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和法律工作者的區別

  律師民事責任是律師執業責任的一種,律師在從事法律服務過程中,律師的不當執業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下面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希望大家喜歡。

  

  在日常生活中,人們在請代理人時,不論是否取得律師資格證書的人,都稱為律師。特別是在當前,我國的司法行政機關有一種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人們往往把之也稱為“律師”,有的稱之為“土律師”。其實,司法行政部門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與我國《律師法》上的律師是有區別的。搞清二者的關係,有利於在生活中正確聘請律師維護自己的權益。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與律師有本質的區別。社會上不少法律工作者對外常常打著律師的旗號,這是一種欺詐行為,而老百姓不知情,常常也以為他們是律師,其實二者有著本質的不同。為了防止上當受騙,建議公民在聘請律師時應當查驗其執業資格證,沒有律師資格證的,很可能是法律工作者或者其他非律師的人員。

  ***1***名稱上的區別:律師的執業機構叫“某某律師事務所”,對外執業統稱律師,執業持《律師執業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機構叫“某某法律服務所”,對外執業統稱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持《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2***業務上的區別:律師可以從事刑事訴訟業務,法律服務工作者不得從事此項業務。

  ***3***法律工作者不是律師,不能跨省辦案。

  ***4***現在廣東、上海、北京等發達地方已經不允許法律工作者出庭參加訴訟活動。

  ***5***律師要求是法律本科,和法官。檢察官的要求是一樣,必須通過全國司法考試,司法考試的通過率為7%,且必須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基層法律工作者與律師相比,素質偏低,不能滿足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高素質要求,很難勝任專業性要求極強、技術性要求極複雜,政策性要求極高的法律職業。根據我國司法部的部門規章,成為法律工作者的條件是:1、具有高中文化程度;2、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識。而法律工作者僅是由地方司法機關組織考試或考核即可取得證書,通過率為99%以上,與《律師法》規定的成為律師的條件有很大差距。這樣的條件已經很難勝任日益複雜、技術性極強的法律工作。法律工作者進入法律服務市場,降低了法律服務質量。

  最新民法通則的基本原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係,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的需要,根據憲法和我國實際情況,總結民事活動的實踐經驗,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

  第三條 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條 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 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

  第七條 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第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法關於公民的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