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不按規定支付要怎麼辦

  根據我國《勞動法》中的規定,如果職工在休息休假時間被安排加班的,就要支付加班費,那單位不按照規定支付怎麼辦?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加班費不按規定支付的處理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加班費不按規定支付的處理

  市勞動保障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單位不按照相關法規規定支付加班費的,員工可申請勞動仲裁或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雖然法規有明確規定,但是往往有個別用人單位為了節約人力成本而對法律法規視而不見,故意剋扣員工的加班費。一項特別調查顯示,近五成服務行業從業者春節加班,其中56.8%的人表示其所在單位能夠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加班費用,由此可見仍然有4成職場人不能拿到加班費。

  用人單位如果拒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將受到相應處罰,不僅需要全額支付勞動者應得工資,同時還須支付所欠工資25%的補償金。情節嚴重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所欠工資數額與25%補償金總和的二倍以內賠償金。也有一些用人單位實行的是不定時工作制度,例如企業中的高階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等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崗位。針對這種情況,這位負責人表示,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但是是否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不能由用人單位自己說了算,必須報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

  加班費舉證責任的分配

  加班,是指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外繼續工作。舉證責任則是指當事人對自已提出的主張要提供證據進行證明,否則應承擔不利後果。在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一般是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即誰提出請求,誰就要證明該請求的合理性,否則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援。而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的舉證責任,並不完全依照民法上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而是規定了一部分舉證責任應當由用人單位來承擔。《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週期編制工資支付記錄表,並至少儲存二年備查。工資支付記錄表應當主要包括用人單位名稱、勞動者姓名、支付時間以及支付專案和金額、加班工資金額、應發金額、扣除專案和金額、實發金額等事項。”

  因此,在與用人單位因加班產生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者可以提請仲裁委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工資表,以證明勞動者的工資內是否包括有加班費。如果有加班費,公司應當提供加班費的計算依據。實務中,勞動仲裁委或者法院也會根據案情或者依據地方規定要求單位提供相應的考勤表,因為工資的發放一般是依據考勤情況作出的,如果考勤記錄中表明勞動者存在加班,而用人單位又沒有相反的證據證明該加班無效,則應當支援勞動者的主張。

  職工加班費的計算方法

  確定了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後,還必須區分不同情況,才能準確計算出加班費,實踐操作中具體要把握以下幾點:

  1、標準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按照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按照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和《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覆函》規定,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第44第1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44第3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3、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加班費的計算。一般情況下,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不需要支付加班費。但是應當注意,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仍然應當按照不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費。

  4、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加班費計算。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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