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後沒有年休假的規定合不合理

  如果職工在公司入職滿一年的,可以休年假的,而女職工生產後也是有產假的,那公司規定休產假沒年假可以嗎?這樣合理嗎?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產假後沒有年休假合不合理

  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該規定中沒有把產假和婚假列入其中,所以,休了產假或婚假, 還能休年休假。

  職工年休假的規定是什麼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單位不能安排年休假要補償

  年休假是指單位的勞動者每年享有保留工作、帶薪連續休假的制度。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享受帶薪年休假。機關、團體、企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的工作人員都可享受休假。根據相關規定,參加工作時間滿1年不滿10年的,每年可休假5天;參加工作時間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參加工作時間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

  不能安排年休假 工資要按3倍算

  如果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員工休年休假的,經員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員工休年休假。但對員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員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月工資折算為日工資按照每月平均工作21.75日計算。比如一名員工工作滿3年,月工資為5000元,那麼他該休的年休假為5天;假如這5天他沒有休年休假,單位應該支付他 3448元******5000元÷21.75天***×5天×3倍***未休年休假工資。

  此外,還有一種情況:用人單位安排員工休年休假,但是員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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