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企業價格管理論文

  價格貫穿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始終,價格管理更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範文一:WTO與中國價格管理

  加入WTO,使我國進入一個寬領域、多層次、全方位開放的新格局。政府管理經濟的觀念、方式、方法都需要重新調整,價格工作也面臨著同樣的挑戰。入世後如何深入理解WTO規則,履行承諾,按國際慣例做好價格工作,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道亟需解決的課題。

  一、WTO規則中有關價格和價格管理的基本內容 WTO是以強制性的規則為基礎的國際組織。WTO規則的核心是貿易自由化,基礎是市場經濟制度,規範的物件主要是政府管理的貿易行為。加入WTO,就要遵守並執行WTO的規則。WTO基本規則主要是非歧視原則***包括最惠國待遇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透明度原則和公平競爭原則。 ***一***WTO規則中涉及價格的規定WTO有關協議直接規定價格的條款不多。但價格是市場機制的核心,價格問題貫穿於WTO規則始終,在WTO的法律體系框架中,它不僅表現為某些條款所涉及的具體價格規定,更重要的在於這些條款體現了WTO的基本原則和這些原則對成員國在價格政策和價格行為上的約束。除了以上所述非歧視原則等一般規則外,WTO有關價格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點:

  1.對低價傾銷出口商品的限制。WTO把傾銷視為價格歧視行為。《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中判定商品傾銷的標準是,一國產品以低於正常價值的方式進入另一國的商業領域,並因此對該國國內某個行業造成實質性損害或產業實質性威脅,或者嚴重阻礙該國國內某個行業建立的行為。按照WTO的規定,當傾銷行為發生後,進口國可以實施反傾銷措施,有權徵收反傾銷稅,徵收幅度應為傾銷價格與正常價值的差額。

  2.對增加出口政府補貼的限制。政府的補貼往往會使出口商以較低的價格出售商品。因此,WTO反對政府對出口的直接補貼,如政府直接補貼給外貿企業,實行外匯留成或獎勵政策,在運費、信貸、保險等方面給予低於成本的優惠措施等。但WTO並不一概反對所有補貼,只反對對進口國造成損害或可能造成損害的出口補貼。而對進口國未產生不利影響的非專項性補貼則不加反對,如研究和開發補貼,貧困地區補貼,環保補貼等。

  3.對成員國國內最高限價的限制。《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3條第9款認為,對國內貨物及服務實行最高限價政策可能會損害其他WTO成員的利益,因而規定實行最高限價要考慮其他國家的利益,並在最大可能範圍內避免對其他國家的損害。

  4.對國內規費及費用的國民待遇的規定。《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3條規定,成員國的國內稅費政策,國內法律、條例和規定,都應對國內外提供的商品和服務一視同仁。另外,《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第15、16、18條中,分別要求我國對生產要素採購、產品銷售以及運輸等領域貨物、服務的價格以及可獲得性,貨物、服務定價的國籍待遇,產品的出口和內銷等方面,要保證非歧視待遇,我國代表也作出了承諾。

  5.對政府價格管理方面的限制。《中國加入WTO議定書》第9條規定,①除入世協議允許的政府定價外,中國應允許每一部門交易的貨物和服務的價格由市場力量決定,且應取消對此類貨物和服務的多重定價做法。②在符合《WTO協定》,特別是《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3條和《農業協定》附件2第3、4款的情況下,可對附件4所列貨物和服務實行價格控制。除非在特殊情況下,並需通知WTO,否則不得對附件4所列貨物或服務以外的貨物或服務實行價格控制,且中國應盡最大努力減少和取消這些控制。③中國應在正式刊物上公佈實行國家定價的貨物和服務的清單及其變更情況。另外,《中國加入WTO議定書》附件4已經列出了中央定價目錄的完整清單。《農業協定》附件2的第3、4款被規定為我國按議定書附件4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附加條件。它規定允許的財政補貼範圍為用於糧食安全計劃的公共儲備費用和用於為窮人提供食品援助的有關開支。同時還規定,政府的食品採購、糧食安全庫存的銷售都按市場價格進行。

  6.有關價格管理其他義務的承諾。在《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中第60、62、64段中,中國在價格管理方面的承諾,一是承諾價格控制將不被用於向國內貨物或服務的提供者提供保護的目的。二是承諾自加入之日起,中國將以與WTO相一致的方式實施其現行的價格控制和任何其他價格控制,將考慮GATT 1994第3條第9款所規定的WTO出口國成員的利益。價格控制將不具有限制或減損中國關於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的市場準入。三是中國將繼續深化價格改革,調整定價目錄的範圍,進一步放開價格政策。

  ***二***WTO規則對價格管理的一般要求

  從以上WTO有關價格問題的規定,可以看出,加入WTO以後,對我國政府價格管理提出了以下幾點要求:

  1.不允許有歧視性的非國民待遇定價和收費。非歧視待遇原則主要通過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的條款體現出來。按照WTO要求,入世後,一是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所有進口產品的政府定價方面,應實施無區別的國民待遇;二是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定價時只針對產品或者服務,價格確定時考慮的相關因素是產品與服務的供求情況、營業成本、對消費者的影響和服務質量的影響,與企業的所有權無關。所有企業和個人在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制定過程中享受同等待遇;三是政府價格控制不能用於對國內產業和服務提供者進行保護的目的,不應當導致出現限制或者損害貨物和服務市場準入承諾的效果。

  2.公平、公開、公正的價格競爭規則。WTO強調在國際貿易中,國家之間、企業之間是平等互利、公平競爭的關係,要求各成員國要盡最大可能制定公開、公平和無扭曲的競爭規則,而這個規則中最重要的內容之一是價格競爭的規則。

  3.價格法律法規和價格政策的透明度。透明度是WTO的重要原則,其目的是防止成員國之間不公正的貿易以保證公開競爭。WTO對價格法律法規和價格政策透明度的主要要求:一是價格法律法規的透明。WTO規定成員方政府有義務在官方刊物上公佈國家定價的貨物和服務清單及其變更情況,並公佈定價機制和政策;二是政府的價格行為的透明。除了那些公佈後會妨礙法令的執行、違反公共利益或會損害企業正當商業利益的政策以外,政府的價格管理政策和涉及國際貿易的政府定價規則程式都要保持透明公開;三是價格行政執法行為的透明,查處企業價格違法行為的過程,價格行政執法的程式,案件的審理都要公開透明。

  4.以市場形成為主的價格機制。“按照持續發展的目的,最優運用世界資源”是WTO在其宗旨中明確提出的目標之一,而市場機制是實現世界範圍內資源優化配置的不可替代的主要手段。在WTO的眾多協議中,均限制政府對企業經營的直接支援和干預,如《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農產品協議》等,都對影響市場價格形成的政府措施進行規範和限制。其目的在於使各成員國的企業以真實成本公平地參與國際競爭,引導資源優化配置。WTO雖然對市場形成價格的比重沒有明確的規定,也允許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等價格形式的使用,但市場形成價格為主的機制是必要條件,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只應存在於市場缺陷和市場失靈的領域。WTO要求,成員方政府應該開放市場,消除各種貿易障礙,通過降低關稅和取消非關稅措施促進市場開放,從而保證絕大多數貨物和價格由市場形成。

  二、加入WTO對我國價格水平的影響

  總體上看,加入WTO對我國價格的影響是積極的,對提高價格工作的管理水平是有利的。我國做出遵守規則、開放市場的承諾,有利於深化價格改革,完善價格形成機制,使價格訊號更準確及時地反映市場行情變化,進一步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但是,加入WTO既是機遇,也是挑戰。一方面,我國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尚不完善,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也不健全,政府價格管理職能和管理人員的觀念與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也有許多不相適應的地方,加入WTO肯定有一個與國際慣例磨合的過程,處理不好就會帶來一系列問題。另一方面,加入WTO使我們面對一個更廣闊的全球市場,引起價格變動的因素增多,如果應對不當,部分商品和服務價格將會面臨被衝擊的危險,也會影響到我國經濟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因此正確分析加入WTO對我國價格水平的影響是有意義的。

  ***一***國內價格總水平不會受到大的影響

  加入WTO對我國國內價格總水平的影響是多方面的。但從現在的情況看,並不會對我國價格總水平造成大的衝擊。因為,第一,我國對開放市場的承諾有一個過渡期。在2005年1月1日前,我國將逐步取消現在對400多項產品實施的非關稅措施,包括配額、許可證、機電產品特定招標等。國際市場價格低於國內市場價的商品,其進口的增加會是一個漸進過程;第二,配額承諾只是一種市場準入機會,不是進口義務,進口量的多少取決於市場實際需求。我國買方市場格局近幾年很難改變,即使政府放寬配額允許大量進口,企業也未必進口,市場也未必接受。近幾年國外商品大量湧入我國的現象不大可能出現;第三,WTO是一個維護公平競爭規則的機構,各成員方均可以利用WTO規則保護本國利益免受不公平競爭的侵害,因而,加入WTO也為利用WTO的多邊爭端解決機制,去解決隨著我國貿易發展而出現的越來越多的貿易磨擦和貿易糾紛,以維護我國的經濟利益提供了機遇。我國政府完全可以從保護我國居民人身安全、國民健康等方面,從技術、環保角度限制某些產品進口,維護我國的經濟利益。所以加入WTO在短期內對我國國內價格總水平不會造成太大的衝擊。

  同時我們應當看到,加入WTO後,我國市場開放程度將進一步擴大,部分商品的進口關稅將大幅度降低,這就會使一些價格“外低內高”的商品流入國內市場,對國內價格總水平產生一定的“下拉”作用。例如,我國糧食等農產品價格高於國際市場價格,在加入WTO談判中,我國在農業方面作了承諾:一是增加農產品市場準入機會,將非關稅措施關稅化,削減關稅,對農產品進口管理主要實行關稅配額制;二是承諾對農產品價格支援控制在減讓基期農產品生產總值的8.5%以內***以綜合支援量AMS衡量***;三是中國不得對農產品維持或採取任何出口補貼;四是在動植物檢疫方面,放寬對美國西北七個州TCK病麥的進口。上述承諾會使今後國內外農產品市場的聯絡更加緊密,國際市場農產品價格的波動勢必影響國內市場。國內外農產品價格將會趨於一致,這將使國內農產品價格面臨較大的下降壓力。

  但是,從另一方面看,加入WTO也改善了我國產品的出口條件,會推動出口貿易的進一步發展,使一些價格“外高內低”的商品出口量增加,從而有利於促使這些商品國內零售價格回升。例如我國紡織、建材、有色、大部分輕工產品以及其他行業的一些勞動密集型產品,生產成本較低,具有比較優勢。加入WTO後隨著出口環境改善,可以擴大出口,改善國內供需矛盾,穩定國內市場價格。這些都會對國內價格總水平產生一定的“上拉”作用。綜合“下拉”和“上拉”的因素,從總體上看,入世不會對國內價格總水平有太大的影響。

  ***二***部分商品和服務價格將會面臨衝擊

  根據中國價格監測中心等部門提供的2000年5月國內外市場批發價格資料,對比64種主要進出口商品的國內外批發價格,其中國內商品價格高於國際商品價格的有42種,佔對比商品總數的66%,國內商品價格低於國際商品價格的有22種,佔對比商品總數的34%。這組資料告訴我們,國際市場價格對國內市場的壓力仍然很大。加入WTO後,將對國內部分質量低、成本高、競爭力差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產生重大影響。如果應對措施不當,其價格將面臨被衝擊的危險。

  第一,對部分進出口商品價格的衝擊。這主要表現在國內商品價格高於國際價格的產品上,如農產品中的糧食,工業產品中的汽車等。國內商品價格高會使進口同類商品贏利大,從而導致過量的進口,不僅會使國內部分市場丟失,而且會導致國內市場供過於求的矛盾加深,而嚴重的供過於求又必然衝擊國內產業部門的生產;由於價格高,這些商品就缺乏出口的競爭力,影響我國的出口創匯,進而影響國際收支的平衡,加大人民幣匯率貶值的壓力。同時,國內外價差大的商品,由於有利可圖,從而走私也特別嚴重,造成的經濟損失更為嚴重。

  第二,對部分第一產業價格的衝擊。目前我國第一產業中許多農產品不具有比較競爭優勢,加入WTO後,影響我國農產品價格的幾個不利因素有:首先我國農業生產規模小,勞動生產率低,生產成本高,而發達國家在生產率、資源、技術、市場營銷管理和資金上都具有明顯競爭優勢。其次目前發達國家對農業的支援水平仍將維持較高水平。《農業協定》雖然對削減國內支援作了規定,但由於發達國家減讓基期的農業保護水平很高,削減後農業補貼金額仍較大。如美國綜合支援量AMS***綜合反映一國對農業支援的綜合性指標***削減20%後,每年仍有191億美元用於國內農產品價格支援,歐盟高達796億美元,日本也有283億美元。而我國減讓基期的綜合支援總量據專家測算為-1.1。第三,出口補貼是增加產品出口競爭能力的重要手段,《農業協定》雖對其進行約束和削減,但由於部分成員有巨大的基數,削減後仍可使用大量的出口補貼。如美國減讓後的每年出口補貼仍達近6億美元,加拿大3.6億美元,而我國今後對農產品將不再使用任何出口補貼。因此,這諸方面的不利因素使加入WTO後我國農產品價格形勢不容樂觀。

  第三,對部分第二產業價格的衝擊。我國第二產業部分工業產品勞動生產率低,技術含量低,本身就缺乏競爭力,而入世後隨著分銷和零售市場開放,流通環節競爭加劇,國外商家通過先進的物流管理思想和手段參與國內市場競爭,會促使國內工業品價格的進一步降低。此外,入世後各種國際貿易摩擦對中國工業品市場價格也會產生一定影響。這種衝擊主要集中在高加工度和技術密集型產品上。例如工業產品中的資訊科技產品,根據《資訊科技協議》***ITA***規定,“入世”後幾年內會大幅度降低關稅,2005年後甚至實行零關稅***去年關稅為12.47%,今年3.4%,是入世後關稅降的最大的商品。100多種電子資訊產品中已有一半是零稅率***。如果不採取正確有力的措施,將逐步對我國的產品造成大的衝擊。再比如藥品價格,由於《智慧財產權保護協定》限制了對國外專利新藥的仿製,國外新藥在缺少競爭對手的情況下,可能形成新的壟斷,價格有上漲的趨勢。國內藥品企業必須通過購買技術或專利才能進行生產,這又增加了企業的生產成本,如果沒有有效的應對方略,國內藥品價格將面臨嚴峻的考驗。

  第四,對部分服務業的價格和收費的衝擊。按照WTO《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規定,要求服務貿易市場開放,這會導致國內服務貿易市場份額的部分丟失,再加上服務貿易市場和價格調控的特殊性,即既沒有關稅手段,又不可能通過儲備來調節餘缺,從而加入WTO對國內服務價格的影響特別大。受較大沖擊的主要是金融、保險和電信業。因為這三種行業在我國有以下特點:一是對外開放度較低,壟斷經營程度高,競爭能力較弱。二是利潤水平較高。根據20世紀90年代的統計,金融保險業的利潤率曾高達49%,電信業的利潤率也高達33%,大大高於第三產業的平均利潤率24.6%的水平。三是服務質量低,價格和收費高。外國企業以質高價低提供替代性服務,必然會帶來很大沖擊。四是資本和技術密集程度高。在這一領域我國勞動力資源豐富而資本、技術缺乏的基本狀況一時難以改變,因此,與外企競爭處於弱勢。

  總體看來,加入WTO可能導致我國部分商品和服務的市場價格的波動,增加價格巨集觀調控的難度。一是部分商品和服務價格將受到衝擊,目前的市場格局和利益格局將被打破。二是國內市場價格受國際市場價格波動的影響增大,國際油價的頻繁變動引起國內原油和成品油價格頻繁調整就是明顯的例子。三是外商的大量進入,可能會使壟斷價格、低價傾銷、價格欺詐等不正當競爭的價格行為有增多之勢,某些商品和服務的價格秩序可能在一定的階段會出現一定程度的混亂。特別是在我國價格法律體系還不完備的情況下,維護公平競爭的價格秩序任務艱鉅。

  ***三***我國價格工作總體具備了迎接入世挑戰的能力

  入世既帶來了機遇,也帶來了挑戰,甚至還有著一定的風險,但總體上看,我國價格工作具備了迎接入世挑戰的能力:

  第一,從價格開放度上看:WTO規則體系的基礎是市場經濟,只有實行市場經濟或向市場經濟轉軌的經濟實體才能加入WTO,也只在市場形成價格為主的體制下,價格工作才能適應入世的要求。我國改革開放以來,一直沿著放開價格的思路進行價格改革。到2000年底,我國市場調節價的比重,在社會商品零售總額中為95.8%,在農產品收購總額中為92.5%,在生產資料銷售總額中為87.4%,已經達到甚至超過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水平。2001年7月4日,經國務院批准,國家計委公佈了根據《價格法》的規定製定的《中央定價目錄》,將國家計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定價的商品和服務限定為13種。截至目前,已經有1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公佈了地方定價目錄,政府定價的品種大大減少。如果按新目錄測算,市場調節價的比重會更高。可以說我國已經基本完成了計劃價格機制向市場價格機制的轉變,初步建立起了以市場形成價格為主的機制。這意味著我國的絕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已經參與了國際國內的市場競爭,建立在這個基礎上的價格工作,從某種程度上講,已經與世界接軌。

  第二,從法律法規上看:我國1997年就制定公佈了《價格法》,以法律形式保證了國家巨集觀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把政府定價限定在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係重大的、資源稀缺的、自然壟斷經營的、以及重要的公用事業和重要的公益性服務的少數商品和服務價格,也就是嚴格限定在市場失靈的領域,保證絕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價格都由市場形成。《價格法》無論是對於市場價格行為還是對於政府價格行為,都有了明確的法律約束。且符合國際通行的價格管理原則。同時近年來,我們還圍繞著《價格法》,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的價格法規,使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價格法律體系初步建立,也為我國執行WTO規則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第三,從政府職能上看:近年來,我國以《價格法》為中心,制定實施《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暫行辦法》、《國家計委價格審議委員會工作規則》等,定價程式規範化,定價過程民主化,透明度和科學性大大提高。並已經按照加入WTO的承諾,在《中國物價公報》上公佈價格政策,符合WTO的透明度原則。無論是政府管理價格的職能,還是政府定價的程式和方法,都基本適應了WTO的要求,做到了與國際慣例相接軌。

  第四,從價格管理原則上看:2001年,《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統一涉及境內外雙重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1]523號***,對僅存的8項對內對外雙重收費標準-以對內的收費標準為基礎,實行統一的收費標準。至此,境內外雙重價格和收費標準的情況完全消除,WTO要求的非歧視性原則已經在我國的價格管理中得到了較好的落實。

  因此,從總體上看,我國已經初步具備迎接入世挑戰的能力。在加入WTO談判過程中,價格管理體制始終沒有成為入世談判的主要障礙。我國曾在1997年應世貿組織談判各方的要求提供過《國家定價清單》,列出22種商品和11項服務,各方均已接受,未再對我國價格管理體制提出疑議。在2001年7月第16次中國工作組會議審議中國加入WTO議定書的時候,適逢我國公佈《中央定價目錄》,引起WTO中國工作組成員的關注,有些成員希望瞭解有關背景情況。由於我們公佈的中央定價目錄比提供的國家定價清單範圍小得多,稍加解釋即被理解,後將《國家定價清單》調整為《中國加入WTO議定書》附件4的內容。

  三、加入WTO對我國價格工作的新要求

  加入WTO使我國更進一步融入經濟全球化程序之中。價格可以更直接、更客觀地反映國民經濟活動的內在變化,預示經濟的基本走勢,價格槓桿將更靈敏、更準確地反映市場供求與成本。我國國內市場價格水平、商品和服務價格領域的市場化程度、政府對市場價格管理的方法等勢必發生更深刻的變化。雖然我國價格管理與WTO的要求基本適應,但由於體制、法律、職能和觀念等原因,加入WTO仍然會對政府的價格管理提出新的要求。

  ***一***對價格管理內容的新要求研究和重新認識我國價格管理的物件、管理內容,是加入WTO以後必須重視的問題。在以往的價格工作中,我們在放開價格,創造市場機制正常發揮作用的條件方面,作了大量工作,政府價格管理“越位”的問題基本解決。但是,加入WTO以後,卻進一步顯露出我們在價格管理中存在著許多“缺位”、“不到位”問題,政府價格管理必須增加新的內容,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第一,要加強對全社會多種經濟成份的企業,特別是外資企業的價格管理。過去我國所有制形式單一,價格管理主要是面向國有企業開展工作。隨著經濟成份的多元化,特別是入世以後,外資企業會全面地進入我國的經濟生活,他們對價格調整經濟利益的功能認識更為深刻,對價格管理的要求更高,更加關注政府定價的科學性和合理性。而我們卻缺乏面向他們開展工作的經驗,如何適應新的管理物件的要求,應當成為價格工作的一個重要內容。

  第二,要更加關注國際市場價格。我國經濟對外依存度比較低的時候,我國價格波動主要受國內供求變動影響。制定價格政策,基本立足國內,價格調控主要侷限於國內市場,對國際市場價格波動給國內市場價格的影響重視不夠。但加入WTO以後,我國經濟的對外依存度會進一步提高,國際市場價格波動必然對國內市場產生重大影響,政府進行價格調控不僅要掌握國內市場行情,還要及時瞭解國際市場行情,綜合分析預測國內外市場價格變化趨勢,這也是我們以前很少做過的。

  第三,政府定價要嚴格對成本的審查。《價格法》規定政府定價要考慮社會承受能力、供求狀況和社會平均成本。但由於長期以來我國實行的是全民所有制,定價物件主要是國有企業。因此,在實際操作中,政府定價考慮比較多的是社會承受力和供求關係,成本並不是我們嚴格審查的最主要問題。對於許多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我們並沒有真正掌握成本狀況,定價常常是使用企業提供的資料,並通過與企業的談判來制定的。而入世以後,面對著WTO的規則要求,政府定價中再不嚴格成本審查,定價的科學性將難以保證,無法面對國內外的經營者。嚴格成本審查不僅應當成為我們工作的新內容,而且在定價成本審查的法律依據、成本審查標準、成本審查隊伍等方面都有許多新的工作要做。

  第四,繼續強化“定規則、當裁判”工作。這個問題我在不同場合講過多次,但從入世以後的工作要求來看,這個問題更具有現實性和緊迫性。規則不健全,裁判不到位,都給我們應對入世挑戰帶來困難。所以如何繼續把工作的重點從“定調價”為主轉變到“定規則、當裁判”為主上來,仍然是我們應當努力探索的工作內容,也是迎接入世挑戰的新要求。

  第五,加強對服務和要素價格的管理。過去,在物質產品匱乏的歷史背景下,經濟工作是圍繞著解決物質產品供給進行的,價格管理也主要集中在商品價格上。但到了90年代後期,物質產品出現了結構性的過剩,與市場經濟相適應,政府管理的價格愈來愈少。現在緊缺主要集中服務和要素的供給上,如教育、旅遊、醫療衛生、保健,以及資金、技術、人才等。由於這些領域大都帶有一定的壟斷性,因此也在不同的程度上保留著政府定價或政府制定收費標準的方式。但是由於價格管理工作長期把重點放在商品價格的管理上,我們對服務領域的價格和收費缺乏深入研究。例如,高等教育成本究竟是多少?對知識分子勞動的價值怎麼評估?這都是技術性非常強的問題。而入世以後進入我國服務領域的外資將愈來愈多,我們必須從從管理物質產品價格為主轉為更加重視管理服務價格上來。

  ***二***對價格管理方式的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