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員工是否有醫療期

  醫療期,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內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依法享有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時間。那麼,試用期內的員工是否享有和正式員工一樣的醫療期等待遇?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能幫到你。

  

  試用期內的員工是否享有和正式員工一樣的醫療期等待遇?答案是肯定的。

  我國《勞動法》第21條、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18項規定,勞動者的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也即試用期應當被計算在勞動合同的履行期內。《勞動法》第72、73條規定,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社保費當然包括了法定強制繳納的醫療保險。試用期只是勞動合同期限的不同階段,並不影響雙方間存在勞動關係的認定。依據前述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患病的,自然也可以享受醫療期和醫療期的福利待遇。我國原勞動部辦公廳《合同制工人在試用期內患病醫療問題給寧波市勞動局的覆函》***勞辦險字〔1989〕3號***和原勞動部頒發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3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可以享受的醫療待遇,醫療期限為3個月。

  能否辭退醫療期試用員工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以不能勝任工作等為理由解除勞動合同。

  這是否意味著,無論何種情況下,企業都不能與在醫療期內的試用期員工解除勞動關係呢?醫療期並不屬於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企業不能因此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但是,對於試用期員工,如果企業能夠證明其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是有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嚴重失職、被追究刑事責任等情形,即使員工處於醫療期,仍然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在醫療期結束之前,試用期已經結束,那是否意味著該員工將自動轉成正式員工?而企業卻因此喪失了對他考察的機會?一旦過了試用期,企業再同患病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就不能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作為理由了,而是要走正式員工的解除程式,這將意味著面臨的難度更大,承擔的成本更多。建議企業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做一些約定,比如約定試用期內的醫療期單獨於試用期,一旦發生醫療期,則試用期中止,待醫療期結束後,試用期繼續計算,由此保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對員工的考察權和解除權。

  醫療期如何計算

  根據勞動部關於釋出《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4條規定。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

  如:享受三個月醫療期的職工,如果從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麼該職工的醫療期應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間確定,在此期間累計病休三個月即視為醫療期滿。其他依此類推。

  醫療期的待遇有哪些

  根據勞動部關於釋出《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5條規定,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的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