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為了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必須加強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全日制學生學籍管理條例

  入學與註冊

  第一條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按照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寫信並附原單位或所在街道、鄉鎮證明,向學校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週。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報到的,以曠課論,超過兩週未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應在三個月內按照招生規定進行復查。經過複查、註冊的,即取得學籍。複查不符合招生條件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營私舞弊者,一經查實,取消學籍,予以退回,情節惡劣的,須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三條 新生進行體檢覆查患有疾病者,經醫療單位證明,短期治療可達到健康標準的,本人申請,由學校批准,可准許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並應回家或回原單位治療。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必須在下學年開學前向學校申請人學,經縣以上醫院證明,學校複查合格,方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入學手續者,取消人學資格。

  第四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必須按時到校辦理入學註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註冊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未經請假逾期兩週不註冊的,按自動退學處理。

  成績考核與記載辦法

  第五條 學生必須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考核。考核成績載人成績記分冊,並歸入本人檔案。

  每學期考試課程的門數,由各校從嚴掌握,自行確定。

  第六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成績的評定,採用百分制或五級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記分。

  考試成績評分,以學期末考試成績為主,適當參考平時成績。平時成績佔該課程成績的比重,由各校自行確定。

  考查成績是指對學生平時聽課、完成實驗、實習、課外作業、習題課、課堂討論的情況以及平時測驗成績等的綜合評定。

  實行學分制的學校,學生按照教學計劃規定學完某門課程,考核及格,即獲得該門課程的學分。

  第七條 對學生德育的考察,主要通過鑑定,採用寫品德評語的辦法。

  第八條 公共體育課為必修課,補考後仍不及格者應重修。重修安排有困難的,可限期再補考一次。

  因缺課不及格的,不能補考,必須重修。

  第九條 經過學生自學的課程,本人申請,學校考核,學業成績確實達到“良好”以上水平的,可以免修。免修課程的考核和審定,每學期進行一次。免修考核成績作為該課程的成績記載。

  第十條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考核,必須事先向本系申請,經教務部門批准後可以緩考。緩考不及格者可補考一次。

  第十一條 學生每學期不及格的課程,均可補考一次。補考按學校規定時間進行。記分時註明“補考”字樣。

  第十二條 凡擅自缺考或考試作弊者,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並不準正常補考。如確實有悔改表現的,經教務部門批准,在畢業前可給一次補考機會。考試作弊情節嚴重的,應給以紀律處分。

  第十三條 學生無故缺課,類計超過某門課程教學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本課程的考核,並視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給以補考機會。

  升級與留、降級

  第十四條 學生學完本學年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經考核成績及格,准予升級。

  第十五條 學業成績特別優秀的學生,如本人申請跳級,可按照跳越年級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進行考核,主要課程成績達到“良好”以上水平、其他課程及格的,經學校批准,允許跳級。

  主要課程,由各校根據本專業的性質和教學計劃的要求自行確定。

  第十六條 經過補考,學期或學年累計有三門課程或兩門主要課程不及格者,應予留、降級。

  一年級學生第一學期補考後不及格課程達到留、降級規定時,可跟班試讀,准許於第一學年結束時再補考一次,補考後不及格課程或連同第二學期補考不及格的課程累計達到留、降級規定者,作留級處理。

  第十七條 實行學分制的學校,學生在一學年不及格課程學分總數達到學年所選學分總數的三分之一者,經學校批准,可編入下一年級。凡編入下一年級的學生,已取得的有關學分仍然有效。

  第十八條 學生留級時不及格課程門數,按下列規定辦理:

  ***1***凡一門課程分幾個學期講授,而每個學期都進行考核時, 應每學期均按一門課程計算;

  ***2***凡按教學計劃規定的各種實踐教學環節,如單獨進行考核不及格時,均各按一門課程不及格計;

  ***3***畢業設計、畢業論文、畢業實習不及格者,各按一門主要課程不及格對待;

  ***4***公共體育課不及格,不計入留、降級課程門數。

  第十九條 學生留、降級前考核成績達到“及格”以上水平的課程,允許免學。學生學有餘力,經學校批准,可以學習部分後續課程。考核及格的,以後可以免修;考核不及格的,可不補考,也不計入不及格課程的門數,以後重修。

  第二十條 本科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留、降級不得超過兩次,同一年級不能留、降級兩次。專科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只能留、降級一次。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准許轉專業、轉學:

  ***1***學生確有專長,本人申請,由所在系***專業***推薦,經轉入系***專業***考核證實,轉入該系***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需轉入其他院校者,由轉出學校推薦,經轉入學校考核證實,轉學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2***個別學生入學後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學校別的專業學習者;

  ***3***學校認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或不轉學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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