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的原因

  計劃生育主要內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優生,從而有計劃地控制人口。計劃生育這一基本國策自制訂以來,對中國的人口問題和發展問題的積極作用不可忽視。下面給大家分析。

  

  1949年新中國建立以來,恰好是中國由農業經濟形態突飛猛進到工業經濟形態的歷史時期,這段時期,人口突增是世界各已完成工業化的國家都出現過的。

  原因:計劃生育關乎國計民生

  1、人口現狀: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國家世—重要國情之一

  2、人口現狀特點 ①基本特點:基數大,新增多,素質偏低 ②一般特點:

  3、人口問題制約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 表現在表現在表現在表現在:①直接影響經濟和人民生活水平 ②影響人口素質的提高 ③對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破壞

  計劃生育是我國的基本國策 ①實行計劃生育國策的必要性:發展的問題 ②目的—控制數量,提高素質 ③要求: 晚婚晚育,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

  解放後計劃生育政策的演進過程:

  1962年至1969年:提倡計劃生育的試點階段

  1970年至1980年:提倡“晚、稀、少”的生育政策階段

  1980年至今:現行生育政策的提出、完善 穩定階段

  1982年9月黨的十二大確定“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

  1980年9月,國務院在五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指出:“除了在人口稀少的少數民族地區以外,要普遍提倡一對夫婦只生育一個孩子,以便把人口增長率儘快控制住”。與此同時,中共中央發表了《關於控制我國人口增長問題致全體共產黨員、共青團員的公開信》,號召黨團員帶頭執行新的計劃生育政策。1980年出現計劃生育發展史上標誌性的事件,中共中央發表了《關於控制我國人口增長問題致全體共產黨員、共青團員的公開信》,鄭重向全國發出了“一對夫婦只生一個孩子”的號召。

  次年,五屆人大四次會議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限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這就是我們的人口政策。”1982年9月黨的十二大確定“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同年12月全國人大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推行計劃生育,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自此國家正式確立了計劃生育的法律地位。

  計劃生育的執行辦法

  第一條 為實施 《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對生育子女實行《生育服務證》管理制度。育齡夫妻符合《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生育服務證》。

  第三條 各級計劃生育主管機關負責《生育服務證》的管理工作。衛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勞動保障等行政機關配合計劃生育主管機關做好《生育服務證》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育齡夫妻達到晚育年齡的,可以自行選擇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最佳孕期,但應當在懷孕前或懷孕後三個月內辦理《生育服務證》。育齡夫妻符合《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再生育一個子女情況的,應當在懷孕前申請辦理再生育一個子女的《生育服務證》。

  第五條 育齡夫妻應當按照下列程式辦理《生育服務證》:

  ***一*** 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當到女方工作單位***無工作單位的到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領取《生育服務證》,填寫夫妻雙方基本情況後,由雙方工作單位***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並蓋章,由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主管機關稽核批准並對《生育服務證》統一登記、編號、加蓋公章後,交由當事人儲存。

  ***二*** 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應當按前項規定填報,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主管機關稽核後報區***縣***計劃生育主管機關或市計劃生育主管機關審批,發給再生育一個子女的《生育服務證》,同時收回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生育服務證》。

  第六條 對夫妻達到晚育年齡生育第一個子女的,計劃生育主管機關應當及時予以辦理《生育服務證》;對未達到晚育年齡的,應當動員其推遲生育時間。對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有關證明完備的,計劃生育主管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給予答覆;特殊情況應當在兩個月內予以答覆。對符合《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但不符合第十六條規定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情況的,計劃生育主管機關應當動員其推遲生育時間。

  第七條 已婚育齡婦女在懷孕三個月內,應當持《生育服務證》接受圍產期醫療保健服務。

  計劃生育主管機關應當建立與圍產期醫療保健部門聯絡的制度,掌握育齡婦女辦理圍產期醫療保健及新生兒出生情況。

  第八條 在婚姻狀況無變化的情況下,《生育服務證》在本市範圍內長期有效。育齡婦女在領取了《生育服務證》但尚未生育期間在本市範圍內遷移戶口的,須持《生育服務證》到新入戶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主管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生育服務證》由市計劃生育主管機關統一印製,不得塗改、轉借、偽造。

  領取了《生育服務證》的夫妻,因丟失或不慎損壞等原因需補領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書面申請補辦。

  第九條 領取了《生育服務證》的夫妻,在其子女出生後,應當持《生育服務證》和醫療機構《出生醫學證明》到戶籍部門辦理新生兒入戶手續。

  計劃生育主管機關應當加強與戶籍部門的聯絡,雙方應建立新生兒入戶情況的通報制度。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審批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情況通過適當方式予以公佈,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一條 計劃生育主管機關應當為育齡群眾提供有關生殖保健、避孕節育知識的宣傳、諮詢、培訓和服務,育齡夫妻可以根據需要選擇參加宣傳、諮詢、培訓,並接受生殖保健、避孕節育服務。計劃生育主管機關負責將有關情況登記在《生育服務證》上。

  計劃生育二胎政策

  以下情況能生“二胎”***各地規定可能略有出入,須參考本地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1.夫妻雙方都為獨生子女,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2.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3.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者來本省定居不滿6年的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居民,只有一個子女在內地定居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計不超過兩個的,但不適用於復婚夫妻;

  5.婚後不育,夫妻雙方均滿30週歲,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

  6.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7.夫妻一方為一級至六級的殘疾軍人;一級至五級因公***工***致殘人員,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8.礦工井下作業連續5年以上,並繼續從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9.農村夫妻一方是獨生子女,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10.男方到女方家落戶且女方沒有兄弟的農村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僅適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11.農村夫妻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12.大山區的鄉,女方在農村,只生育一個女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