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加班工資計算方法

  加班費是一種補償,因為其付出了過量的勞動;對於用人單位而言,支付加班費能夠有效地抑制用人單位隨意地延長工作時間,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解開勞動合同法加班工資怎麼算,希望能幫到你。

  

  春節長假即將結束,加班費又成為關注重點,《勞動合同法》等新法律實施後,對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有何利好?昨天,廣東省勞動保障廳勞動關係處負責人表示:用人單位不按時足額支付加班費,職工可據此解除合同並獲得經濟補償。

  新法調動勞動者維權積極性

  據廣東省勞動保障廳勞動關係處處長林景青介紹,《勞動合同法》明確,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含加班費***的,勞動者不需提前通知就可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

  法律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林景青說,這是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違規的用人單位要“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和“支付經濟補償金”,調動了勞動者維護自身權益的積極性。

  初一加班總共可拿4倍日工資

  加班費怎麼算,林景青表示,法律已明確:工作日加班,加班費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150%;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加班費不低於200%;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加班費不低於300%。

  顯然,今年除夕、初一、初二要按3倍支付加班費,不能用補休代替加班費;這裡的3倍是另外支付的,如包括帶薪的當天的工資,勞動者可以拿到相當於日工資標準4倍的工資。初三至初六屬於調換的休息日,不安排補休的,要按200%支付加班費。

  加班費計算基數略有下降

  今年法定節假日由10天變為11天,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也有所調整。按原規定,月平均工作天數和日工資折算都按20.92天計算,而上個月國家勞動保障部通知明確,月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12***月***=20.83天/月,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新辦法區分了月工作日和月計薪天數,月工作日主要用於判斷是否加班,而月計薪天數則作為折算加班費的標準。

  對此,一些勞動者表示費解:為何節假日多了,加班費折算標準反而下降了?林景青說,按照法律規定,法定節假日是帶薪的,勞動者不工作用人單位也要支付工資;與此相應,折算月計薪天數時,也不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因此,新的折算辦法,實際上更為合理,更加符合實際情況。

  勞動法加班費的具體標準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都是佔用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都應當嚴格加以限制,高於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報酬即是國家採取的一種限制措施。但是,在上述三種情形下組織勞動者勞動是不完全一樣的,如法定休假日對勞動者來說,其休息有著比往常和休息日更為重要的意義,也影響勞動者的精神文體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這是用補休的辦法無法彌補的,因此,應當給予更高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遇到上述情況安排勞動者加班時,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及本法的規定支付加班費。屬於哪一種情形的加班,就應執行法律對這種情況所作出的規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則都是違反勞動法和本法的行為,都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犯,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本條的規定,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的,應當視為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補發其為了完成超過合理數量的勞動定額而加班工作的工資報酬

  勞動法加班費的依附徵稅

  2012年2月20日,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針對“節假日加班工資是否繳納個稅”的問題進行了解答。

  個人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取得兩倍或三倍的加班工資,是否屬於“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免繳個稅。

  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介紹,根據我國個稅法的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加班工資不屬於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應併入工薪收入依法徵稅。”納稅服務司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