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律師高階職稱論文

  律師職業是近現代法治文明的產物,在現代法治社會的舞臺上,律師已成為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希望你們喜歡。

  篇一

  律師與法律信仰

  【摘要】法律信仰是人們對法律價值與規範的信服與尊重。律師制度是構建全民法律信仰制度的基石。我國的司法實踐以及法律職業本身均要求律師具有堅定的法律信仰。

  【關鍵詞】法律信仰 律師 職業

  一、法律信仰的內涵

  法律信仰這一命題,是由美國學者伯爾曼的首先提出的。伯爾曼先生認為,“法律必須被信仰***Law has to be believe in***”。所謂的法律信仰,是一種從認識論意義上而言的、富有批判懷疑精神的信仰;它不同於宗教意義上的信仰;它是人們對“正義”“公平”等基本法律價值、法律規範和法律活動應當蘊含這些基本法律價值的理念的極度信服和尊重並以之為行動的準則。

  二、律師具有法律信仰的必要性

  ***一***時代需要律師具有法律信仰

  我國早在1956年就開始嘗試設立律師制度,但從1957年下半年開始律師制度受到“左”傾思想衝擊,到“***”期間又同公、檢、法一起被砸爛,公民根本無法享有辯護權,直到1980年全國人大頒佈《律師暫行條例》才開始逐步恢復律師制度。1980年《律師暫行條例》與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簡稱《律師法》***的一個重要分別在於對律師身份的規定,《律師暫行條例》規定律師是“國家的法律工作者”,而《律師法》則規定律師是“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現代民主國家設立律師制度的目的主要就是確保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的行政權和司法權不被濫用,《律師法》正確界定了我國律師的性質,使之具有獨立性而不再依附於國家機關。但改革開放二十餘年來律師生存發展的環境依然是嚴峻的。

  從理論上講,律師的執業關鍵是能夠利用他的法律專業知識,去論證事實及法律關係,並對法官產生影響,從而尋求一種可預期性的勝訴目標。但是在法制並不健全的今天,一方面某些個人借用國家力量對律師行業的強力干預已經侵害到了律師行業的正常發展,另一方面相當一部分律師發現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最佳途徑是與強勢力量妥協與合作,而不再堅持理論上所應有的和精神上所應該具備的獨立地位。

  ***二***職業要求律師具有法律信仰

  要讓公眾相信法律,作為法治先鋒的律師首先自己要相信法律。律師是一個實務性的職業,從事這一職業可能需要具備清晰的說服力,在複雜場合打破僵局窘境的能力闞熟地使用論辯技巧的能力,準確把握案件的法律關係和案外事實的能力,將法律專業知識具體運用以設計多種方案解決問題的能力,以及把與案子有關的事實、法律和證據放在廣泛的社會背景下來認識的能力。但這一系列能力都應建立在他的法律信仰之上,因為任何語言和技藝的運用都不會高過使用這種語言和技藝的人。一個律師對事實的瞭解,對法律的理解,對這個社會以及社會中的人的洞察和把握,他的思維能力,他對文字材料的把握,甚至他的道德品質,這一切都取決於他個人的世界觀和方法論,亦即他的信仰。律師不像偵查預審人員、檢察人員那樣擁有偵查、檢察、起訴、不起訴的權利,也不像審判人員那樣擁有查實證據、定罪量刑、減免處罰、宣告無罪的權利,律師有的只是對法律真正具有的忠誠意識、巨大熱情和高度信任,認為法律體現著人類社會的終極關懷,他只有具有法律信仰,才能調動自身潛能,開發全部智慧,用勤勉、熱情、堅韌和拼搏去贏得當事人的信任。

  律師唯一所能依靠的唯有法律,律師所能信仰的也唯有法律。2當事人委託律師的目的首先是贏得其所授權委託的案件,案件勝訴後才會對法律或正義這類抽象問題感興趣。但作為一個律師則不然,他肩負著雙重責任,其一是對當事人負責,另一方面是對法律負責,律師在維護當事人權益的同時也在執行著正義。

  三、部分律師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

  造成律師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來自兩個方面。一是現實的因素。如工具主義的法律觀,法律虛無主義思想的影響了律師對法律的功能的認識。法及其執行過程中出現的立法、執法、司法和監督的不協調妨礙了法的效果的實現。法律信仰培育的不足則使法律信仰的形成缺少了自覺的工作制度上的支援和保證。

  二是受政治體制和司法實踐等因素的影響。在現行的司法制度中,雖然司法機構具有一定的獨立性。但是法律工作者的活動仍然受到了政治權力以及其他因素的影響,司法程式難以獨立進行。

  四、律師應當具有什麼樣的法律信仰

  律師作為構建全民法律信仰的先鋒,雖然只是社會中介組織的一員,卻應有放眼歷史的胸懷;在個案中身份上可能只是一個訴訟參加人,在精神上卻要有俯視法庭,俯視全案,俯視整個社會的勇氣和信心;不僅僅把自己看作是訴訟代理人,還應該把自己看作是法治文化傳統當仁不讓的開創者和繼承者。這樣才能在社會中形成一箇中流砥柱防止這個社會在轉軌變型的風暴中急劇地偏離航向。

  在一個有法律信仰的律師看來,一方面現實中已有的法律規定是應當得到尊重的,另一方面在他的心中,更應當受到尊重的是法律的價值。因為法律是人類為保證自身生存與發展的基本需要,通過總結規律而制定的,亦即規律本身應受尊重。所以法律信仰不僅僅是迷信法律條文字身,在我們的心中,更應有一種超越法律條文的至高無上的法治精神,那就是對公平和正義的永恆追求。現實中的法律總是不斷地向著我們理想中的法邁進。

  律師應以維護法律秩序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己任,如果我們眾多的律師都能堅持自己的信仰,一方面以堅定的法律信念為前提,並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規則作為行為準則,另一方面堅持與不公正和違法行為作鬥爭,敢於犧牲個人的名利,甚至敢於以生命去追求公平與正義,去推動法治的程序,那麼就會逐漸使人們對法律形成發自內心的尊重,使他們也不會違背現有法律,而是力圖通過合法的方式尋求改革和完善現實法律的出路。

  因此,在律師平時的工作中,要為法律信仰的深入人心去宣傳、吶喊。其次,在從事的業務工作中,自覺將法律精神、原則和條文規範應用起來,特別是在訴訟代理中通過嚴謹的說理形式使法律精神得以體現。要敢於不畏強權、堅持自己的信仰和觀念,以實際行動推動全社會包括各種社會力量真正對法律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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