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註冊可以買社保嗎

  分公司一般便於經營,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也比較簡單,分公司能給員工買社保嗎?總公司與分公司的關係是怎麼樣的?一起來看看吧!

  分公司與社保的問題

  分公司只要取得營業執照,就能交社保。

  一、社保包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等。

  二、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性要求購買的一種保險,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目的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享受保險待遇。我國《勞動法》《社會保險法》都明文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明顯具有國家強制性的特點,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藉口和理由拒絕承擔該項法定義務。

  總公司與分公司的關係

  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對稱,是指被總公司所管轄的公司分支機構,其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資格,僅為總公司的附屬機構。分公司是公司為拓寬經營領域和範圍,增加經營的靈活性,而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它本身只是公司的組成部分,而非獨立的公司形態。它沒有法人資格,即沒有獨立的財產,沒有自己獨立的章程,也沒有獨立的法人機關,當然也就不能獨立承擔財產責任,其業務活動的法律後果要由總公司承受。分公司這一特徵使其與子公司區別開來。

  分公司雖然不具有法人資格,但仍具有經營資格,需辦理營業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獨立訂立合同,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分公司的這一特徵使其與公司的職能部門區別開來。

  分公司訴訟責任承擔

  公司訴訟可以歸為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為審理和解決因違反公司法律制度規定的權利義務而引發的公司糾紛而進行的各種活動以及因此而產生的各種訴訟法律關係的總稱。

  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屬於分支機構,在法律上、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僅僅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

  那麼什麼是分公司訴訟的責任承擔?從法律角度為您解答。

  根據公司法第14條之規定,分公司的民事責任似乎都應由總公司承擔。分公司經依法登記,領取了營業執照後,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仍有相對獨立性,有一定的民事責任承擔能力。

  因此,應判決由分公司承擔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補充責任,即分公司財產不足承擔民事責任時,由總公司承擔。分公司的財產也是總公司的財產,這與公司法第14條之規定並不矛盾。

  從法理上來講,分公司實質上並非公司,而是總公司的組成部分或業務機構,也就是說總公司與分公司是一體的,並非平等的主體,而連帶責任的基本條件就是要有兩個獨立的主體,很顯然,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必然不可能是連帶關係,總公司只能是補充責任。

  分公司訴訟地位

  從立法上看,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40條第5項之規定,分公司只要依法登記並領取了營業執照,就有當事人資格,可以參加訴訟。分公司可以單獨作為原告起訴,沒有疑義。但是分公司能否作為被告,眾說紛紜。由於《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故在實踐中,有的一律否認分公司被告責任,涉及分公司責任時,一律以總公司名義作為被告。二是以分公司名義為被告,卻判令由總公司承擔民事責任。三是以分公司、總公司為共同被告,判令分公司承擔民事責任,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或者補充責任。

  從公司的性質來講,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由股東出資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社團法人。其必須具備四個要素:

  1、依法設立

  2、以營利為目的

  3、以股東投資行為為基礎設立

  4、獨立的法人 。可見,分公司的性質並不屬於公司,分公司只是公司的一部分或者其中的一個營業機構。

  《民訴意見》40條中,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1***……***5***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見,分公司雖不是公司,但是其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那麼,既然法律賦予了它當事人的地位,那麼它就應該在其所能承擔的責任範圍內承擔法律後果,分公司在產生糾紛時,就應當以分公司為適格被告,如果判令其承擔責任,因為它是總公司的一部分,其資產也是屬於總公司,所以此處與《公司法》第14條並不違背。

  在分公司訴訟中,沒有必要把總公司也列為被告。況且在不論什麼情況都列總公司為被告指只會增加訴訟成本,特別是在只列總公司為被告的情形下,由於直接的法律關係者是分公司,所以對於案件的審理、事實的查清都是不利的,指揮增加訴累。只有在分公司已關閉、或被撤銷的,或者是以總公司直接名義產生的法律關係,才應以總公司為被告。

  在分公司撤銷或者關閉的情況下,原分公司的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原告起訴時,分公司已關閉或被撤銷的,其民事責任承擔能力消亡,不能享有訴訟主體資格,故此時其權利義務應由總公司直接承擔。