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收費管理制度***2***

  幼兒園收費管理制度篇4

  一、收費管理基本原則為進一步規範收費操作流程,確保合理、合法、合規,結合本園實際情況,制定溫州路幼兒園收費管理制度篇。

  二、收費專案包括規定性收費以及選擇性收費專案。

  三、具體操作流程

        1、 按物價局以及教育局對本園收費專案的核定標準,向家長收取規定的費用。不以各種名義擅自提高和亂收費。

  2、 必須統一使用《地區***州、市***中小學雜費收費票據》收費必須出具足額票據。

  3、嚴禁幼兒園自行增加收費專案、提高收費標準。

  4、 按黔價費《2002》379號文,設立收費公示欄,達到長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

  5、 認真做好每月幼兒伙食費的結清和退費工作,每月收費前必須向家長公佈伙食收支帳目。

  幼兒園收費管理制度篇5

  一、為規範教育收費行為,完善監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亂收費,學校決定在實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

  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是學校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牆等形式,向社會公佈收費專案,收費標準等相關內容,便於社會監督學校嚴格執行國家教育收費政策,保護學生及其家長自身合法權益的制度。

  三、凡上級規定的教育收費,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收費專案,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收費範圍,計費單位,投訴電話等都應進行公示。

  四、學校在校內通過公示欄,公示牌等方式,向學生公示收費專案,收費標準等內容,學校在開學時或學期結束後,向學生家長報告本學期學校收費情況,讓學生家長了解學校的實際收費與規定的收費是否一致。

  五、在學校校內設立的公示欄,公示牌,要儘可能獨立置放,位置明顯,字型端正,實用規範.遇有損壞或字跡不清的,要及時更換,維修或重新整理。

  六、收費公示的內容,事前必須經過縣教育行政部門的稽核,公示收費的內容,要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專案,標準及範圍等,禁止將越權收費,超標準收費,自立專案收費等亂收費行為通過公示"合法化"。

  七、遇有政策調整或其它情況變化時,學校要及時更新公示的有關內容,學校要主動,及時向財政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做好教育收費政策資訊的溝通工作,並做好公示欄,公示牌,公示牆的更新維護工作。

  八、學校要加強對教育收費公示制度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亂收費,按規定應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費,或公示內容與規定政策不符的,學校要進行相關責任追究。

  幼兒園收費管理制度篇6

  第一條為加強幼兒園收費管理,規範收費行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兒園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江蘇省學前教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學前教育改革發展的意見》***蘇政辦發〔20xx〕136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公辦和民辦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兒園及小學附設的學前班、幼兒班***以下簡稱“幼兒園”***。

  第三條學前教育屬於非義務教育,幼兒園收費專案實行省級統一管理,幼兒園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費***以下簡稱“保教費”***、住宿費***僅限寄宿制幼兒園***、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幼兒園不得收取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費用。

  第四條公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收入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收入納入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

  第五條保教費是幼兒園向幼兒提供保育教育而收取的費用。

  第六條幼兒園服務性收費是幼兒園為在園幼兒提供可供選擇的服務而產生的費用。服務性收費包括以下專案:

  ***一***伙食費。幼兒園為在園幼兒提供膳食服務收取的費用。

  ***二***託管費***僅限全日制幼兒園***。幼兒園接受家長委託,非保教時間***保教時間週一至週五每日不少於8小時***向幼兒提供託管服務收取的費用。

  第七條幼兒園代收費是幼兒園為方便幼兒教育、生活而代收代管的費用,包括集中代購被褥、洗漱用品等收取的生活用品費用。

  第八條公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由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城鄉經濟發展水平、辦園成本、居民承受能力等情況提出意見,經同級市、縣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稽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公辦幼兒園住宿費標準、服務性收費標準,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批准。

  第九條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按照家庭合理分擔教育成本的原則,考慮政府投入等因素制定。

  第十條幼兒園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內容:

  ***一***教職工工資、津貼、補貼及福利、社會保障支出、離退休人員費用;

  ***二***固定資產折舊費用;

  ***三***幼兒活動及學習費用;

  ***四***公務費用、業務費用、圖書及裝置購置費用、修繕費用;

  ***五***其他正常辦園費用。

  前款成本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校辦產業支出等非正常辦園費用。

  第十一條提出制定或調整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意見時,應當如實提供以下材料:

  ***一***幼兒園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具體專案;

  ***三***現行收費標準和申請制定的收費標準或擬調整收費標準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費額和調整後的收費增減額;

  ***四***辦園成本核算及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依據和理由;

  ***五***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對幼兒家長負擔及幼兒園收支的影響;

  ***六***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公辦幼兒園保教費實行按類定級收費,依據辦園型別、辦園條件、地區差異制定差別化收費標準。

  無財政撥款的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收費標準在同等級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收費標準基礎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過20%。

  第十三條公辦幼兒園住宿費標準按照實際成本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十四條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標準,按照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原則,由民辦幼兒園根據保育教育、住宿及服務成本合理確定,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後執行。

  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標準備案後兩年內不得調整。

  第十五條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收費標準視同公辦幼兒園管理。

  第十六條民辦幼兒園收費標準報有關部門備案時,應當如實提供以下材料:

  ***一***幼兒園的有關情況及其證明;

  ***二***制定收費標準的成本測算情況:教職工工資、津貼、補貼及福利、社會保障支出、公務費、業務費、修繕費、固定資產折舊費等正常辦園費用;

  ***三***申請備案的具體專案及標準,並填寫《民辦幼兒園收費標準備案表》***見附表***;

  ***四***價格主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服務性收費、代收費應當遵循“家長自願、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佈”的原則,不得與保教費統一收取。

  第十八條寒、暑假期間幼兒園為幼兒提供保育教育服務的,保教費收費標準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過30%。

  第十九條幼兒園為未滿三週歲嬰幼兒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務的,收費標準在正常保教費收費標準基礎 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過每生每月50元。

  第二十條保教費、住宿費按月或者按學期收取,由各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保教費、住宿費不得跨學期預收。

  第二十一條公辦幼兒園收取保教費、住宿費使用財政票據,民辦幼兒園收取保教費、住宿費使用稅務發票。

  第二十二條幼兒園退費按月計算。因幼兒自行退***轉***園,幼兒在園天數不足當月法定工作日天數一半***含一半***的,幼兒園應當扣除實際在園天數後退還費用;超過一半的,當月費用不予退還。

  幼兒園停課的,幼兒園應當扣除實際在園天數後按月退還相關費用;因幼兒園違反國家相關規定被有關部門關閉或者暫停辦學,造成幼兒退園的,幼兒園應當全額退還所收費用。

  第二十三條幼兒園服務性收費,按月據實結算。幼兒在園天數不足一個月的,以幼兒提出請假申請計算,扣除實際在園天數後退還費用。

  幼兒園代收費即時發生即時收取。

  第二十四條公辦幼兒園的保教費應當主要用於幼兒保育、教育活動和改善辦園條件。

  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應當主要用於教職工工資及津貼、補貼及福利、社會保障費、公務費、業務費、幼兒活動及學習用品、圖書裝置購置、房屋修繕、固定資產折舊等正常辦園經費支出。

  第二十五條公辦幼兒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對城鄉低保家庭和持《特困職工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人員子女的保教費,應當按照50%的比例予以減免;對殘疾兒童和無生活來源、無法定撫養人、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孤兒及革命烈士或者因公犧牲軍人子女的保教費,予以全免。

  民辦幼兒園可以根據自身能力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幼兒給予幫扶。

  第二十六條幼兒園不得在保教費外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課後培訓班、親子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向幼兒家長收取費用;不得收取與入園掛鉤的捐資助學費、借讀費、贊助費、建園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費用。

  第二十七條幼兒園收費按照收費許可證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幼兒園收費實行公示制度,幼兒園應當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牆等形式,向社會公示收費專案、收費標準等內容,自覺接受家長和社會監督。

  幼兒園招生簡章應當載明幼兒園性質、辦園條件、收費專案、收費標準、優惠減免規定等內容。

  第二十九條各級財政、教育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學前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制定本地區幼兒園生均經費標準、公辦幼兒園生均財政撥款標準和公辦幼兒園生均公用經費財政撥款標準,確保財政性學前教育經費佔同級財政性教育經費的比例不低於5%。

  第三十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擠佔、挪用幼兒園取得的合法收費收入。

  第三十一條幼兒園應當配合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監督檢查所需資料。

  第三十二條各級價格、教育、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幼兒園收費管理,督促幼兒園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自覺執行收費管理政策。對違反教育收費相關規定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及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規定進行查處。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省物價局會同省教育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後30日施行。20xx年12月19日印發的《江蘇省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此前與本辦法相牴觸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