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債券業務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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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度】專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按照《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的發展並規範債券市場,鼓勵金融創新、豐富金融市場層次和產品;建立透明規範的城市建設投融資機制等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基本概念】專案收益債券是與特定專案相聯絡的,債券募集資金用於特定專案的投資與建設,債券的本息償還資金完全或基本來源於專案建成後運營收益的債券。

  第三條【發行方式】專案收益債券可以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交易場所以簿記建檔形式公開發行,也可以面向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

  第四條【資金用途】發行專案收益債券募集的資金,只能用於該專案建設和運營,不得置換專案資本金或償還與專案有關的其他債務,也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第二章 專案及收益

  第五條【合規性】用於發行專案收益債券的專案,應該已完成審批、核准或備案及其他與專案開工相關的手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固定資產投資管理規定。

  第六條【鼓勵類】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政策要求,現階段重點支援棚戶區改造、城市綜合管廊、天然氣儲氣設施等專案通過專案收益債券融資。

  第七條【負面清單】不支援自身沒有任何盈利能力、單純依賴財政補貼建設、運營專案發行專案收益債券。

  第八條【專案實施主體】專案實施主體應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特殊目的載體。專案實施主體負責募投專案的投資、建設及運營,根據約定享有專案的收益權,也是保證債券還本付息的第一責任人。

  第九條【專案可研】發行債券的專案,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由具有甲級資質的工程諮詢公司編制。專案收益和現金流應由獨立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具有諮詢、評估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諮詢公司等***進行評估,並對專案收益和現金流覆蓋債券還本付息出具專項意見。

  第十條【專案建設資金來源】發行專案收益債券的專案,除債券資金之外,其他資金來源必須全部落實。其中投資專案資本金比例須符合國務院和行業主管部門關於專案資本金比例的有關要求。

  第十一條【專案經濟效益評價】在專案收益債券存續期內的每個計息年度,專案收入應該能夠完全覆蓋債券當年還本付息的規模,專案各年收入扣除運營成本和各項稅金後的淨現金流,應該能夠覆蓋債券當年還本付息資金規模的90%。專案內部收益率***稅後***應該大於現階段社會折現率8%。收益期較長或有財政補貼的專案,社會折現率的要求可放寬至不低於6%。

  第十二條【專案收入的認定】專案收入是指與專案建設、運營有關的所有直接經濟收益和可確認的間接經濟收益。專案收益包括但不限於直接收費收入、產品銷售收入、財政補貼以及因專案開發帶來的土地增值收入。其中,財政補貼和土地增值收入應該納入有許可權政府的財政預算並經同級人大批准列支。債券存續期內納入預算的財政補貼佔專案收入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50%。

  第三章 賬戶管理

  第十三條【賬戶設定】發行專案收益債券的專案實施主體,應該在銀行設定債券募集資金專戶、專案收入歸集專戶、償債基金專戶,分別存放專案收益債券的募集資金、專案收入資金和專案收益債券還本付息資金。

  第十四條【防止利益衝突】對舉借銀行貸款的專案,專案歸入歸集專戶和償債資金專戶應開立於提供貸款的銀行之外的第三方銀行機構。

  第十五條【債券募集資金專戶】募集資金使用專戶,專門用於本期債券募集資金的接收、儲存及劃轉,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臨時限制的募集資金,只能用於銀行存款,國債等流動性較好、低風險保本投資。

  第十六條【專案收入歸集專戶】專案收入歸集專戶,專門用於接收專案運營期間收入,按照約定向償債資金專戶中劃轉本期債券當年應付本息金額和償債準備金。專案收入由可確定的主體支付時,應由該主體直接向專案收入歸集專戶劃轉資金。專案當年收入扣除當年還本付息資金後仍有剩餘的,應向償債資金專戶劃轉償債準備金。償債準備金的金額為下一年度還本付息金額的1%,與當年還本付息金額一併劃入償債資金專戶。專案收入當年歸集金額扣除當年還本付息金額和償債準備金金額後的剩餘部分,可用於支付與專案有關的成本、費用和稅金。

  第十七條【償債資金專戶】償債資金專戶專門用於本期債券償債資金的接收、儲存及劃轉,除償還債券本息外,償債資金專戶資金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第四章 信用評級和增信措施

  第十八條【信用評級】公開發行的專案收益債券,應該由專業評級機構進行債券信用評級,定期進行跟蹤評級並公佈評級結果。

  第十九條【增信措施】專案收益債券應設定差額補償人,債券存續期內每期償債資金專戶內賬戶餘額在當期還本付息日前20個工作日不足以支付本期債券當期本息時,差額補償人按約定在5個工作日內補足償債資金專戶餘額與應付本期債券本息的差額部分。

  第二十條【差額補償協議】專案實施主體、差額補償人和專案收入歸集賬戶監管銀行應簽訂差額補償協議,約定各方權利義務和差額補償程式。

  第二十一條【擔保措施】在設施完善的差額補償機制基礎上,專案收益債券也可以同時增加外部擔保,對專案收益債券還本付息提供全額無條件不可撤銷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當償債資金專戶內的餘額無法足額還本付息、差額補償人也無法按時補足差額時。由擔保人在還本付息日前10個工作日將差額部分劃入償債資金專戶。

  第五章 發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審批方式】公開發行的專案收益債券,須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後方可發行。非公開發行的專案收益債券,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後即可發行。

  第二十三條【承銷】發行專案收益債券,應由有資質的承銷機構進行承銷。

  第二十四條【期限要求】專案收益債券的存續期不得超過募投專案運營週期。還本付息資金安排應與專案收益實現相匹配。

  第二十五條【債券形式】專案收益債券為實名制記賬式債券,並在相關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託管。

  第二十六條【流動性安排】專案收益債券發行後,可向有關證券交易場所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請。

  第六章 資訊披露

  第二十七條【發行資訊披露】公開發行的專案收益債券,其募集說明書等法律檔案應置備於必要地點並登載於相關媒體上。

  第二十八條【持續資訊披露】專案實施主體和承銷機構應每半年在相關媒體上公告專案實施進展情況及募集資金使用專戶,專案收入歸集專戶和償債資金專戶收支情況。在債券存續期內,專案建設、運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專案實施主體發行對債券持有人由重大影響的事項。應按照規定或約定履行程式,並及時公告。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指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指引自2015年3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