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學高頻考點薈萃之債法

  民法是政法幹警考試的重點科目,考生們要掌握於心。民法學是理論性、系統性、實踐性都很強的學科,所以總結民法學的重點內容,做到有側重的複習,才能有事半功倍的功效。在此專家將民法學的重點知識進行系列講解,本篇主要內容是民法學中關於債的內容。

  債法和物權法並列為民法的兩個重要的分支部門。在債法中,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較多,考生應當能夠準確把握,同時債法的內容難度較大,重要體現在合同法方面。

  1.債的概念和債的種類。債是特定人之間請求為特定行為的民事法律關係。債的主體、內容、客體是債的三要素,這是考生應當理解的內容。對於債的不同分類以及各種分類的法律意義考生應當重點把握。

  2.債的發生、變更和消滅。

考生應當掌握:債的關係可因合同、侵權行為、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等法律事實而發生;債的變更包括債的內容變更、債的主體變更;債的消滅的原因主要有履行、解除、抵銷、提存、免除和混同。

  3.無因管理。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以及對無因管理之債的處理,是本部分的重點內容。

  4.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無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據,使他人財產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以及對不當得利之債的處理,是本部分的重點內容。

  5.合同法部分。這一部分的內容較多,考生在複習時應當重點掌握:合同的概念、合同的種類;合同訂立的概念、要約的概念、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要約的效力、要約的生效時間和要約失效的原因;承諾的概念、承諾的方式和時間、承諾的撤回;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締約過失責任的含義、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條件和合同法關於產生締約過失責任原因的規定;合同效力的表現、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合同的效力、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所訂立合同的效力、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越權訂立合同的效力、無處分權處分他人財產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履行的原則、內容、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債權人代位權和撤銷權;合同變更的含義、合同解除的條件;合同擔保的概念與種類、保證的概念與設定、保證的兩種方式和保證的效力、定金的性質、定金的種類與效力、定金與預付款的區別;各種合同的概念、特徵、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