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職工懷孕之後不被公司辭退的請假情況

  全面開放二胎後,很多人都準備生二胎。可是對於公司來說就愁苦了,懷孕的女性起碼半年沒法好好工作,有的公司甚至會將孕婦辭退。如果孕婦遇到這種情況,該怎麼辦呢?下面由小編為大家整理女性職工懷孕之後不被公司辭退的請假理由,希望對大家有用!

  女性職工懷孕之後不被公司辭退的請假理由

  對於孕期女職工,考慮到其身體情況的特殊性,相關法律法規已作出特別的保護性規定,如:產檢視為正常出勤,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解除勞動關係等。但相關權益的享有仍需以正常履行請、銷假手續,遵守用人單位相關規章制度為前提。

  若孕期女職工一味強調自身權益,怠於履行基本的請假手續,則可能構成《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情形。屆時,用人單位可依法解除雙方勞動關係,而無需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

  因此,女職工在孕期仍要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履行正常的請假手續,如請病假,需提交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或休假證明書;請事假,需提前得到用人單位的准許,否則就可能構成曠工。

  孕婦被辭退應得賠償

  國家對孕期女職工的權益保護做出了明確的保護,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做出非法辭退,孕期職工有權申請以下賠償:

  1. 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相當於2倍的經濟補償金

  計算方式:工作年限×離職前12月的平均工資×2倍***詳見《勞動合同法》第42、47、87條***

  2.懷孕、產期、哺乳期“三期”工資

  3.工資和加班工資***如有拖欠***應一併發放。

  孕婦被辭退相關的法律法規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由此,按照《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和《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婦女在懷孕期、哺乳期間,單位不能解除其勞動關係,婦女在懷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滿前,勞動合同期限應順延。此間的工資、福利等待遇不應改變。

  可見,國家對於作為弱勢群體的女職工的法律保護是十分符合實際情況的,因為懷孕女職工一旦遭到違法解僱,一直到哺乳期結束將難以找到工作,生活來源難以保障,因此國家禁止用人單位在職工懷孕期間解除勞動關係。而用人單位一旦非法辭退懷孕職工,所付出的代價也是很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