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加班費不按國家規定發怎麼辦

  在單位安排職工加班的情況下,國家規定是要按照法律的標準支付加班費的,但會有單位不按照的規定支付的,那要怎麼辦呢?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加班費能否不按國家規定發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加班費能否不按國家規定發

  用人單位可以自定加班工資的計算標準,但必須比法律的規定更高。工資,包括加班工資的法律規定,屬於勞動規範的基準法規定。簡單的說,基準法就是“底線”,高不限、低不許。150%、200%、300%,這三個延長工時的工資支付標準,是國家制訂的最低支付標準,任何用人單位都可以制訂符合自身特點的工資支付標準,但只能比法定標準更高不能低。另外,有些單位“一刀切”,不論什麼崗位的員工,也不論月工資多少,凡是在“黃金週”期間上班的一律按統一的標準支付,這是不完全正確的。對於工資低的員工,如果單位的支付標準,高於他的基本工資計算所得加班工資,那麼是許可的。但對於基本工資比較高的員工來說,實得的加班工資就可能低於法定標準了。所以,加班工資的支付還是要因人而異的。

  《勞動合同法》明確,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含加班費***的,勞動者不需提前通知就可,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法律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新勞動合同法下的加班費如何算,初一可拿四倍工資。《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含加班費***的,勞動者不需提前通知就可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法律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加班費怎麼算,法律已明確:工作日加班,加班費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正常工資的150%;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加班費不低於200%;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加班費不低於300%。

  加班費的支付標準

  加班費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的報酬。對勞動者而言,加班費是一種補償,因為其付出了過量的勞動;對於用人單位而言,支付加班費能夠有效地抑制用人單位隨意地延長工作時間,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在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情況下應當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即加班費。本條肯定了勞動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關於支付加班費的立法精神。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都是佔用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都應當嚴格加以限制,高於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報酬即是國家採取的一種限制措施。但是,在上述三種情形下組織勞動者勞動是不完全一樣的,如法定休假日對勞動者來說,其休息有著比往常和休息日更為重要的意義,也影響勞動者的精神文體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這是用補休的辦法無法彌補的,因此,應當給予更高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遇到上述情況安排勞動者加班時,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及本法的規定支付加班費。屬於哪一種情形的加班,就應執行法律對這種情況所作出的規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則都是違反勞動法和本法的行為,都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犯,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補休能否代替加班費

  對安排勞動者加班後的工資報酬問題作了三種規定: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上述三種情形中,法律規定,第二種情形,即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其待遇有兩種選擇,一是安排補休,二是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加班工資。而第一種和第三種情形下只能支付法律規定的加班工資報酬,不能以安排補休而不支付高於正常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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