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保險論文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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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談大學生實習保險機制構建

  【摘要】闡述校企合作是應用型本科人才培養教育體制機制創新的重要內容,提出有效開展校企合作,應構建大學生實習保險保障機制。

  【關鍵詞】校企合作 應用型本科人才 實習保險

  20世紀80年代以來,國際高教界逐漸形成了一股新的潮流,即普遍重視實踐教學、強化應用型人才培養。國內的諸多高校近年也紛紛在教育教學改革的探索中注重實踐環境的強化,因為人們已越來越清醒的認識到,實踐教學是培養學生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的重要環節,也是提高學生社會職業素養和就業競爭力的重要途徑。

  一、應用型本科人才的培養對校企合作的實踐教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應用型本科重在“應用”二字,要求以體現時代精神和社會發展要求的人才觀、質量觀和教育觀為先導,以在新的高等教育形勢下構建滿足和適應經濟與社會發展需要的新的學科方向、專業結構、課程體系,更新教學內容、教學環節、教學方法和教學手段,全面提高教學水平,培養具有較強社會適應能力和競爭能力的高素質應用型人才。要求各專業緊密結合地方特色,注重學生實踐能力,培養應用型人才,從教學體系建設體現“應用”二字,其核心環節是校企合作的實踐教學。為適應人才培養觀念的創新,目前國內各應用型本科院校積極開展工學結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養模式改革,通過建立和健全行業指導、企業參與的辦學機制,努力促進校企合作的制度化建設。校企合作的制度化建設是對傳統教育教學體制機制的一種改革與創新,特別要在校企合作教育的模式下,設計培養方案及其實施辦法。在課程體系、教學方法、考核方法等方面按照應用型人才的成才規律安排和組織實施教學,主要在產學合作、教學方法等方面實施重點的改革和創新。

  校企合作是應用型人才培養模式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和特殊的組成部分。需要由學校和企業高層領匯出面,成立相應的合作組織機構,並將雙方合作的日常工作落實到雙方的具體部門。形式可以是一***校方***對多***多家企業***,或一***校方***對一***每一家企業***。

  首先,學校應在培養目標、培養標準、課程體系構建、師資隊伍建設等方面尋求企業的全面合作,特別是應聘請企業工程技術人員參與學校教學建設與改革工作,使其在直接承擔教學工作、成為學生在企業的導師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援。其次,在真實的環境下學習是應用型人才培養過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環節。因此,必須對學生在企業學習***實習***階段的安排給予特別重視,並注重實效。

  二、應用型本科院校實習保險保障機制構建是校企合作有效化的重要保障

  應用型本科院校肩負著培養面向生產、建設、服務和管理需要的高素質應用型人才的使命,在我國經濟建設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由此,決定了應用型本科院校需要貫徹“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的教育方針,大力推行“產學研合作、校企合作”的人才培養模式,及時調整教育教學內容,突出實踐教學,積極推進學生到企業頂崗實習,努力形成以學校為主體,企業和學校共同教育、管理和訓練學生的實踐教學模式。

  作為一種實踐教學制度安排,組織在校學生到企業進行專業實習和頂崗實習,是學校專業教學的重要內容,也是今後學校教學改革重點加強的方面。隨著高校學生實習規模的擴張,實習功能的變化,實習形式的多樣化,以及實習傷害事故的不斷出現,實習制度面臨嚴峻考驗。實習對學校、實習企業、學生三方共贏的積極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一旦發生實習傷害事故,不僅牽涉到受害學生和學校,還牽涉到提供實習場所或崗位的企業,如果處理不及時、不公正,不僅遭遇實習傷害之痛的學生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有效地維護,而且會影響到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會嚴重挫傷企業接收學生實習的積極性,阻礙校企合作、工學結合制度健康、有序地推進,影響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國家在實習生這個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方面存在法規的缺位。現階段我國還沒有完善的關於學生實習的法律制度。對於實習學生合法權益保護仍是空白。由於根據學校的教學計劃被安排到實習企業實習的在校學生與實習企業之間並未建立實質意義上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身份隸屬關係,雙方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勞動關係,其權利義務關係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保護。因此,實習生在實習期間受傷,不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工傷認定,也就是說,實習生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中所稱的“職工”,所以不能通過工傷賠償來獲得救濟。由於實習生在實習期間的基本身份還是學生,實習期間並不與實習單位構成正式勞動關係,不是受勞動法保護的勞動者,因此學生在實習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處理得不到法律的支援,由此不僅給受到侵害的學生保護自己合法權益造成困難,也給提供實習機會的企業單位和學校造成了不小的困惑。因此有必要構建實習保險保障機制來保障大學生在實習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實習傷害事故。

  對學生而言,建立實習保險保障機制。可以使學生在實習期間得到人身意外傷害的保險保障。學生到企業真實的工作崗位頂崗實習,其工作環境的安全風險較校園而言會有所增加,一旦發生工作傷害或其他人身意外傷害以後,及時治療及經濟的補償是必不可少的。頂崗實習期間學生由於兼具學校學生和企業實習生雙重身份的特殊性,因而由學校還是企業來承擔經濟補償的責任難以界定明確,一些學校和企業原本良好的合作關係可能會因為一次頂崗實習學生的工作傷害賠償問題而陷於停滯或中斷,影響校企合作的長效化。

  對學校而言,建立頂崗實習保險保障機制是完善校企合作制度化、長效化的重要環節。目前,諸多院校的頂崗實習活動還存在保障機制不夠完善的問題,尤其是保險保障機制上的缺陷。大部分院校只是通過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或者制定相關應急預案,真正發生學生的工作傷害或其他人身意外傷害時,往往只能採用一事一議的方式。由於沒有形成制度化的文字,缺乏統一的事件處理標準及流程,通常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財力與實習單位談判。

  對企業而言,目前接納大學生實習主要出於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學校的請求,二是企業為節約成本。而在接納學生頂崗實習的過程中,企業始終是作為享有更多主動權的一方,學校和學生更像是“弱勢群體”。對於第一種情況,企業原本對畢業生的需求慾望並不強。出於人情的因素接納了學生實習,一旦發生實習生工作傷害或其他人身意外傷害,企業不僅要承擔經濟損失,而且還會影響安全生產技術指標,久而久之,企業與學校合作就失去了興趣,形成了校企合作“一頭熱”的現象。而對於第二種情況,一些企業為降低用人成本。主 動找學校聯絡實習學生,但實質上,這種校企合作的出發點更多是企業出於成本考慮,因此,一旦發生實習生工作傷害或其他人身意外傷害,也就增加了企業的經營成本,常常會出現實習單位推脫賠償責任或拖延賠償時間、減低賠償金額的情況。

  三、大學生實習保險保障機制構建的實踐

  以北京石油化工學院為例進行探討。北京石油化工學院作為一所以工科為主的地方普通本科高等學校,基於長期堅持的“崇尚實踐、知行並重、堅持走實踐育人之路”的辦學傳統,已經形成了比較鮮明的“實踐育人”的辦學特色,在工程教育改革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成果。學校緊緊抓住教育部實施“卓越工程師培養計劃”試點的契機,進一步深化校企合作的工程教育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從而實現辦學理念、模式、特色、聲譽的進一步提升,培養適應社會需要的合格工程技術人才。在實踐教學過程中,根據教育部實施“卓越工程師培養計劃”試點有關精神,密切結合學校辦學定位和北京經濟社會發展對高階工程技術人才的需求,遵循“解放思想、開放借鑑、校企共贏、精心組織、持續改進”的原則,深化工程教育本科專業人才培養模式改革;進一步深化“互利雙贏”的校企合作,在企業深度參與下,以實際工程為背景,以工程技術為主線,著力提高學生的工程意識、工程素質和工程實踐能力,培養適應企業一線需求的高素質工程師。

  為進一步保障學生實習期間的人身安全,充分保障學校、企業、學生三方的權益,北京石油化工學院實施了有益的探索和實踐,將商業實習保險引入實踐教學過程中,建立實習保險保障機制。

  學生實習過程中風險存在的必然性和事故發生的可能性,是學校組織學生進行實習所不可迴避也無法抗拒的一個現實。而一旦發生實習傷害事故,作為實習學生組織管理方的實習企業和學校都將無可避免地捲入侵權責任認定和賠償責任承擔的旋渦之中。這必將直接影響到學校組織學生進行實習活動的積極性,同時也將毫無疑問地削弱用人單位接收實習學生的意願,而這又將對高校人才培養質量的提升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客觀地說,實習傷害事故之所以得不到及時妥善處理,不單是事故責任不清晰,學校、實習企業作為責任主體,其責任能力的有限性,確實也難以承擔動輒十幾萬甚至幾十萬的賠償費。那麼,如何做到既能有效地救濟與保障實習事故中受害學生的合法權利,同時又可使實習企業和學校豁免於沉重的事故侵權賠償責任?

  針對實習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人身傷害事故,一些院校在尊重學生意願的前提下,為學生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從商業保險角度分析,實習責任保險與學生意外傷害保險是現階段我國在處理實習學生傷害事故中常用的兩種保險形式。但他們針對的是不同性質的學生傷害事故,因而保險性質也有所不同。實習責任保險設立的基礎是實習企業、學校及其教師的侵權行為,屬於財產保險中的責任保險,學校是被保險人,實習學生是保險中的第三人。實習學生人身健康安全受到企業、學校及其教師的侵害,保險人則以賠償者的身份代替學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該責任保險的目的在於彌補學生因企業及學校侵權而遭受的損失。學生意外傷害保險屬於人身保險,以學生自願參加為原則,是學生及其家長在審視學校實習環境、實踐教學設施等外在因素之後,經過考慮決定是否投保。在學生意外傷害保險中,學生身兼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三重身份,學校只是為學生及家長購買該險種提供一定的便利條件,並不是保險的當事人。該保險的目的在於使學生在遭受意外傷害後獲得一定數額的保險金。以減輕學生及家長的經濟壓力。此種保險屬於人身保險範疇,且其賠償限額往往極其有限,不能滿足重大傷亡事故中學生的賠償目的。實習責任保險保障的是在校學生在實習過程因實習企業及校方的原因導致實習學生的人身傷亡,依法應由企業及學校承擔的部分或全部直接經濟損失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實習責任保險的保障範圍是由於實習企業及校方依法對實習學生應負的人身傷害賠償責任。學校參加實習責任保險的目的是為轉移這方面的風險,從而有精力從事正常的教育活動中。因此。實習責任險範圍應該具有更大的空間。

  實習責任保險是以實習企業及學校侵權責任為要件,藉以拓寬企業及學校賠償途徑。而學生意外傷害保險不完全以學校的侵權責任為要件,無論學校是否負有責任,只要發生意外事故,並引起學生疾病、傷殘或死亡的,保險人都應當依據保險合同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學生意外傷害保險是一項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保險形式,針對所有的學生意外傷害。實習企業、學校及其教師的侵權行為造成的實習學生傷害事故可以預防,但不可能從根本上杜絕,因此,實習責任保險對當前應對企業及學校侵權引發的學生傷害事故具有重要作用。

  目前國內的學生實習責任保險最初是為解決高職院校學生頂崗實習而設立的,也稱為“職業學校學生實習責任保險”。2006年年底,根據中國保監會和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的推薦,教育部職成教司委託相關機構,就如何開發職業學校學生實習保險產品,為職業學校學生實習提供更好的政策支援進行調研。2008年9月,由教育部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主辦的全國職業院校學生實習責任保險工作研討會在大連召開。與會代表們針對設立“學生實習責任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了充分的研討和論證,並一致認為應儘快推行這一險種。2010年初,國內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等幾家規模較大的財產保險公司試探性地推出了這一商業險種,主要針對高職院校學生頂崗實習。這一險種的突出功能在於將實習企業和學校的事故責任風險轉嫁給了保險公司,實現了事故責任承擔的社會化,構建了實習傷害事故侵權賠償責任的“社會承擔”之道。

  北京石油化工學院在本科應用型卓越工程師培養過程中,主動與北京聯合保險經紀公司合作,探討建立學生實習的風險保障機制問題。作為北京市教委風險管理顧問的北京聯合保險經紀公司,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技術合作,試行逐步將實習責任保險的投保範圍擴大,將教育部“卓越工程師培養計劃”試點的普通本科院校在校學生的實踐教學納入到實習責任保險的投保範疇,為在校大學生的實踐教學提供商業責任保險保障。北京石油化工學院由學校出資為實習學生投保實習責任保險。此舉有效防範和化解了大學生實習、實訓的意外傷害責任風險,保障了廣大學生的權益,減少了實習傷害事故糾紛,進一步推進了校企合作,維護了校園和諧穩定,促進了高等教育健康和諧發展,有效緩解了實習生這一非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在實習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時校、企、生三方糾紛而損害其利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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