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政府投資審計論文

  政府投資審計機構建設與政府投資審計工作是各級審計機關普遍關心的問題。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政府投資審計論文,供大家參考。

  政府投資審計論文範文一:淺談政府投資審計的不足及對策

  隨著政府職能的轉變,公共財政體制的建立,投資的結構、領域將發生變化,財政性建設資金將主要投向公共工程。但由於我國公共財政的改革剛處於起步階段,很多配套制度尚未建立,外部環境還不夠完善,政府投資審計在具體實施中特別是在基層的實施過程中必然存在一些不足,需要我們認真加以研究和解決。本文試就此談幾點粗淺的看法。

  一、當前政府投資審計還存在一些不足

  1.審計方式多是事後審計,未能真正滲入建設全過程。對投資的審計主要是概***預***算執行情況審計和竣工決算審計兩種方式,都是事後的審計監督方式。如找到了管理漏洞,但問題已無法糾正;查出了損失浪費,但資金已無法挽回;揪出了腐敗案件,但人已經倒下。審計機關的工程建設專案審計監督面臨著“時間滯後、職能弱化、訴訟增多、風險加大”等新的挑戰,缺乏必要的事前預防和事中監控。近年來,雖然也安排了部分在建專案審計,但由於受傳統思維定式和審計力量有限的約束,“在建”審計也成了“最終”審計,全過程、全方位的監督並未真正有效形成。

  2.審計仍主要著眼於單一建設專案,就專案審專案,在巨集觀決策和巨集觀經濟管理中發揮作用不夠。投資審計往往圍繞專案建設管理和資金使用等問題展開,就事論事,很少能涉及到巨集觀的、更廣的層面。

  3.審計內容仍以查錯防弊為主,真實性和合法性審計是重點。由於投資領域的市場運作、建設管理尚不規範,發現和揭露建設過程中的違紀違規問題仍然是投資審計的主要內容。審計人員在建設專案管理、資金管理、概算執行、工程造價控制等方面積累了一定的審計經驗,查專案、找問題,可謂駕輕就熟;至於投資是否合理、投資效益如何,則一般不予評價。

  4.審計手段落後,仍以傳統的手工審計為主。傳統的看圖紙、拖皮尺、手工計算工程量的方法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下投資審計工作的需要, 且計算機輔助審計與計算機應用環境較好的財政、金融審計相比,也處於滯後狀態。

  二、解決投資審計實施過程中不足的對策

  1. 審計方式從事後審計逐步向全過程跟蹤審計轉變。回顧我們近年以來的審計專案,專案建設前期準備工作不足、可行性論證不充分、投資決策不科學等問題仍十分普遍,由此造成的損失浪費令人觸目驚心。顯然,如何採取措施,有效遏制建設過程中的巨大損失浪費,是投資審計急需研究解決的問題之一。唯有把審計“關口”前移,將事前預防、事中控制和事後監督有機結合起來,把投資審計工作做在專案開始之時,貫穿於可行性研究、立項、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招標投標、材料裝置採購、施工、竣工決算等建設全過程,才有可能做到及時堵塞漏洞,減少損失浪費,提高審計質量和效果。在投資領域實施全過程跟蹤審計,對建設專案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的監督和評價,將有利於充分發揮投資審計促進專案管理、控制建設成本、提高投資效益的作用。

  2. 從單一的就專案審專案向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審計與政府投資審計相結合轉變。財政性建設資金形成固定資產產生效益,需要經過分配、撥付、使用等環節。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審計與政府投資審計相結合,實現把一個具體的建設專案納入巨集觀的財政範疇,審計可以從巨集觀著眼,發現問題,提出建議。要通過預算分配環節的審計,分析財政性建設資金的投資分配原則是否符合國家投資政策、投資規模是否在人大批准的預算之內、投資結構是否合理、投資分配的內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從巨集觀上掌握預算執行的總體情況,促進財政性建設資金配置效率的提高。

  3.審計內容從以查錯防弊為主的真實性、合法性審計向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審計相結合轉變。開展投資績效審計是投資審計發展的必然趨勢。投資審計要在真實性、合規性審計的基礎上,評價專案建成後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是否達到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檔案提出的預期指標,深入分析投資績效未達標的原因,揭示專案在投資決策、投資管理上的深層次、共性問題,有針對性的提出審計建議,積極發揮審計在國家巨集觀調控中的重要作用。

  4.從傳統的審計手段向以現代的審計手段為主轉變。傳統的審計手段是手工計算工程量和鋼筋數量,測量的方法則是手工拖皮尺,這種方法不僅勞動強度大費時費力,而且精度也不高。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不斷髮展我們要充分運用計算機輔助審計、現代技術手段審計,如將工程算量軟體、鋼筋分析軟體引入到審計中,運用GPS全球定位系統、鐳射測距儀裝置進行實地測量等,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和效率。

  5.從平均使用審計力量向全面審計與突出重點相結合轉變。投資審計涉及的資金大、部門多、環節多、人員多,時間跨度大、違法違紀問題多。如果凡事不分鉅細,平均使用審計力量,沒有重點,就沒有突破。突出重點是保證審計質量出“精品”的關鍵。投資審計突出重點,就是要圍繞黨委政府工作的中心,圍繞社會經濟執行中反映出來的、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問題來開展工作,突出對重點領域、重點行業、重點資金的審計。具體而言,審計的重點應當是數量大、影響大、關係到公眾切身利益的投資專案,包括:關係社會發展的基礎設施領域;關係社會可持續性發展的環境保護領域;關係社會生活質量的社會公共服務性領域。

  政府投資審計論文範文二:關於政府投資審計法律法規的幾點思考

  摘要:政府投資審計的特殊性決定了其法律體系在工作實踐中將會面臨許多值得思考和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主要從法律適用的衝突等問題的分析思考,提出相應的對策及措施。

  關鍵詞:政府投資 審計 審計法律 措施對策。

  政府投資審計是我國審計監督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一方面,由於基本建設專案自身的獨特性決定了其審計內容較多、技術經濟性較強,涉及到財政預算管理體制、投資融資體制、工程建設管理體制等多方面的法律、法規;另一方面,隨著我國加入WTO,建設專案特別是運用世行貸款、國際援助的建設專案, 必然要引進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和國際慣例, 這也給政府投資審計帶來許多法律方面的挑戰。

  一、現行有關政府投資審計的法律法規。

  目前我國政府投資審計的現行法律法規主要有: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在第三章審計機關職責中, 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專案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二***審計署、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經委、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於1996 年4 月5 日聯合釋出的《建設專案審計處理暫行規定》共二十四條,規範了對在基本建設專案審計中查出的各類問題,如何進行處理、處罰;***三***2001 年8 月1 日以審計署令第3 號釋出的《審計機關國家建設專案審計準則》,該準則共二十六條,不僅定義了國家建設專案:“國家建設專案” 是指國有資產或者融資為主的基本建設專案和技術改造專案, 而且擴大了國家建設專案審計的延伸,即“與國家建設專案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供貨等單位的財務收支, 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二、現有政府投資審計法律法規存在的幾個突出問題。

  一是政府投資審計中的法律適用存在衝突。審計實踐中主要涉及到《審計法》與《民法》、《合同法》的適用衝突。從法律關係看,一方面,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進行審計監督,與建設、施工等單位形成了行政法律關係。這種行政法律關係是審計機關依據職權進行監督管理而形成的,具有強制性,雙方當事人地位是不平等的;另一方面,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根據《合同法》簽訂經濟合同,其產生的是民事法律關係。這種民事法律關係體現平等互利原則, 雙方當事人是平等、自願的。當這兩種法律關係在政府投資審計中,就必然會產生法律衝突。為此引起的法律訴訟問題已逐漸成為政府投資審計中的焦點和難點問題, 受到多方關注。如對於工程價款審計核減所引發的一系列糾紛問題, 建設單位一般以追回多付的工程款為目的提起訴訟, 施工單位則為了多結工程款而提起訴訟。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 往往拋開審計決定及其反應的事實, 以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是平等的合同關係為由, 僅僅依據《民法》、《合同法》及雙方簽訂的合同進行判決,並認為《民法》、《合同法》的效力高於其它法律, 大多數情況下會判決施工單位勝訴。

  二是《審計法》對國家建設專案審計內容的規定過於抽象籠統。有人認為,雖然《審計法》對國家建設專案審計內容的規定過於抽象籠統,但《審計機關國家建設專案審計準則》規定了審計機關應對國家建設專案的建設程式、資金使用、招標投標、合同管理、材料採購、工程結算和決算、工程質量、單位資質等方面進行審計監督。可我們知道後者的法律效力較低,並且它主要是規範審計機關如何開展工作,這就給政府投資審計工作形成了較大的困難。特別是新形勢下審計署已確立向績效審計為主轉變的思路,對政府投資審計法規部分內容的修訂更是勢在必行。

  三是政府投資審計中執法主體資格問題受到質疑。《審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中規定審計機關為政府投資審計的執法主體, 但對審計機關能否依據其他財經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進行處理處罰的問題沒有明確約定。例如,在政府投資審計中,審計機關必然要對建設專案在建設管理、招標投標、工程價款、監理的執行等方面實施監督,但能否依據《建築法》、《招投標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和監理制度等規定進行處理、處罰,在執法主體和執法的方式、方法上存在爭議。由於審計法規定審計監督的主體是國有投資或融資的專案建設單位, 基建工程專案審計由於受審計管轄權的限制, 無法對施工企業進行處理處罰。雖然審計署於1996 年出臺的《建設專案審計處理暫行規定》為審計處理處罰提供了依據, 但大多處理處罰的是建設單位。

  四是地方性政府投資審計的規章制度多形成人為“地區差”。如2004 年3 月新疆自治區頒佈實施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建設專案審計監督條例》,2008年初自治區人民政府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政府投資專案審計工作的通知》;2008 年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釋出了《鄂州市國家建設專案審計監督辦法》,還有深圳、武漢等一些地方政府都制定了相關的規章制度, 這些地方性規章制度無疑為各地的政府投資審計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但與此同時也形成了許多的人為“地區差”。

  三、關於健全完善政府投資審計相關法律規章的幾點思考。

  一是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審計法律法規和規章體系, 構建科學的審計準則體系和審計工作指南體系。特別是要加強對政府投資審計、國有資本佔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審計、涉外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等審計監督領域相關法律問題的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儘快出臺新修訂的審計法實施條例, 使這些領域的審計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根據審計法和修訂後的審計法實施條例, 結合業務工作需要,借鑑國外的先進做法和有益經驗,修訂和完善原有的國家審計準則, 組織制定包括政府投資審計在內的各項審計指南。在完善審計法律規範、準則和指南體系的過程中, 要注意解決好立法的技術性問題,堅持從實際出發,確保規範建設服務於審計業務工作, 減少由規範引起的矛盾和衝突,及時調整原有規範。

  二是要進一步明確政府投資審計執法各環節中各相關部門協同配合的法律關係。政府投資審計的有關法律制度,要結合建設專案竣工、決算、驗收、交付使用各環節的實際, 進一步明確審計、財政、稅務、工商、建設、金融等相關部門各自的職責。國家建設專案涉及到的設計、施工、材料採購、監理等相關單位都應視為國有資產的使用責任人, 均應首先遵守國家有關維護國有資產的政策、法規、規定, 接受包括審計在內的行政執法監督。特別是針對實踐中審計決定執行難的問題, 法律應賦予審計機關行政強制執行權, 切實明確審計機關在政府投資審計中的執法主體資格。

  三是要進一步完善政府投資審計的法律法規, 從根本上解決法律適用的衝突問題。一方面,要加強政府投資審計相關法律規範的修訂工作, 保持與其他法律法規的協調統一, 避免與其他法規適用上的分歧;另一方面,還要加強全國各地相關法規制度的清理規範工作, 避免地區與地區之間出現法律規章適用的衝突問題。與此同時,要深入探索建立審計專案審理制和審計工作過錯責任追究制,推行政府投資審計結果公開制度,不斷增強審計人員的責任意識和風險意識,提高審計工作質量水平,促進審計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2006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通過。

  [2]《建設專案審計處理暫行規定》,1996年4月5日審計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經委、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釋出。

  [3]《審計機關國家建設專案審計準則》,2001年8月1日審計署令第3號釋出。

  [4]《建設專案審計處理暫行規定》,審計署,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