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對離婚手續辦理的規定

  如今,很多家庭會因為一些生活上的問題而選擇離婚,那麼,在法律常識裡,離婚手續該如何辦理呢?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能幫到你們。

  離婚手續的辦理

  協議離婚:

  1、準備離婚相關證件。

  2、準備離婚相關材料。

  3、材料以及證件準備完成之後,必須由夫妻親自前往當事人常住地址戶口所在地區的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

  4、民政局人員稽核材料無誤,將結婚證收回。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證。

  訴訟離婚:

  1、聘請專業律師,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注意事項: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法院才會予以受理: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個人;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有被告且明確;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人民法院審理。

  一般情況法院會對案例進行審查,7天內立案,立案後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立案後首先法院會對當事人雙方調節,調節不成開庭審理。

  3、判決。

  根據庭審情況,任命法院會對當事人進行再度調解,再次調解如果還未達成一致,法院則進行宣判。

  離婚的特點

  協議離婚的特點:

  協議離婚俗稱兩願離婚或登記離婚。即夫妻雙方自願離婚。協議離婚雙方需帶上相關證件以及材料到民政局辦理離婚。

  協議離婚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1、程式較為簡單,辦理方式便捷。

  2、由於雙方自願,離婚協議多為雙方自願協定,自覺遵守和履行率高。

  3、避免了訴訟,一般不會產生夫妻雙方離婚後相互仇視以及敵對等情況。

  訴訟離婚的特點:

  訴訟離婚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非自願,或者雙方由於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未能達到一致,而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人民法院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一種離婚形式。訴訟離婚需向法院提起訴訟,經審理或調解後生效。

  訴訟離婚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1、夫妻雙方離婚非自願。

  2、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等不能達成一致意見。

  3、有人民法院介入,並起到調節作用。

  軍人離婚手續的辦理規定

  1、辦理現役軍人離婚手續中配偶是地方人員,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進行調解;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並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如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2、辦理現役軍人離婚手續中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雙方自願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部隊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並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後,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3、辦理現役軍人離婚手續中配偶是地方人員,配偶一方要求離婚,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4、現役軍人申請離婚手續的審批程式、許可權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申請再婚、復婚的,須持離婚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