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關於加班費的規定

  加班在現在這個一切高速運轉的社會來說是很正常的了,那加班的加班費是怎麼規定的?勞動合同法規定是怎麼支付加班費?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勞動合同法對加班費的規定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勞動合同法對加班費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僅就勞動合同進行規定的法律,其中不涉及工作時間的具體規定,加班問題屬於關於工作時間的規定,依然按原有的《勞動法》執行。即《勞動法》的下列規定: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 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 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 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 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 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相關規定: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 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 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 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加班費計算基數的確定

  1、如果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準。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專案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

  2、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於實際工資,具體包括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中規定“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但是應當注意一點,在以實際工資都可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範圍。

  3、在確定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時,應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 ,進行折算。

  4、實行計件工資的,應當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單價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5、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低於當地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以日、時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

  加班費規定的計算方法

  ***一***8 小時外加點:根據 199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國務院 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 8 小時、每週 工作 40 小時。”因此,如果安排勞動者在每天 8 小時之外延長 工作時間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支付加 班費,即加班費不低於 150%的工資;

  ***二***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應該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 於 200%的工資;

  ***三***法定節日加班:根據 1999 年 9 月 18 日國務院頒佈的《全 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 270 號***第二條規定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由原來的 7 天改為 10 天,即: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勞動節,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說,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勞 動者工作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支付加 班費,即加班費不低於 300%的工資。

  ***四***計件工資時的加班加點: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 十三條規定: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 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 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 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 150%、200%、3 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 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 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五***綜合計算工時的加點:依據我國勞動與社會保障部 2000 年 3 月 17 日頒發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 問題的通知》:“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 為 20.92 天和 167.4 小時。”因此,實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 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數超過 20.92 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時間超過 1 67.4 小時的,應該視為加點,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 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於 150%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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