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研究論文

  現行企業所得稅制規定,對利潤較低的企業可實行優惠稅率,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的減按27%優惠稅率徵收,在3萬元以下的減按18%優惠稅率徵收。這一優惠稅率仍然過高,而適用優惠稅率的應納稅所得額標準則定得太低,使得應予扶持的中小企業得不到照顧。今天小編要與大家分享的是:促進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研究相關論文。具體內容如下,歡迎參考閱讀:


促進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研究
 

  我國改革開放以來,中小企業不僅成為推動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重要力量,而且在緩解社會就業壓力、為社會化大生產提供必需的協作服務、創新技術、帶動中小城鎮建設等方面發揮了獨特作用。同時中小企業還成為了國家稅收新的增長點。但是,由於目前中小企業存在融資難度大、社會負擔重、政策支援力度小及其自身缺陷等問題,中小企業的發展受到嚴重製約。本文欲從政策層面進行分析,以便為促進中小企業的快速發展提供有力支援。

 

  一、現行中小企業稅收政策中存在的問題

  隨著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現行稅收政策尤其是優惠政策已不能適應中小企業快速發展的要求,存在優惠政策適用範圍窄、優惠手段單一、優惠目標不明確等一系列問題,突出地表現在增值稅、所得稅和稅收管理服務等方面,阻礙了中小企業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一***現行增值稅稅制對中小企業存在的歧視和限制

  現行增值稅稅制把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類,且規定從1998年7月1日起,凡達不到銷售額標準***工業企業年銷售額100萬元,商業企業年銷售額180萬元***的納稅人,不管企業會計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認定為一般納稅人,而劃為小規模納稅人徵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徵稅規定是: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經營上必須開具專用發票的,要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而且只能按“徵收率”填開應納稅額。這些政策不但加重了小規模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而且使購貨方因不能足額抵扣進項稅額而不願購買小規模納稅人的貨物,使佔總納稅戶80%甚至90%以上的小規模納稅人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處於極為不利的地位,阻斷了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之間的正常經濟交往。增值稅兩類納稅人的界定標準不合理,把中小企業大量地劃為小規模納稅人,再加上小規模納稅人的徵收率偏高***工業企業6%,商業企業4%***,其稅負遠遠超過一般納稅人。同時,現行“生產型”增值稅制,使企業購置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得不到抵扣,又加重了其稅收負擔,降低了產品在國內外市場的競爭力,這些都對中小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發展極為不利。

 

  ***二***現行所得稅制對中小企業發展的制約

  現行企業所得稅制仍實行內外兩套稅法,對外資企業優惠多,稅負輕;對內資企業優惠少,稅負重;同屬內資企業,又是對大型企業優惠多,對中小企業優惠少。現在外商投資企業的實際稅負率約1 2%左右,內資企業的實際稅負率約為25%左右,其中中小企業實際稅負率則更高。這主要是以下稅收政策規定造成的:

  1.優惠稅率仍然過高。現行企業所得稅制規定,對利潤較低的企業可實行優惠稅率,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的減按27%優惠稅率徵收,在3萬元以下的減按18%優惠稅率徵收。這一優惠稅率仍然過高,而適用優惠稅率的應納稅所得額標準則定得太低,使得應予扶持的中小企業得不到照顧。

  2.折舊年限規定不切實際。外資企業多是實行加速折舊,內資企業則限定過嚴,特別是很多中小企業機器裝置超負荷運轉,磨損很快,折舊計算不予照顧,加重了稅收負擔。

  3.擴大投資稅負過重。外資企業獲得的利潤用於再投資,可返還已繳納的部分企業所得稅,而內資企業股東權益轉增資本金還要再繳納一道個人所得稅,稅負過重。

  ***三***現行稅收徵管政策中存在有礙中小企業發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不設定賬簿或賬目混亂或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稅務機關有權採用“核定徵收”的辦法。但有些基層稅務機關往往對中小企業不管是否設定賬簿,不管財務核算是否健全,都採用“核定徵收”辦法,擴大了“核定徵收”的範圍。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第038號***中制定的“應稅所得率”標準***工業,商業為7%~20%,建築安裝為10%~20%***,也不符合中小企業薄利多銷、利潤率低的實際;有的甚至不管有無利潤,一律按核定的徵收率徵所得稅,加重了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不利於中小企業的發展;還有些基層稅務機關甚至對稅法已明確的“對鄉鎮企業徵收所得稅可減徵10%用於補助社會性開支”等優惠政策規定,也未能落實。這都加重了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有礙中小企業的發展。
 

  二、稅收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國際借鑑

  世界各國都十分重視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除了在建立管理機構、加強政策指導、放寬金融政策、提供資訊科技服務等方面給予中小企業扶持外,制定稅收優惠政策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也是國際通行的做法。

  ***一***美國

  美國有眾多的中小企業.創造了近,50%的國內生產總值,提供了50%以上的勞動就業機會。聯邦政府為支援中小企業的發展,採用了多種稅收優惠措施:1.公司所得稅最高稅率已從46%降為33%,最低稅率降為15%;2.美國《經濟復甦稅法》規定,與中小企業密切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稅率降低到25%,資本收益稅稅率下調到20%;3.僱員在25人以下的有限責任公司實現的利潤,可選擇一般的公司所得稅法納稅,也可選擇“合夥企業”辦法將利潤併入股東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4.購買新的裝置.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購入價格的10%可抵扣當年的應納稅額;5.對中小企業實行特別的科技稅收優惠,企業可按科研經費增長額抵免稅收;6.地方政府對新興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減免一定比例地方稅。

  ***二***法國

  法國是發達國家中中小企業較多的國家,政府採取了一系列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1.中小企業繳納的公司所得稅的附加稅2003年起已全部取消;2.中小企業用一部分所得再投資,這部分所得可減按19%的稅率徵收公司所得稅;3.新辦小企業在經營的前4年非故意所犯錯誤,可減輕稅收處罰,並可適當放寬繳納的時間。

  ***三***日本

  1963年日本製定的《中小企業基本法》規定,對研究開發型中小企業給予特別的稅收優惠。日本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有:1.降低中小企業的法人所得稅稅率,對資本額在1億日元以下,而年度應稅所得額在800萬日元以下的,稅率降為28%***大企業的稅率為37.5%***;2.對試驗研究費用超出銷售額3%的中小企業和創業未滿5年的中小企業,實行裝置投資減稅;3.對中小企業機器、裝置給予特別折舊,對工業用自動機械、數控制造機械等,可就購置成本的7%抵免所得稅***但抵免金額最高不得超過當年應納稅額的20%***,或採用初期折舊32%;4.准予中小企業設定“改善結構準備金”,不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四***英國

  英國為了給利潤少的小企業更大的生存和發展空間,從2000年4月起,年利潤不足1萬英鎊的公司,所得稅適用10%的優惠稅率。

  ***五***韓國

  韓國於1996年頒佈《中小企業創業支援法》,明確規定了若干促進中小業發展的稅收減免政策:1.新創辦的中小企業所得稅實行“三免二減半”***前3年免稅,後2年減半徵稅***;2.農村地區中小企業的創業者,減免所得稅、財產稅及註冊稅;3.中小企業購進機器裝置按購進額的30%抵免所得稅;4.中小企業因債務人的欠款而陷入困境的,政府為其提供一定的稅收減免。

  各國對中小企業實行的稅收優惠政策雖不相同,但經過比較分析可總結出其具有的共同特點:

  1.通過立法制定稅收優惠政策。世界各國都有為數眾多的中小企業,為社會提供了大量的就業崗位,創造了可觀的生產總值。多數國家都通過立法來制定稅收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優惠政策,將稅收優惠提高到法律層次,具有相對的穩定性。

  2.稅收優惠政策內容比較系統。多數國家制定的稅收優惠政策,貫穿了中小企業創辦、發展、再投資、科技開發、甚至聯合改組等各個環節,也涉及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等多個稅種,內容比較系統。

  3.稅收優惠手段靈活多樣。多數國家採用定期減免、降低稅率、加速折舊、增加費用扣除、投資抵免、虧損抵補等多種稅收優惠措施,大力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特別是對新創辦企業,對新技術、新產品開發企業,稅收優惠很多很細,使不同型別的各種企業都能得到稅收政策的支援和鼓勵。
 

  三、我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

  稅收政策是國家經濟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稅收政策的制定,應充分重視和發揮中小企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不僅應定位於保護中小企業的生存,而且應定位於支援和鼓勵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為中小企業創造良好的稅收環境。同時通過完善稅制,制定稅收優惠政策和改進稅收徵管服務,引導中小企業向“小而專,小而優”的方向發展,生產出更多的“新、精、特、優”產品;激勵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和環境保護,實現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鼓勵中小企業增加投資、擴大經營,安排更多的社會就業人員;指導中小企業搞好社會化分工協作,實現市場功能互補、產業結構合理,提高企業的整體素質和國內外市場的競爭力。

  ***一***完善現行增值稅稅制,維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

  完善現行增值稅稅制,改進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徵稅規定和管理辦法,是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和健全增值稅執行機制急待採取的一項重要舉措。

  1.擴大一般納稅人徵收範圍的比重。

  從事工業生產加工和經營生產資料的中小企業,處於商品流轉的中間環節,為保持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性,凡生產場所比較固定、產銷環節便於控制、能按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要求準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的,都可核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規定。中小企業從事商業經營年銷售額未達到180萬元標準的,如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經批准也可核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小型企業對會計核算暫不健全的,也應積極創造條件,通過稅務部門組織培訓等方式,幫助提高其會計核算水平。還可借鑑國外的通常做法,小型企業在達到一定條件後,允許其自行選擇納稅辦法,可改按一般納稅人計算納稅。擴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徵收比重,適當縮小小規模納稅人的徵收範圍,拓寬增值稅抵扣鏈條的覆蓋面,才能真正革除增值稅稅制對中小企業的歧視和限制。

  2.進一步調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徵收率。

  國家稅務總局已採納各地的調研建議,從2003年1月1日起提高了銷售貨物和服務業務的增值稅、營業稅的起徵點,體現了國家對社會弱勢群體的關懷照顧;但現行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的徵收率仍然顯得過高。對部分確無記賬能力仍需按小規模納稅人徵稅的小型企業,也應該進一步調低增值稅徵收率,貫徹公平稅負的原則,減輕他們的稅收負擔。工業小規模納稅人的徵收率,可以調低為4%;商業小規模納稅人的徵收率,可以調低為3%;調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徵收率,有利於縮小增值稅兩類納稅人之間的稅負差距,促進小規模納稅人生產經營正常健康發展。
 

  ***二***改革現行所得稅稅制,減輕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

  目前建立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或法人所得稅法的條件已成熟,必須加快改革步伐。在建立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時,應充分體現稅收對中小企業的政策扶持。
 

  1.降低中小企業的優惠稅率。

  順應國際上多數國家相繼調低所得稅稅負的趨勢,我國企業所得稅稅率也應適度調低,可以降低到24%或25%,其中對困難較多、利潤較少的中小企業,應繼續制定優惠稅率,並提高適用優惠稅率的所得額限額標準。具體建議是:年應稅所得額未滿10萬元的中小企業,可適用10%的優惠稅率;年應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上未滿20萬元的中小企業,可適用15%的優惠稅率,以扶持中小企業中積累較少、擴大生產經營困難較多企業的生存和發展。
 

  2.放寬稅前費用列支標準。

  兩稅統一後的企業所得稅法稅前費用列支標準,原則上應向現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稅前費用列支標準靠攏,徹底消除對內資企業的限制,特別是對中小企業的歧視。改革的重點是:

  ***1***取消“計稅工資”的不合理規定,改按企業實際支付的工資全額稅前列支;

  ***2***取消對公益性、救濟性捐贈的限額,准予稅前列支;

  ***3***取消只准按國家銀行貸款利率標準列支利息的限制,對不違反現行法規的融資利息支出,都應准予據實稅前列支;

  ***4***取消技術開發費稅前列支只限於國有、集體企業的限制,民營中小企業也應同樣享受,以貫徹公平稅負的原則,更好地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
 

  3.縮短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當今世界科技進步日新月異,中小企業也必須不斷更新裝置,不斷開發新產品,才能滿足市場的需要。對中小企業特別是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機器裝置,允許實行加速折舊,縮短折舊年限,提高折舊率,以促進中小企業加快裝置更新和技術改造。
 

  4.擴大中小企業稅收優惠範圍。

  稅收優惠應改變現行的以地區優惠、經濟性質優惠為主的稅收優惠政策,改為以產業傾斜為導向的優惠;優惠形式也要多樣化,由單一的直接減免稅,改為直接減免、降低稅率、加速折舊、放寬費用列支、裝置投資抵免、再投資退稅等多種優惠形式,並應擴大對中小企業的優惠範圍。重點是採取以下稅收優惠措施:

  ***1***繼續保留對安置待業人員、安置下崗職工、安置殘疾人和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2***適當擴大新辦企業定期減免稅的適用範圍,不要僅限於部分第三產業可以減免,對生產領域新辦的中小企業也可給予定期減免稅扶持;

  ***3***給予用稅後利潤進行再投資的中小企業按一定比例抵退稅的支援;***4***准許企業投資的淨資產損失,從應稅所得額中抵扣;

  ***5***准許個人獨資和合夥經營的小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之間選擇一個稅種納稅。選擇按企業所得稅納稅的,對其按規定支付給股東的股息,允許稅前列支;選擇按個人所得稅納稅的,股東應得的股息、紅利,併入股東個人所得徵稅,避免重複徵稅,以體現對小企業的關懷照顧;***6***對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創辦的中小企業,授權市縣人民政府給予定期減免稅照顧。
 

  ***三***改進稅收管理服務體系,為中小企業營造良好的納稅環境

  優化服務主要體現在執法公平、方便納稅、節約中小企業納稅成本方面,必須做到:

  1.廣泛開展稅法宣傳,借鑑西方國家做法,在辦稅大廳免費提供納稅指南,利用媒體廣泛開展稅法宣傳,提供優質的稅務諮詢服務,使中小企業能及時獲得稅收法規變動的可靠資訊,以利其依法遵章納稅;

  2.大力加強中小企業稅法知識和建賬建制等的輔導培訓,以利擴大中小企業建賬面;

  3.簡化中小企業納稅申報程式和納稅申報時附送的資料,以利節省其納稅時間和納稅成本;

  4.積極推廣稅務代理服務,為中小企業提供稅務諮詢、稅務代理,儘量減少因不瞭解稅收法規而造成的納稅差錯;

  5.改進對中小企業的徵收方法,積極擴大查賬徵收範圍,儘量縮小核定徵收的比重,同時對核定徵收的“應稅所得率”和“納稅定額”,一定要調查核定準確,以維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

  6.對少數中小企業納稅上的非故意差錯,只要其依法補繳稅款,可不予處罰或從輕處罰;

  7.適度下放地方各稅的減免權,對那些稅源固定、稅收收入較少的地方稅種,均可授權地方政府自行掌握,以利於各地有針對性地中小企業給予必要的減免稅扶持,促使其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