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辦理中級職稱論文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房產證愈來愈成為人們廣為熟悉並經常運用的權屬證書。下面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推薦的,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篇一

  房產證的性質與作用

  摘要:本文論述了房產證的性質與作用

  關鍵詞:房產證 性質 作用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房產證愈來愈成為人們廣為熟悉並經常運用的權屬證書。但房產證在交易活動中的法律意義究竟如何,卻是一個仍需細加明辨的問題。

  房產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在通常意義上,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證的簡稱,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憑證。作為證書之一種,房產證具有以下特點:***1***房產證只能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其他機關發放的房產證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國採取不動產分別登記體制,不同種類的不動產分別由不同的行政主管機關登記,房產證只能由房地產主管機關發放。***2***房產證是對特定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證明,並可記載特定房屋共有狀況以及是否設定擔保物權等狀況。基於一物一權主義,房產證以一房屋一房產證為原則,即一個具有獨立建築結構與使用功能的房屋 ***包括區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個所有權,在不動產登記上只能有一項所有權登記,並且據此只能發放一個房產證。***3***房產證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權人發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權證之外,還可向共有權人發放共有權證。***4***房產證是登記機關在對特定房屋權屬情況進行登記之後,向特定權利人發放的權屬證明,房產證的內容應與登記簿的內容相一致。

  由於房屋是重要的不動產,與之相關的交易活動極為普遍,因而房產證在交易活動中得到廣泛的運用。但在目前的實務中,對房產證的認識與其性質相悖之處仍嫌較多,歸納起來主要有兩類:其一,顛倒房產證和不動產登記簿的關係,以為房產證是證明房屋所有權的惟一合法憑證,登記簿只是房產證的檔案。例如,在實務中判斷一個人是否擁有特定房屋的所有權時,以為是否持有房產證就是根本依據。其二,混淆證書與證券的性質,以為房產證具有證券的性質與作用,可以代表其上記載的房屋所有權。例如,在房屋買賣中,以為房產證的交付具有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效力;或者在房屋抵押中,以為房產證交給抵押權人佔有具有設定抵押權的效力。

  按照我國現行的房屋所有權登記制度,房屋登記是城鎮房屋權利歸屬的法定公示方法。在以房屋為標的物的交易活動中,以房屋為標的物的物權取得、設定、變動等,須經 登記始發生物權法上的效力。所以,房屋所有權歸屬的確認須以登記簿上的記載為準。房產證作為一種證書,雖然可以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於誰的法律事實,但其證明力的依據是其上記載與登記簿上的記載具有一致性。如果離開了不動產登記簿或與登記簿的記載不相一致,房產證在交易活動中就失去了對房屋權利歸屬的證明力,而只能成為向登記機關請求確權的證明檔案。如果登記簿上未作變更,房產證自身任何單獨的變更均不產生物權法上的效力。例如,在房屋買賣時,房產證的交付並不產生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效果,房產證受讓人並不能以取得出賣人的房產證為由,主張其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房產證遺失後,房屋所有權人並不因此失去房屋所有權,權利人可根據登記簿的記載主張和行使權利,並可要求機關根據登記簿上的記載補發房產證。可見,房產證不能脫離登記簿的記載而發揮其證明作用。所謂“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 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惟一合法憑證”的規定,實際上顛倒了房產證和不動產登記簿的關係,誤解了物權公示的原則、意義和適用規則。

  當然,在與房屋有關的交易活動中,房產證還是能夠起到一定的證明作用。但是,房產證所起到的只是初步的證明作用。在房屋買賣的締約過程開始時,欲出賣房屋的一方出示房產證,可以初步證明自己是房屋所有權人,有關的締約談判可以據此展開。如果雙方初步達成一致並且準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一方當事人不應只根據對方房產證的記載就與之訂立合同,而應當到房地產主管機關查閱房屋登記簿,以瞭解對方是否為真正的房屋所有權人、該房屋上是否設定了抵押等情況,因為只有登記簿上的記載才是具有公信力的權利歸屬證明。在房屋買賣合同履行時,賣方向買方交付房產證,並不產生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法律效果,必須在不動產登記簿上進行所有權主體的變更登記***即通常所說的“過戶登記”***,才能產生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法律效力。嚴格說來,在房屋所有權移轉過程中,房產證是不能隨之移轉的,房地產主管機關在進行過戶登記之後,不應將賣方原先持有的房產證經變更記載後轉交給買方,而應當將賣方原先持有的房產證收回,再向買方發放新的房產證。可見,在房屋交易過程中,房產證的證明作用是極為有限的,遠不如生活中常見的其他一些證書,如身份證、畢業證、合同書等。當然,儘管房產證的交付不具有物權法上的效力,但在審判實踐中據此判斷是否存在債的關係方面,還是有一定的證明意義。例如,房產證的交付可以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可能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係,可以證明賣方有交付房屋所有權的意思表示;在涉及房屋抵押的交易活動中,抵押權人佔有房產證可以證明抵押合同關係的存在等等。

  既然房產證在交易活動中的作用極為有限,那麼登記機關發放房產證的意義何在?其實,房產證主要在房屋登記事務範疇中發揮作用,並且主要是為了保證登記活動的秩序與安全。房產證首先起到登記行為完成的證明作用。登記機關在完成房屋登記事務後,將房產證發放給權利人,表明登記機關已經根據事實、法律和當事人的申請,完成了相應的房屋登記。由於房產證記載的內容與登記簿的內容具有一致性,因此,房產證起到一種備忘的作用。權利人可以根據自己持有的房產證內容,掌握自己的財產情況,而不必每每去查閱登記簿。房產證最重要的作用還是保證登記活動的安全。因為房屋的權屬情況依據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而登記簿由登記機關記載並且由該機關保管,並不在權利人的控制之下,如果登記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擅自更改登記簿的內容,權利人就面臨失權的危險。為了防止此種情況的發生,登記機關在進行了房屋登記之後,有必要再向權利人發放房產證,其上記載與登記簿相同的內容。如果事後發現登記簿的記載有與房產證相異之處,權利人可以房產證的記載對抗登記機關,要求登記機關恢復原記載並承擔責任。所以,在以登記作為不動產權利公示方法的制度體系中,房產證的主要功用是在約束登記機關的行為,發放房產證是保證登記安全的重要措施。由於在房地產交易市場中時常出現假房產證,導致買房人權益受損害,因此,國務院幾部委採取了統一印製房產證的管理措施,規定房產證由指定廠家印製,房產證像貨幣一樣有水印圖案,有防偽底紋等等。這些措施可能會減少假房產證的危害,但審判實踐中應特別注意與這些措施有關的一些問題。

  要判斷房產證的真假,首先必須明確兩點:***1***按國務院幾部委規定統一印製的,是房產證的證書用紙,而不是有法律效力的房產證。一個書面憑證是否成為有效的房產證,完全不在於證書用紙的印製行為,而在於有權登記機關的發放行為。***2***判斷真假房產證的惟一標準,不是房產證上的水印圖案或防偽底紋,而是房地產登記機關的印鑑。只要房產證上登記機關的印鑑是真的,即使沒有使用統一印製的帶有水印圖案或防偽底紋的證書用紙,該房產證也是真的;只要房產證上登記機關的印鑑是假的,即使使用了統一印製的帶有水印圖案或防偽底紋的證書用紙,該房產證也是假的。由於登記是房地產交易的必經程式,查閱登記簿是必須的並且也不額外增加交易成本,如果在房地產交易時,只要去登記機關簡單查閱一下登記簿,假房產證便無可遁形。所以,廣泛宣傳一下房屋登記的方法與意義以及房產證的性質與作用,才是真正有效的防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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