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具有的法律特徵都有哪些

  在生活中,當公民死亡之後,遺留下來的財產稱之為遺產,而遺產是具有一定法律特徵的。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遺產具有的法律特徵,希望能幫到你們。

  遺產具有的法律特徵

  《繼承法》第3條中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根據這一定義,遺產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遺產具有範圍上的限定性。遺產是死亡自然人的個人財產,他人的財產不能作為遺產。

  2、遺產只能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財產,具有時間的特定性。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尚存的財產。遺產是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的財產,被繼承人死亡這一法律事實,是區分被繼承人的個人所有財產與遺產在法律上的時間界限。被繼承人生前所擁有的一切財產在法律上都屬於個人所有財產,而不屬於遺產。被繼承人有權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自己的意願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其財產,其他人不得干涉。無論被繼承人生前處於何種狀態,如無行為能力、沒有完全行為能力、喪失行為能力、被法律宣告失蹤等,其所擁有的一切財產都不得由他人非法佔有、使用、收益,更不能由他人據為己有。當被繼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實出現時,被繼承人不再享有民事權利能力,不能享有權利和負擔義務,他所遺留的個人財產轉化為遺產,才具有了繼承法上的意義;同時,遺產的種類、數量、價值等才能最終確定下來。

  由遺產的時間特定性,可以看出:被繼承人生存時,其他任何人都沒有權利以“繼承遺產”為由提出分割被繼承人財產,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3、遺產具有合法性。遺產是自然人遺留的合法財產。公民死亡時遺留下的財產作為遺產的,必須是依法有合法根據取得併為公民所擁有的財產。沒有合法根據取得財產,如非法侵佔國家、集體或者其他公民個人的財產,不能作為遺產。依法律規定不允許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也不能成為遺產。

  4、遺產具有可轉移性。遺產是死亡自然人遺留下來的,能夠依法轉移給他人的財產,不能轉移給他人承受的財產不能作為遺產。

  遺產的種類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資、獎金、存款利息、從事合法經營的收入、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樹木、牲畜和家禽。樹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種的樹木和自留山上種的樹木。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書畫、古玩、藝術品等。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別珍貴的文物,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五***法律允許公民個人所有的生產資料。如農村承包專業戶的汽車、拖拉機、加工機具等。城市個體經營者、華僑和港、澳、臺同胞在內地投資所擁有的各類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即基於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獲得的稿費、獎金,或者因發明被利用而取得的專利轉讓費和專利使用費等。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如公民的國庫券、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復員、轉業軍人 的復員費、轉業費,公民的離退休金、養老金等。

  遺囑執行人的權利義務

  1、查明遺囑是否合法真實。

  這是遺囑執行人的首要職責。因為無效的遺囑、不成立的遺囑都不能執行。因此,遺囑執行人要執行遺囑,首先應審查遺囑的合法性、真實性。例如,要查明遺囑是否為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有無塗改,遺囑的內容有無違法情況等等。遺囑執行人審查遺囑時,對遺囑內容不夠明確的,還要弄清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做出符合立遺囑人原意的解釋。

  2、清理遺產。

  清理遺產是指查清遺產的名稱、數量、地點、價值等狀況。儘管立遺囑人在遺囑中對其財產一般有具體的說明,但一方面在立遺囑人設立遺囑後,遺產的狀況會發生一定的變化,另一方面為執行遺囑也有必要查清遺產的狀況,以防止遺產的佔有人隱匿遺產,或造成遺產的遺漏等。遺產較多的,或者不編制遺產清單會影響順利執行遺囑時,遺囑執行人在查清遺產後,還應當編制遺產清單,明確立遺囑人以遺囑處分的遺產範圍。遺產清單應當交付繼承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

  3、管理遺產。

  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的權利和義務。遺囑中對遺產的管理有要求的,遺囑執行人應當按照遺囑中的要求管理遺產。遺囑中對遺產的管理沒有提出要求的,遺囑執行人對遺產的管理以執行遺囑的必要為限。例如,遺囑執行人不得對遺產有處分行為。遺囑中處分的遺產為他人非法佔有的,遺囑執行人有權請求返還。對立遺囑人生前的債權,遺囑執行人有權收取;對已到期的債務也可以以遺產支付。但除立遺囑人於遺囑中指明者外,遺囑執行人不得為遺產債務的免除。遺囑執行人管理遺產所需的費用,得從遺產中扣除或者由繼承人負擔。

  4、召集全體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公開遺囑內容。

  遺囑執行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召集全體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公開遺囑的內容,並對有關遺產的情況做出說明。

  5、按照遺囑內容執行遺贈和將遺產最終轉移給遺囑繼承人。

  遺囑執行人有將遺囑中處分的遺產轉交給有關人的權利和義務。立遺囑人在遺囑中遺贈的財產,應由遺囑執行人交付給受遺贈人。

  6、排除執行遺囑的各種妨礙。

  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時,任何人不得妨礙。對於在執行遺囑中受到他人的非法干涉和妨礙,不論此干涉和妨礙是來自於繼承人還是來自於其他人,遺囑執行人都有權排除,必要時得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執行遺囑的合法權利。例如,繼承人佔有或隱匿遺囑中處分的財產而拒不交出或擅自處分的,他人非法侵佔遺產的,遺囑執行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責令不法行為人停止其侵害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