

這種多頭管理的存在是有歷史原因的。在環境監測的發展過程中,曾經有過統一的管理機構,但是在環保部門的機構改革中卻把專門的環境監測管理機構撤消了,把環境監測的科研、標準、規範、法規、能力建設、業務管理等事項都分散到各個部門中去。所以才會致使沒有一個部門從總體上對環境監測從網路建設、法規標準、質量控制、能力建設、人員培訓、資料的收集處理、傳輸分析和釋出等工作進行系統的規劃設計和監督管理,也沒有一個部門能夠對環境監測工作從總體上負責。

1.4無統一、完整的且具有操作性的環境監測標準、技術規範和方法我國目前有監測權力的機關、部門和單位繁多,各個部門都有根據其相關的法律法規釋出監測結果的權力。除國家監測局總站外,環保部、農業部、水利部、科技部、交通部、氣象局、一些大專院校、沿海地方政府有關部門以及監測工程部門都或多或少地開展著與監測相關的監測、調查或研究活動,但其根據的標準和規範卻不盡相同,使得釋出的資訊從方式、內容、參照的標準都不相一致。l4l隨著環境保護工作領域的全面擴充套件,全國加大了環境監測的硬體投資,已經初步建立了以常規監測、自動監測為基礎包括技術裝備、技術標準、技術人才在內的環境監測體系,但是現行環境監測方法卻跟不上技術裝置的更新及新的技術方法的需要,導致無論從監測方法的類別、數量,還是從監測方法的體系結構、技術水平等方面,都與實際工作的需求有很大的差距。

1.5沒有建成有效的全國環境監測網路在環境監測網路建設方面,對於不同功能的環境監測網路缺乏系統的規劃和網路功能設計;環境監測網路建設的軟硬體條件準備不充分,支援和約束環境監測網路體系執行的法規、標準、制度和技術規範不完善和不配套;環境監測網路建設和管理的職責不清,上下各層級間的職責和任務混淆,嚴重影響環境監測網路的建立和完善。

目前,我國雖然已經建立了四級環境監測站,也形成了一定的監測能力。但是,有監測權力的機關、部門和單位繁多,各個部門都有根據其相關的法律法規釋出監測結果的權力。這些監測站並沒有真正形成有效的環境監測網路和具備網路執行功能,也滿足不了當前環境管理的需要。
2對策及建議

2.1加強立法,提高環境監測的立法層次和法現行的環境監測法律規定分散在各專門法規中,而且各部門的法規對環境監測活動的規定各有不同,有的甚至是相互衝突。《中華人民共和圉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均明確賦予環保部門對我國水環境進行監督監測的職能。但2002年8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也規定水利部門應對水環境進行監測。這是明顯的立法衝突,導致兩個部門相互“打架”。由於各部門關於環境監測的法律規定相互矛盾,而且其他的環保法律法規的法律層次和地位也高於監測的管理辦法,使得各部門可以依據不同法律法規的有關條款開展監測活動。如環保部門按照環境保護法;而水利、氣象、海洋等部廣J按照水法、氣象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開展本部門的環境監測與管理活動。這直接導致我國的部分環境監測工作出現盲區或多部門交叉、重複管理,以致職責不明確。也是造成當前各部門、各行業的環境監測工作各自為戰,企業和社會監測放任自由,各層次的環境監測無序發展的主要原因。

1.2法律法規關於環境監測的性質和定位不準確在環境監測的定位方面,法律上關於環境監測的相關規定中,監測被定位為提供技術支援、提供監測結果的服務性單位。在法律條文中沒有明確關於環境監測執法的規定,但是實際操作中,環境監測卻是執法的“尖兵”,毋庸置疑地參加了執法活動。這種在機制體制方面,政府和企業的責任混淆,致使環境監測部門忙於服務性的監測收費和提供汙染源監測的工作而忽視其最重要的監督性監測和環境研究的職能。這種環境監測的性質和定位不準確,沒能區別對待監督性監測和服務性監測,導致環保部門的有限監測能力不能及時和很好地為環境執法服務,難以發揮其“尖兵”的作用。[211.3環境監測監管多頭管理,各自為政在監管方面是對環境監測工作多頭管理,缺乏獨立的管理機構對其進行統一的、系統的管理和指導。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監測質量進行稽核和檢查,同時當地政府、技術監督局和上一級的環境監測站都有權力對環境監測部門進行監督和管理。立獨立的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完善全國環境監測網路國家應建立獨立的管理機構對其進行統一的、系統的管理和指導,使環境監測得到最大程度的獨立,明確環境監測監督管理的職責、相關的權力和責任,對現行的環境監測制度分階段分步驟地進行改革,組建並不斷完善全國環境監測網路。

環境監測部門應逐步完善全國環境空氣、地表水、近岸海域、噪聲、生態遙感、酸沉降、沙塵暴、三峽工程等生態與環境監測網路。對不同功能的環境監測網路進行系統的規劃和網路功能設計;加大環境監測網路建設的軟硬體條件的準備和投入,完善和出臺配套的支援和約束環境監測網路體系執行的法規、標準、制度和技術規範,統一和規範實施環境質量標準和汙染物排放標準。在監測環境質量標準和汙染物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汙染物專案時,規定任何部門或單位都應採用依法制定、現行有效的環境監測方法標準和環境監測技術規範,保證環境監測工作質量和監測結果的準確性、可靠性和權威性,明確環境監測網路建設和管理的職責任務。

2.4加快制定統一的、具有操作性的環境監測標準、技術規範和方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的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抓緊制訂採用各種先進監測技術的環境監測方法標準,解決監測方法數量不足、技術陳舊等問題,提高我國環境監測工作的技術水平。同時將對釋出時間較長的現行環境監測方法標準進行修訂,並以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形式釋出。新標準實施後,應停止使用已經廢止的標準和非標準監測方法,統一和完善具有實際操作性的環境監測標準、技術規範和方法。加強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工作,建立統一的環境監測資訊釋出機制,以及定期公佈重點流域和環保重點城市的環境質量狀況,使環境監測在環境管理工作中發揮越來越大作用。

3結論

環境監測是環境保護工作的“哨兵”和“耳目”,是環境執法的“尖兵”,它在環境保護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因此必須加快其法律體系的建立,提高環境監測的法律地位,規範環境監測的日常監測,建設和完善環境監測網路,使其更好地為環保工作和社會服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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