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

  智慧財產權是指法律賦予知識產品的所有人對其具有創造性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一種專有權利。以下是由小編整理關於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一、智慧財產權所具有的法律特徵

  當今這個世界正從物質型經濟快速向知識型經濟轉變。知識經濟時代迫切要求企業進一步強化對自身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企業要強化對自身智慧財產權的保護,首先一定要了解與把握智慧財產權具有的鮮明法律特徵。企業智慧財產權包括了企業所擁有的專利、商標、版權、植物品種權及商業祕密等,是人們用創造性的智力勞動凝聚而成的一種無形資產,也是企業最為寶貴的知識資源。智慧財產權通常具有以下三大法律特徵。

  第一,專有性。智慧財產權的專有性,主要是指他人在未經權利人同意或法律許可的情況下,不得享有與使用這項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所在企業可以充分利用這一有利條件,更加有效地利用好知識產品,從而贏得最大的經濟效益,並大力推動知識產品進行的轉讓,從而最大限度地實現自身價值。應當說,積極引進知識產品,不但能使企業避免重複的勞動,而且能使企業利益間接得到有效保護。

  第二,地域性。智慧財產權的地域性,主要是指根據一個國家的法律所能獲得的智慧財產權,只能在本國的範圍內受到法律的保護,而要獲得其他國家的保護,那就必須根據其他各國的法律規定或相關的國際協定,依據特定的程式而獲得。企業運用地域性條件,能夠合理地避開地域的限制,併合法地使用他人提供的知識產品。當然,權利人所在企業也可充分利用本企業的地域價值,從而贏得最大的利益。

  第三,時間性。智慧財產權的時間性,主要是指法律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有規定的有效期限。在期滿之後,智慧財產權就將自行終止。智慧財產權所具有的時間性為非權利人所在企業無償地使用他人擁有的知識產品提供了良好的機會,企業一定要充分利用好這種機會。

  二、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企業智慧財產權意識較為淡薄

  ***指出:“保護智慧財產權,不僅是樹立我國國際信用、擴大國際合作的需要,更是激勵國內自主創新的需要。保護智慧財產權,就是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就是鼓勵科技創新。”但是在目前,不僅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而且能夠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觀念仍然在企業中普遍缺乏。企業領導、技術人員、經營管理層人員的智慧財產權意識還較為薄弱,相當一部分企業的領導對於智慧財產權工作還不重視,未能將這項關係到提升企業長遠發展戰略的工作進行認真研究與部署,對國際規則的瞭解也較為貧乏,難以很好地運用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2、企業發揮智慧財產權的功效不高

  由於參與市場競爭的準備及經驗嚴重不足,具備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核心技術十分欠缺,因而很多企業仍沒有能夠真正成為智慧財產權實施的主體。重論文和輕專利等現象還十分突出,即使企業意識到智慧財產權的財富價值以及核心競爭力的重要性,但是也無法很好地利用智慧財產權這一功效。例如,2005年我國的發明專利申請量是9、3萬件,國有和民營企業的申請量只有1萬多件。這與我國幾百萬家企業的總數相比就很少了。很多企業處在有“製造”沒有“創造”,有“產權”無“知識”的狀態。

  3、企業尚未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

  當前,企業一般都沒有建立起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而且智慧財產權管理隊伍的建設較為薄弱。絕大多數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基礎工作十分薄弱,大量存在管理制度不夠健全、工作措施不夠到位、工作實效不夠明顯等困難,遠遠未能形成規範化、制度化與全方位的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