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運合同的法律特徵和效力是什麼

  客運合同是承運人與旅客關於承運人將旅客及其行李安全運送到目的地,旅客為此支付運費的合同,你對客運合同有多少了解?客運合同的法律特徵與效力是什麼?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客運合同的相關法律知識。

  客運合同的法律特徵和效力

  一、客運合同法律特徵

  客運合同為運輸合同的一種,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1、客運合同的標的為運輸旅客的行為。客運合同是旅客與承運人關於運輸旅客的協議,客運合同的目的是承運人按時將旅客安全送達到目的地,因此,客運合同的標的即為運輸旅客的行為。

  2、客運合同為實踐性合同。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二、客運合同效力

  客運合同的效力主要體現為:

  1、首先是旅客的義務

  1***旅客有持有效客票乘運的義務

  客票為表示承運人有運送其持有人義務的書面憑證,是收到旅客承運費用的收據。客票並非旅客運輸合同的書面形式,但它卻是證明旅客運輸合同的惟一憑證,也是旅客乘運的惟一憑證。因此,無論採用哪一種運輸方式,旅客均須憑有效客票才能承運,除特別情形外,不能無票承運。旅客無票乘運、超程乘運、越級乘運或者持失效客票乘運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2***旅客有限量攜帶行李的義務

  旅客在運輸中應當按照約定的限量攜帶行李。超過限量攜帶行李的,應當辦理託運手續。

  3***旅客有不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違禁物品的義務

  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旅客違反規定的,承運人可以將違禁物品卸下、銷燬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旅客堅持攜帶或者夾帶違禁物品的,承運人應當拒絕運輸。另外,旅客隨身攜帶或在行李中夾帶違禁品的,還應承擔相應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還須承擔刑事責任。

  2、承運人的義務

  1***承運人的告知義務

  承運人應當向旅客及時告知有關不能正常運輸的重要事由和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所謂有關不能正常運輸的重要事項,是指因承運人的原因或天氣等原因使運輸時間遲延,或運輸合同所約定的車次、航班取消等影響旅客按約定時間到達目的地的事項。所謂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是指在運輸中為保障旅客的人身、財產安全,需要提醒旅客注意的事項。

  2***承運人有按照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運輸旅客的義務

  客票是證明旅客運輸合同有效成立的書面憑證,客票上所載明的時間、班次是經承運人和旅客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從而成為合同內容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此,雙方均應按約定履行。承運人只有按客票載明的時間、班次運輸,才屬於全面、適當地履行了合同。對於承運人未按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進行運輸的,旅客有權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變更運輸路線以到達目的地或者退票。

  3***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的救助義務

  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如果承運人對患有急病 、分娩、遇險的旅客不予救助,因其不作為即可被要求承擔民事責任。

  4***承運人的安全運送任務

  運輸合同生效後,承運人負有將旅客安全送達目的地的義務,即在運輸中承運人應保證旅客的人身安全。對旅客在運輸過程中的傷亡,承運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這種免責事由的規定,說明承運人應對旅客的人身傷亡承擔無過錯責任。承運人對旅客傷亡的賠償責任及其免責事由的適用,不僅限於正常購票乘車的旅客,也適用於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乘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除上述旅客外,對於無票乘車又未經承運人許可的人員的傷亡,因沒有合法有效的合同關係存在,承運人不承擔違約的賠償責任。承運人負有安全運輸旅客自帶物品的義務。在運輸過程中旅客自帶物品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相關閱讀:

  合同的分類

  第一, 單務合同和雙務合同

  單務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僅有一方承擔義務。 雙務合同,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關係。

  第二, 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是指一方通過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而給付對方某種利益,對方要得到該利益必須為此支付相應代價的合同。

  無償合同,是指一方給付某種利益,對方取得該利益時並不支付任何報酬的合同。

  第三, 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稱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經確定了一定的名稱及規則的合同。

  無名合同,又稱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並未確定一定的名稱及規則的合同。

  第四,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必須採取特殊形式訂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依法無需採取特定形式訂立的合同。

  第五, 主合同和從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賴其他合同而能獨立存在的合同。

  從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存在前提的合同,又稱為附屬合同

  第六, 實踐合同和諾成合同

  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除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還必須有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才能產生法律效果。實踐合同則必須有法律特別規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諾即成”的合同。特點在於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