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工轉正最新訊息解讀

  勞務派遣工跟合同工做差不多的事情,但工資卻比合同工低很多,勞務派遣工都希望轉正。今天小編就給大家帶來勞務派遣工轉正的最新訊息解讀,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勞務派遣工轉正訊息

  7月1日,修訂後的《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7月10日,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與北京外企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聯合主辦的“‘律動中國’fesco 2013年全國法律巡講”公益普法活動第十站在太原舉行。人社部法規司有關負責人表示,修訂後的《勞動合同法》,或將促使企業將勞務派遣工成批“轉正”。

  勞務派遣只能以輔助形式存在

  人社部法規司有關負責人解釋,所謂勞務派遣,是指一個勞務派遣單位招用勞動者後,將勞動者派遣到另一個用工單位去工作的經營行為。比如,某勞務派遣公司招了一批人,並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將這些人派遣到某銀行工作。看上去這些人在銀行上班,實際上並不是銀行的人。

  人社部法規司有關負責人介紹,自2008年《勞動合同法》頒佈實施以來,全國人大已經進行了兩次執法檢查。檢查中發現,勞務派遣發展太迅猛,超乎想象。“原本僅用於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下稱“三性”***崗位的勞務派遣工,實際操作中被部分用工單位濫用。不少企業勞務派遣工人數比正常用工人數還要多。”這種現象引發的問題是,對職工權益的侵害,如同工不同酬、社保待遇有差異、職業發展受限等。

  “在這樣的背景下,這次修訂後的《勞動合同法》針對勞務派遣中的突出問題進行了修改。其最主要的立法目的,就是控制勞務派遣的數量,防止衝擊正常用工;同時維護職工權利,糾正同工不同酬的現象。”人社部法規司有關負責人表示,修訂後的《勞動合同法》裡面有明確的規定,勞務派遣用工只能作為勞動用工的輔助形式存在。

  勞務派遣“三性”崗位有規定

  勞務派遣用工範圍限定在了“三性”崗位***臨時性工作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內,但“三性”崗位如何認定?這個問題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熱點。

  人社部法規司有關負責人表示,修訂後的《勞動合同法》對此進行了界定: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實踐表明,“三性”崗位中,以“輔助性崗位”在企業中的使用最廣。同時,修訂後的《勞動合同法》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勞務派遣公司准入門檻也提高了。”該負責人說,今後,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註冊資本由原來的“不得少於50萬元”提高至“不得少於200萬元”,還要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等。違反以上規定,企業將面臨相應的處罰。“在這樣的背景下,企業如何處理現有的勞務派遣工?”人社部法規司有關負責人表示,預計將有3種可能,一是將原派遣員工轉成企業直接僱用;二是將部分業務以外包形式完成;三是繼續使用派遣。“這至少意味著,將有成批勞務派遣工被轉正,這是一個利好訊息。”

  勞務派遣用工比例還未確定

  儘管如此,業界仍關注一個焦點問題:在用工中,既然勞務派遣處於輔助地位,那麼,勞務派遣用工比例到底是多少?修訂後的《勞動合同法》要求,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但對於限制用工的比例,卻沒作出明確規定,只表示“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而此前,社會上一度流傳著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為10%的說法。這種說法是否可靠?

  人社部法規司有關負責人表示,在此前的討論中,的確有部門提出將企業勞務派遣用工比例限制在10%,但考慮到監控難度很大,最終並沒有明確限定這個比例,“這個比例暫時還出不來”。不過,該負責人表示,如果未來出臺統一的用工比例限制,應該還是會在10%的基準線上下浮動,但具體如何,仍值得期待。

  2017勞務派遣新政策

  為解決勞務派遣工同工不同酬、同崗不同權,社保福利待遇低,沒有職業培訓,職業發展受限等問題,打擊違反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三性”規定,濫用派遣制度等違法行為問題,作為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的一項重要舉措,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研究起草了《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原名為《勞務派遣若干規定》***,共7章、29條內容,主要就明確勞務派遣用工比例、輔助性崗位的確定程式、跨地區勞務派遣的社會保險、禁止“假外包真派遣”等重要內容作出規定。同時,《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也對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協議的訂立、履行、解除和終止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等加以明確。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勞務派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企業***以下稱用工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適用本規定。

  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基金會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 用工範圍和用工比例

  第三條 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並在用工單位內公示。

  第四條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前款所稱用工總量是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人數與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之和。

  計算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單位是指依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

  第三章 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協議的訂立和履行

  第五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

  第六條 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勞務派遣單位與同一被派遣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第七條 勞務派遣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派遣的工作崗位名稱和崗位性質;

  ***二***工作地點;

  ***三***派遣人員數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則確定的勞動報酬數額和支付方式;

  ***五***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事項;

  ***七***被派遣勞動者工傷、生育或者患病期間的相關待遇;

  ***八***勞動安全衛生以及培訓事項;

  ***九***經濟補償等費用;

  ***十***勞務派遣協議期限;

  ***十一***勞務派遣服務費的支付方式和標準;

  ***十二***違反勞務派遣協議的責任;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納入勞務派遣協議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履行下列義務:

  ***一***如實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應遵守的規章制度以及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

  ***二***建立培訓制度,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上崗知識、安全教育培訓;

  ***三***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相關待遇;

  ***四***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並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

  ***五***督促用工單位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衛生條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七***協助處理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糾紛;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向被派遣勞動者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視被派遣勞動者。

  第十條 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

  被派遣勞動者在申請進行職業病診斷、鑑定時,用工單位應當負責處理職業病診斷、鑑定事宜,並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鑑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提供被派遣勞動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行政許可有效期未延續或者《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被撤銷、吊銷的,已經與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履行至期限屆滿。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一***用工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二***用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

  ***三***勞務派遣協議期滿終止的。

  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後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屆滿前,用工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派遣期限屆滿的,應當延續至相應情形消失時方可退回。

  勞務派遣人員工資福利發放

  ***1***《勞動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2***《勞動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3***《勞動》規定: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人員的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可見,由哪一方為勞務派遣人員繳納各項社會保險是由勞務派遣公司和實際用工單位協商確定的。但不管如何約定,勞務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都必須為勞務派遣人員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不能互相推脫,侵犯勞務派遣人員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