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智慧財產權與物權有哪些區別

  智慧財產權與物權均為財產權的主要型別,權利創制的目的都在於對其各自所保護的特定利益予以界定並加以協調和配置。其實兩者之間是有一定的區別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希望你們喜歡。

  智慧財產權與物權的不同點

  智慧財產權的權利客體的非物質性是其區別於物權的本質特徵。智慧財產權的客體是一種沒有一定形態的精神財富,而物權的客體是存在於人體外的有體物或物理學上的物質。權利客體的區別決定了二者有很多各自的特徵。

  1. 權利取得方式的差異

  物權只需要法律的一般確認,並不需要特定的程式,但智慧財產權通常具有授予性,除著作權外,專利商標都需要國家機關的“直接的,個別的確認”。

  2. 權利範圍的差異

  權力範圍的差異是二者最大的區別。在物權中,權利人的禁止權和專用權的範圍是等同的,專用權居於核心地位。在智慧財產權中禁止權的範圍是遠大於專用權的,例如商標權的專用權是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註冊的商標,而禁止權則擴到禁止在同種或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而且居於核心地位的是禁止權。

  3. 地域性、時間性的差異

  物權的標的只要沒有滅失,權利永久存在,並且不受地域限制。而由於智慧財產權的直接、個別確認,其必然受到確認機關的治轄範圍限制,而且其只在法定的期限內受到保護。

  智慧財產權與物權的相同點

  1. 二者都是靜態的財產支配權

  物權反映的是對有形財產的佔有關係,物權人對其有形財產可在法律的範圍內自由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智慧財產權反映的是對無形財產的佔有關係,智慧財產權人對其享有的知識產品享有在法律範圍內的獨佔使用權利。

  2. 二者均為對世權、絕對權

  物權與智慧財產權都是權利主體特定、義務主體不特定的權利,都以社會一般人為義務主體。物權人和智慧財產權人都可以獨立的實現自己的權利,不需要義務人的積極行為協助,任何人對他人的物權和智慧財產權都負有不得侵害的不作為義務。

  3. 二者都遵循法定主義原則

  二者的設定和變動不僅涉及當事人的利益,而且會對第三人的利益產生限制作用,為避免第三人遭受不虞之害,要求物權和智慧財產權的種類和基本內容由法律規定,並且二者的設定和變動還需公示***特別是不動產***,使之可以讓交易以外的第三人確知。

  可以看出,雖然物權與智慧財產權由於標的的不同,其存在一些差異,但除了權利範圍的不同,其他差異大都屬於權利設定的程式上,並不涉及權利本身性質的差異,二者的共通之處很多。因此,學習智慧財產權法需要緊密聯絡物權法來做橫向比較。

  智慧財產權的出資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7條規定,智慧財產權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智慧財產權出資需要經過評估,評估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提供專利證書,專利登記簿,商標註冊證,與無形資產出資有關的轉讓合同,交接證明等。

  2、填寫無形資產出資驗證清單。要求填寫的名稱,有效狀況,作價等內容符合合同,協議,章程,由企業簽名或驗收簽章,獲得各投資者認同,並在清單上簽名。

  3、無形資產應辦理過戶手續***智慧財產權辦理產權轉讓登記手續;非專利技術簽定技術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但在驗資時尚未辦妥的,填寫出資財產移交表,由擬設立企業及其出資者簽署,並承諾在規定期限內辦妥有關財產權轉移手續;交付方式,交付地點合同,協議,章程中有規定的,應與合同,協議,章程相符:"接收方簽章"欄,由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4、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目的,評估範圍與物件,評估基準日,評估假設等有關限定條件滿足驗資要求的評估報告和出資各方對評估資產價值的確認檔案。

  5、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刪去了舊款關於智慧財產權出資比例的要求,意味著企業可以100%用智慧財產權出資。

  6、以專利權出資的,如專利權人為全民所有制單位,提供上級主管部門批文;以商標權出資,提供商標主管部門批文;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的,提供國家或省級科技管理部門審查認定檔案。

  智慧財產權的主要特徵

  主要特點

  ⑴智慧財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

  ⑵智慧財產權具備專有性的特點。

  ⑶智慧財產權具備時間性的特點。

  ⑷智慧財產權具備地域性的特點。

  ⑸大部分智慧財產權的獲得需要法定的程式,比如,商標權的獲得需要經過登記註冊。

  專有性

  即獨佔性或壟斷性;除權利人同意或法律規定外,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該項權利。這表明權利人獨佔或壟斷的專有權利受嚴格保護,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過"強制許可","徵用"等法律程式,才能變更權利人的專有權。智慧財產權的客體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體物或無體物,所以既不能屬於人格權也不屬於財產權。另一方面,智慧財產權是一個完整的權利,只是作為權利內容的利益兼具經濟性與非經濟性,因此也不能把智慧財產權說成是兩類權利的結合。例如說著作權是著作人身權***或著作人格權、或精神權利***與著作財產權的結合,是不對的。智慧財產權是一種內容較為複雜***多種權能***,具經濟的和非經濟的兩方面性質的權利。因而,智慧財產權應該與人格權、財產權並立而自成一類。

  地域性

  即只在所確認和保護的地域內有效;即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定外,經一國法律所保護的某項權利只在該國範圍內發生法律效力。所以智慧財產權既具有地域性,在一定條件下又具有國際性。

  時間性

  即只在規定期限保護。即法律對各項權利的保護,都規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各國法律對保護期限的長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 ,只有參加國際協定或進行國際申請時,才對某項權利有統一的保護期限。

  屬於絕對權

  在某些方面類似於物權中的所有權,例如是對客體為直接支配的權利,可以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為他種支配***但不發生佔有問題***;具有排他性;具有移轉性***包括繼承***等。

  法律限制

  智慧財產權雖然是私權,雖然法律也承認其具有排他的獨佔性,但因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與社會文化和產業的發展有密切關係,不宜為任何人長期獨佔,所以法律對智慧財產權規定了很多限制:

  第一,從權利的發生說,法律為之規定了各種積極的和消極的條件以及公示的辦法。例如專利權的發生須經申請、審查和批准,對授與專利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規定有各種條件***專利法第22條、第23條***,對某些事項不授予專利權***專利法第25條***。著作權雖沒有申請、審查、註冊這些限制,但也有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的限制。

  第二,在權利的存續期上,法律都有特別規定。這一點是智慧財產權與所有權大不同的。

  第三,權利人負有一定的使用或實施的義務。法律規定有強制許可或強制實施許可制度。對著作權,法律並規定了合理使用制度。

  法律特徵

  從法律上講,智慧財產權具有三種最明顯的法律特徵:

  一是智慧財產權的地域性,即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力、多邊協定外,依一國法律取得的權利只能在該國境內有效,受該國法律保護

  二是智慧財產權的獨佔性,即只有權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經權利人許可不得行使其權利

  三是智慧財產權的時間性,各國法律對智慧財產權分別規定了一定期限,期滿後則權利自動終止。

  "智慧財產權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對創造性的勞動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