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公選考試法律知識專練題含答案

  參加江蘇公選考試,法律知識是一個重要的知識考點,通過習題訓練能夠幫助大家很好地複習基礎法律知識,下面小編為大家帶來江蘇公選考試法律知識專練題,供各位考生練習。

  江蘇公選考試法律知識專練題***一***

  1.下列關於勞動合同期限的說法不正確的是*** ***。

  A.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B.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

  C.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D.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2.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 ***。

  A.不遵照執行

  B.宣佈廢止

  C.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D.請求勞動行政部門給予用人單位處罰

  3.在我國,“公民”一詞的含義是指*** ***。

  A.年滿18週歲具有我國國籍的人

  B.享有政治權利的人

  C.具有我國國籍的人

  D.出生在我國的人

  4.我國國務院各部、委的設立、撤銷或合併,其決定權在於*** ***。

  A.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B.國務院

  C. D.國務院全體會議

  5.下列做法符合《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的是*** ***。

  A.甲經過培訓仍不能勝任現工作,單位決定和他解除勞動合同

  B.勞動合同期滿,丁所在用人單位不願意續訂勞動合同,該用人單位不必支付經濟補償

  C.在試用期內,單位和勞動者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解除勞動合同,而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D.乙和某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補充協議,約定由於該單位給乙解決了本地戶口,乙必須在該單位工作滿三年,否則應向單位支付違約金

  江蘇公選考試法律知識專練題答案

  1.【答案】B。解析:《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故本題正確答案為B。

  2.【答案】C。解析:《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根據這一規定,故正確答案為C。

  3.【答案】C。解析:公民是指具有一個國家的國籍,根據該國的法律規範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自然人。從其產生來看,公民作為一個近現代意義上的法律概念,是和民主政治緊密相連的。故本題選C。

  4.【答案】A。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第8條規定:“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併,經提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故選A。

  5.【答案】A。解析:根據《勞動法》第44條和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合同時,應該支付經濟補償。B項錯誤。

  根據《勞動法》第21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C項錯誤。

  根據《勞動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第22條和第23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D項錯誤。

  故正確答案為A。

  江蘇公選考試法律知識專練題***二***

  1.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具有*** ***的社會規範。

  A.特殊效力 B.普通約束力

  C.一定強制力 D.特定效力

  2.犯罪的未遂可能發生在*** ***。

  A.犯罪著手以前 B.犯罪著手之後

  C.犯罪預備階段 D.犯罪中止之後

  3.張某有甲乙丙三子,張某去世後,沒有留下遺囑。其在遺產處理前,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乙明確表示要繼承,丙沒有作出放棄或接受的繼承表示,那麼丙的行為視為*** ***。

  A.放棄繼承 B.接受繼承

  C.喪失繼承權 D.轉繼承

  4.公民小朱年滿16週歲,並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可以視為*** ***。

  A.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B.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C.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D.有部分行為能力人

  5.根據《公務員法》的迴避原則,下列哪種情況不需要回避?*** ***

  A.一個市內,丈夫是公安局局長,妻子是教育局局長

  B.父親是某市公安局局長,兒子是下級分局局長

  C.丈夫是某市公安局局長,妻子的妹妹的女兒是該局財政科科員

  D.丈夫是某市公安局局長,妻子是該局財政科科員

  江蘇公選考試法律知識專練題答案

  1.【答案】B。解析:法是由國家制定、認可並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以確認、保護和發展統治階級期望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為目的的行為規範體系。法的基本特徵是法所獨具的,並以此區別於其他上層建築現象的種種重要屬性。它包括:***1***法是調整人的行為或社會關係的規範。***2***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範。***3***法是以國家強制力保護實施的社會規範。***4***法是規定權利和義務的社會規範。故本題選B。

  2.【答案】B。解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故本題選B。

  3.【答案】B。解析:根據《繼承法》第25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做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做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本題丙作為繼承人沒有表示視為接受繼承。故正確答案為B。

  4.【答案】B。解析:《民法通則》規定,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 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故本題選B。

  5.【答案】C。解析:《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公務員迴避規定***試行***》中,對該條規定做了詳細闡述和說明:

  ***一***夫妻關係;

  ***二***直系血親關係,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親關係,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本規定所指直接隸屬,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同一領導人員,包括同一級領導班子成員;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包括上一級正副職與下一級正副職之間的領導關係。

  A項中同一市內,丈夫是公安局局長,妻子是教育局局長,屬於同一級領導班子成員,且是夫妻關係,應該回避;B項中父親和兒子屬於直系血親關係,公安局局長和下級分局局長屬於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應該回避;D項中財政科科員從事的是財務工作,也屬於應當迴避的範圍。 故正確答案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