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律師的湖南省高階職稱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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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

  試論中國律師職業道德建設

  【摘要】律師職業道德是指從事律師職業的人所應信奉的道德,以及在執行職務、履行職務時所應遵循的行為規範。它具有職業性、階級性、繼承性。律師職業道德對律師具有約束、導向和教育的功能。

  【關鍵詞】律師,職業道德

  律師這個行業在很多人看來是另人羨慕的一個行業,在業外人看來,律師收入高,相對自由。中國的律師制度相對於西方國家來說,起步較晚,所以中國律師的職業道德建設起步也是很晚,相對很是落後,並且存在著很多問題。如在律師與司法官關係中,一些非正常現象導致雙方職業關係失衡;在律師與委託人關係中,由於律師業務能力和道德能力存在不足,委託人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在律師與公眾關係中,存在公眾情緒干擾律師正常執業,傳媒誤導甚至影響司法公正;在律師與律師同業者的關係中,存在惡性競爭問題突出。為維護律師行業的整體形象,強化律師職業道德建設勢在必行。

  一、律師職業道德的涵義

  職業道德是社會道德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道德在社會職業中的特殊體現。職業道德與一般的社會道德相比,有明顯的職業規範性。律師作為一個行業,在其發展過程中也形成了本行業的職業道德,稱為律師職業道德。具體的講,律師職業道德是由一定機構制定的,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必須遵守的具有現實約束力的思想信條和行為準則。

  二、建設中國律師職業道德的意義

  1、律師職業道德建設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指出,市場中介組織要依據市場規則,建立自律性執行機制,並接受政府和有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律師事務所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中介組織,律師職業作為律師業務的物質執行者,需要建立自律性規章,以切實約束律師客觀、公正、廉潔地從事律師業務,切實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正確實施。

  2、職業道德建設有利於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律師是維護公民合法權益和國家法律正確實施的一支力量。國家法律、法規雖然對於保證律師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了具體的規定,但由於各種原因,這些規定難免存在漏洞,並且在某些方面是必須由律師職業道德加以彌補的。因它覆蓋面廣,概括性強,能全面進行調整,能最大限度地對律師提出維護委託人合法權益的要求。

  3、律師職業道德建設有利於律師隊伍的建設。律師作為公民合法權益和國家法律正確實施的維護者,本身就應當是遵守國家法律和社會道德的楷模。但是,有一些律師不能嚴格要求自己,違反法律、道德的事時有發生,給律師隊伍的聲譽帶來許多負面影響,對於律師事業的發展極為不利。律師職業道德就是一個重要的教育手段。規範化的律師職業道德對於律師職業道德建設提出了明確的要求,有利於律師隊伍的自我教育,自我約束,從而進一步提高律師隊伍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更出色地完成所肩負的神聖使命。

  三、加強中國律師職業道德建設的建議

  ***一***加強律師榮譽意識的培養。西方律師業的早期,同樣是由於社會民眾對律師業的譏諷刺激了律師們,讓他們意識到了職業榮譽的重要性。為了改變人們的評價,律師們開始為窮人提供免費的服務,有時這種服務完全不計成本,此後經過多年的發展,這種為打不起官司的人進行援助的服務演變成了今天的法律援助制度;不僅如此,律師還剔除在職業隊伍中的道德敗壞者來提高自身的純潔性。希望中國的律師可以建立起職業榮譽感,重視自身行為的修養和性格培養,從內心激發對行業的熱愛,對榮譽的珍惜,進而提高律師整體的職業道德水平。

  ***二***加大法律普及力度,讓法制理念深入大眾。如果說對抗制訴訟模式是律師的價值體現,那麼現代法制環境的建立和大眾對法律的理解就是律師存在的土壤,沒有土壤的包容,任何存在都是不現實的。而我國法制現代化剛剛起步,可以說法制的環境還沒有完全形成,對律師職業道德的錯誤認識不可避免。但隨著改革開放的進行和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間的矛盾糾紛也日漸增多,任何人都無法避免和法律打交道,這正是律師業發展的大好時機。只有讓更多人真正的認識法律、瞭解法律,才會對律師職業道德的獨特性做出正確的判斷,律師執業的環境和前景才會更好。

  ***三***建立有效防控體系,預防權、錢交易。相比於明確的單極利益是律師追求案件勝訴的直接動力,付出和收穫的不對等則是法官受賄的心理痼疾。大多數法官認為自己的付出多於律師,而收入卻不如律師來的豐厚,無法擺正心中的天平使部分法官利用自己手裡的權力為個人牟利,也有的法官會乾脆辭去工作,成為律師後和原來的同事訂立“協議”,錢權交易就在不知不覺中開始了。為了打斷這種違法的交易鏈,筆者認為以下措施是必要的:

  1.提高法官的社會地位。

  2.完善司法獨立的體制建設。

  3.完善關於律師和法官關係的迴避制度。

  4.建立更加嚴格的懲罰制度。

  ***四***明確律師應遵守的職業道德

  何為律師職業道德是一個道德領域的問題,法律無法對此作出細緻的規定。從現在理論界認為有三條基本原則可以作為律師執業道德的最低評價標準:一是良好的形象和聲譽。律師在從業的過程中要帶頭遵守法律法規,以身作則,以良好的形象為當事人服務,保持律師聲譽。二是職業的獨立性。律師執業中要保持獨立,不得和司法機關或其他與案件有關人員進行不正當接觸,不受司法機關干涉,不受當時人的意志左右,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執業。三是保持廉潔和清廉。這是對律師的雙重要求,既要對自身保持清廉,也要做到不對法官行賄,做到對司法系統的廉潔。

  參考文獻:

  [1]倉道來.《律師倫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0年12月出版

  [2]《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1996年10月6日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第五資會議通過

  [3]司法部1994年1月8日司發[1994]003號《司法部關於印發國務院批覆通知和〈司法部關於深化律師工作改革的方案〉的通知》[4]陶髦等著.《律師制度比較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5]茅彭年,李必達主編.《中國律師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2年5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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