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證主義法學對我國法制建設的啟示

  一、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源起

  在14世紀的下半葉,具有人文主義情節的三大運動悄然而生,也就是所謂的文藝復興運動、宗教改革以及羅馬法的繼受,推動近代自然法的產生。起初,自然法學派,將人類社會預先設定在一個其認為是先驗地而且合理的結構之中,當然,理性的社會經驗卻一步步揭開了它的“面紗”,從而法學界裡種種法學流派應運而生。此種認識觀在立法方面看來,實際上為法制建設塑造了人人平等和私權利不可侵犯的重要理念。但是這些理念在擁有裁量權的司法者看來,認為其是缺乏確定性內容的問題,正好令正義觀落入有裁量權的法官手中,所以自然法學派的觀念實則也是有缺陷的。①於是產生了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派。其形成於19世紀,如今學術界公認其開創者是英國法理學家奧斯丁,後繼者哈特則在奧斯丁觀念的基礎上,對分其進行了發展,從而形成了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其與自然法學派、社會法學派形成了三足鼎立的局面。

  奧斯丁的觀點是將法理學的研究鎖定在實在法的基礎上,他否認法的延展性價值或本質。奧斯丁說過:“法之存在是個問題。而法的優劣性,又是另一個問題。”②顯然,這體現了“不可知論”在法學領域的運用。在其之後,凱爾森開創了純粹法學,他將價值世界與事實上的世界分離開,純粹的研究法律的本身。接著,新分析法學派的哈特,因其深受日常語言分析學派的影響,所以強調對語言上的邏輯形式和客觀上的法律現象進行分析。

  二、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派核心觀念

  鑑於支援事實與價值相分離理論,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有別於自然法學派,他們認為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而法律的價值評價則是另一回事情。只要是實際存在著的,我們就應當視之為法,就算它不符合主流的價值觀,這就是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派主張的“惡法亦法”觀念。總的來說,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在於研究法律自身的性質,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特徵在於:“它們重視的是法律的結構與形式,而不是它的社會內容和道德規範;審查的是法律制度本身,而不是它的規範是不是正義。”③

  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家認為,一項規則只要由國家有權機關依法律程式制定、認可和公佈,就是法律,即使有些法律不符合道德標準,也稱之為法律。其作為一個獨立的區別於自然法理論的學派,主要觀點是“分離命題”,也就是主張事實與價值之間的相互分離。事實上它們並不是說法律與道德之間沒有一點關係,而是認為在邏輯上法律與道德是相分離的。法律之所以會存在並不是因為有道德的存在,相反,道德的存在也不是因為有法律的存在。因此,法律之所以有效力,並不是因為道德,而是因為事實存在。④

  我們都知道,法律與道德分別對應事實判斷與價值判斷問題,事實判斷與價值判斷之間不具備必然的聯絡。所以說,價值判斷無法推匯出事實判斷,從而說明了“法律應該是什麼”到“法律是什麼”是不能推匯出來的。惡法也應當具有法律效力,這是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派的觀點,我們無法用對錯來評價這個論點,但是我認為這個觀點在當下中國的法制建設來看,還是有益的。況且我們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也提到,要建設法治中國,建設一體化的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當然,建設法治中國是我們當前的目標,一個社會只有法制化,才能使其規範化,才能實現法的基本價值,即秩序價值,這是當前中國最為缺乏的,也是最為重要的價值屬性。那麼何為法治中國呢?又要怎樣來建設法治中國呢?這不是一個簡單的問題,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一個需要循序漸進的過程。

  在我看來建設法治中國,首先,要樹立法律在人們心中的權威性地位,這是我們當下中國人所缺少的素質;其次,我們要具備完善的法律體系,因為人民有法可依是個前提條件,由於法律是會隨著時代變遷的,需要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加以完善,符合當時當地的情形,考慮到各方面的因素。當然一個法律出來,由於具體問題的多樣性與多變性,我們不能做到絕對的公平公正,只能保證絕大多數的公平。只有在秩序價值有保障的前提條件下,公民的自由才能得以保證。那麼,這個問題和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派又有什麼關係呢?我們知道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派他們主張事實與價值相分離命題,在具體的案件上,他們判斷的時候,首先要對案件進行事實判斷,只看它是否有違法之行為,參照法律條文來判別案件,法官處於一箇中立的角色,不能帶有主觀的感情色彩。只有在事實判斷成立的的基礎上,才能進行價值判斷,本文論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派對我國法制建設的啟示,是符合現代國情的,這樣做的好處是預防冤假錯案的產生。

  三、分析實證主義對法制建設的啟示

  ***一***樹立法律的權威

  當前我國的法律體系還不健全,而大多數學者只對自己關注和感興趣的問題有所投入,卻有很少的人對一個爭議性問題真正投入時間研究,多數人都是自己研究自己領域的,這種現象不利於我國法制建設的整體發展與進步。本人認為,這一現象的深層次原因在於大家對於法學研究的物件和方法還未形成統一的共識。自然法認為在考慮法律是什麼的時候,還要考慮法律應當是什麼。實證主義法學家認為,法律的本質是統治階級用於統治的工具,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規則體系。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注重對實在法進行邏輯分析,而不是價值判斷。而法律是否應當滿足道德正義,不論好壞都是有效的,人們都應當接受法律的統治。⑤

  本人認為這對樹立我國法律的權威性具有重要的意義,雖然說形式法治可能會犧牲個案正義,但在當下的中國,首先應當確立法在人們心中的地位,不可先行實質判斷,也就是價值判斷,否則會出現“司法者”轉變成“立法者”的角色的困境,這有違法治的根本目的,反而會轉變為人治社會。因為主觀的價值判斷是可以隨時代變遷的,在不同的時代我們對正義的理解是不同的,甚至有些人會以正義的視角去鑽法律空子。本人認為這一點是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對我國法制建設最為重要的意義,它可將法作為一種信仰深入人心。

  ***二***建立完備的法律體系

  在我國要實行依法治國,有法可依是前提條件,最基礎的是我們要有一部完善的法律體系。這也是分析實證主義法學中最為重要的一個環節。所以我們需要法律在形式上具有正當性,即:人們所遵循的法律必須是合法機構制定以及依照合法程式頒佈的,只有經過嚴格的起草程式,才可以避免內容上的缺陷,不完備的法律在實踐中也難以執行,最終會浪費司法成本。當然,如果法律經過了合法程式制定,但是未經合法機構頒佈,那麼它的權威性也難以建立。⑥在推動法律完善和修改方面,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就會體現出它的優勢,其與自然法學相比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強調在制定法律的過程中應該適應社會的需求,在社會現實變化的情況下相應的法律也應當作出修改,讓人們有法可依。

  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派作為一個主流的法學流派,必然也有它存在的價值,其為更好地研究法與社會的關係奠定了基礎,同時,它的相關理論也為我國當前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提供了借鑑。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最大價值在於樹立法律的權威性,加強人們對法律的信仰,這是目前中國法治中最缺乏的要素。法官在司法判決時應當遵從形式法治,切勿先行道德判斷。在有些案件中可能會犧牲個案正義,但是在當下的中國,確立法律在人們心目中的信仰應當是最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