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休假是不是規定在工作日休

  國家是有規定工作滿一年的職工按要求享受帶薪年假的,那休假的時間不是在工作日的呢?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帶薪休假是否規定工作日休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 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 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按照國家有關職工年休假制度的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即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對於從其他單位新進入現用人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指該職工在原單位與現單位連續工作的時間合併計算。

  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

  關於累計工作時間的確定,包括職工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從事全日制工作期間,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可以計算為工齡的期間***視同工作期間***。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可以根據檔案記載、單位繳納社保費記錄、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確定。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合同未約定能不能申請帶薪休假

  帶薪年休假與《勞動合同法》同步實施。只要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簽訂勞動合同,除極少數非全日制用工,絕大多數勞動者會有至少1年的合同,也就能享受到至少5天的年休假。不過那些今天這兒1個月,明天那兒2個月的短工,由於工作很難形成連續性,年休假也難保障。

  為了貫徹《勞動合同法》,很多地方出臺了新的勞動合同文字。有的地方合同文字並未將帶薪年休假列為必備條款,這是否會影響到勞動者的年休假權利。對此,法律專家指出,帶薪年休假制度也是法定的,而且勞動法特別是勞動合同法本身已經明確了這一點,因此寫不寫入雙方合同,均不影響勞動者依法享有年休假的權利。

  根據國務院規定,如果當年出現四種情形,職工就不能再休年休假了,這四種情形分別是:

  1、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2、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帶薪休假不能安排的補償規定

  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在實踐中有些單位對於勞動者未休的年休假會及時向勞動者進行折薪補償,但更多的情況是,用人單位未安排勞動者休年休假,也不向勞動者支付這筆300%的年休假工資報酬。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追索年休假工資報酬,應當適用勞動爭議的一年的一般時效,還是適用勞動報酬的特殊時效?

  一般認為,我們所稱的“勞動報酬”是勞動者付出體力或腦力勞動所得的對價,體現的是勞動者創造的社會價值。而這裡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是因用人單位未安排年休假而應當承擔的一種法定責任,這一點與雙倍工資差額爭議相類似,均應當適用一年的一般時效,而不應適用勞動報酬的特殊時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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