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朝經濟制度_隋唐時期的經濟制度是什麼

  隋朝經濟上的政策制度成就了隋初的開皇之治。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隋朝經濟制度,供大家閱讀!

  隋朝經濟制度:均田制度

  582年,隋朝在北朝均田制的基礎上重頒均田令。

  均田令的主要內容是:自諸王以下至正七品的都督,受永業田自100頃遞減至40畝;普通百姓受田遵照北齊之制,丁男一人受露田80畝***婦人40畝***,永業田20畝;限額內的奴婢和普通百姓一樣受田,京官還有職分田,一品官5頃,每品以50畝遞減;官吏還有公廨田以供公用。均田制的實行,對隋朝社會經濟的發展起了積極的作用。唐代的均田制度直接繼承於隋代,在許多方面又有所發展,變得更加周密完備。642年頒佈均田令,男子***18-60歲***每人受永業田20畝,口分田80畝;官員按品級受不同數量的永業田,勳官受不同數量的勳田,還分別人領有多少不等的職分田和公廨田;道士女冠和僧尼寡妻妾及篤疾、廢疾者亦能得到少量授田。另外還放寬了對買賣永業田、口分田的限制。 隋唐用來授田的土地,主要是無主的荒地,它不是要打亂人們的現有土地重新分配,因此,未觸動地主階級土地所有制。儘管如此,它仍對當時社會經濟的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第一,它使無地少地的農民可以獲得一些土地,並有鼓勵墾荒的作用。

  第二,它對土地兼併也有一定的抑制作用。第三,它使農民在戰亂中所獲土地以及其原有土地作為授田進行合法登記,保障了他們的土地所有權,調動了他們的生產積極性。均田制本身存在著國有土地和麼有土地的矛盾,既限制土地買賣,又在一定條件下允許買賣,這是導致其逐步瓦解的根本原因。人口增殖過快,土地還授過少,也是均田制瓦解的重要因素。唐朝中期以後,隨著土地兼併的加劇與大土地所有制的發展,均田制開始退出歷史舞臺,宋代以後遂成歷史名詞。

  隋朝經濟制度:戶籍制度

  公元585年,隋文帝下令“大索貌閱”,檢驗是否以丁壯詐老詐小,進行全國性的戶口清查。同時,還實行“析籍”政策,規定堂兄弟以下分立戶籍,以防容隱。還採納高***匕火頁***的建議,實行“輸籍定樣”,由朝廷制定統一的稅務登記格式,將各戶所輸課稅,依家產定額,寫入刪籍。每年五月初五,令百姓三黨或五黨***每黨一百家***共為一團,依定樣確定戶等。這樣百姓無法逃稅漏稅,地方官吏也難以從中作弊,租稅得以直輸朝廷。唐代檢查戶口、勸課農桑的基層組織是鄉里。戶口統計有籍與賬兩類,一年一造賬,三歲一造籍。年終各里登記每戶的戶口、年齡及田地廣狹的記錄稱之為手實,把手實彙總起來就是鄉賬。而計賬是戶部根據鄉賬所載本年戶口,預計下年的賦稅收入。

  隋朝經濟制度:賦稅制度

  隋初規定丁男一床納租粟3石,調絹1匹、綿3兩,單丁和奴婢交納一床的一半。18歲-59歲的丁男,每年要服役一個月,後改為,21歲到59歲的丁男,徭役由30日減為20日,絹1匹***4丈***減為2丈。比前代簡單明瞭,而且出現了“輸庸代役”的新特點,“人年五十,名役收庸”。唐初到安史之亂前,主要賦稅制度是租庸調製,其課稅物件一是田,二是戶,三是身。課戶每丁每年納粟2石,稱作租,納絹2丈、綿3兩,稱作調;服正役20天,不役者折收絹,每日合3尺,這種以絹折役的辦法稱作“輸庸代役”。和隋朝相比,最大的區別是庸的確立和制度化,“輸庸代役”不再受年齡的限制。除租庸調之外,還徵收戶稅和地稅。戶稅源於北齊,繼承於隋,玄宗時戶稅成為一項制度,課徵物件是全國所有民戶,以資力定稅而不問身丁,自王公以下都要按戶等高低交納。地稅來源於隋代的義倉稅,最初屬於強制性的民間備荒食糧,按畝徵收。唐玄宗時成為政府的一項重要賦稅收入。唐朝中期後,隨著均田制的瓦解,租庸調製逐步為兩稅法所取代。780年,唐德宗任用楊炎為宰相,宣佈實行兩稅法。基本內容是:一是廢除以前的租庸調和一切雜稅,各項稅種都併入兩稅。

  第二,不論主戶、客戶,一律就地落籍納稅,居無定處的行商於所以郡縣納相當於資財三十分之一的商稅。第三,納稅者一律按照資產,也就是按照擁有的土地的多少和財產的多少來交納。第四,實行“量出為入”的原則,根據財政預算確定徵收的總額。第五,戶稅據戶等以錢定稅,也可折收綾絹;地稅按畝徵收,奈米粟。夏稅不遲於六月,秋稅不遲於十一月。它的實施,簡化了稅制,擴大了納稅面,促進了商品貨幣關係的發展,在法律上承認了客戶的地位,增加了朝廷的收入,加強了中央集權。“量出為入”造成統治者橫徵暴斂;長期不調查資產,不檢核戶等,造成負擔不均;折錢納物,加重了人民的負擔;兩稅之外,雜稅叢生。由以人丁為本轉變為以資產為宗,這是中國賦役史上的重大變革,對其後土地私有制和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產生了積極影響。
 

隋朝經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